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李謹
陳李瑞
李沂郎
0000000000000000
李宜娟
李沂仁
0000000000000000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沛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麗娟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核定為新臺幣270萬6,141元。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33元,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4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 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 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 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民國11 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起訴及提起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依其與上訴人6人應繼分比例分割 被繼承人李沂洛之遺產,並主張李沂洛之遺產如附表所示。 而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依起訴時之111年1月公告現值(見 原審卷第39頁)計算其價值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2所示建 物(下合稱系爭建物)於112年4月20日之價格業經估價,有 原法院囑託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112年9月15日鼎(法)0000000-0號函可佐(外放之不動產 估價報告書、原審卷第443至453頁),距本件起訴日即111 年8月10日相距不遠,堪認估價結果係其市場交易價額;上 開不動產連同附表編號3、4之存款、編號5之汽車,總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541萬2,281元(計算式如附表合計欄所示 )。又被上訴人應繼分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均核定為270萬6,141元(計算式5,412,281×1/2=2,70 6,1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 9元,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2萬1,196元(見原審卷第6頁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33元(計算式:27,829-21,196 =6,633);另應徵第二裁判費為4萬1,743元,上訴人上訴第 二審時僅繳納3萬1,794元(見本院卷第6頁),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9,949元(計算式:41,743-31,794=9,949)。茲命 被上訴人、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分別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起訴或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強制換頁==========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起訴時之數額及價值(新臺幣) 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為132870分之95024) 370萬5,936元(計算式:3,900元/㎡×1,328.70㎡×95024/132870=3,705,936) 2 建物 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里○○路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即原判決附圖一編號A二樓平房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其附屬物(即原判決附圖一編號B鐵皮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鑑定價格依序為153萬2,498元、9萬2,230元,合計162萬4,728元(計算式1,532,498+92,230=1,624,728) 3 存款 中華郵政和美郵局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萬8,386元 4 存款 和美鎮農會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萬0,231元 5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汽車1輛 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審卷第35至36頁)核定之價額3,000元計算 合 計 541萬2,281元(計算式:3,705,936+1,624,728+68,386+10,231+3,000=5,41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