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21號
TCHV,112,上,21,20240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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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賀姿華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清祥等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聲請裁定更
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113年7月1日提出「裁定更正及上訴聲明」、 「申請裁定更正及補正」,同年月2日提出「上訴陳報:聲 請裁定的更正(二)」、「聲請裁定的更正(二)」,及同年月 3日提出「上訴理由暨申請裁定更正(三)」、「申請裁定更 正(三)」等書狀略謂: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2年度上字 第2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缺漏下列畫底線之文字 :「㈡99年5月5日切結書暨贈與書及貳之1切結書之真意,係 賴清祥以手寫方式表示若查無梁家茜名下房屋款項來自賴清 祥,上訴人應賠償賴清祥10萬元,而賴清祥迄今並未請求上 訴人給付10萬元,乃上訴人曾提示105年9月9日車內錄音、 錄影內容及105年8月23日櫃台錄音及賴清祥自認梁家茜1家 人名下資產來自賴清祥每月移轉公款60萬元給梁家茜一家人 ,故99年5月5日貳之1切結書之條件已成就賴清祥應將其 名下資產、立中大飯店消失之資產,及梁家茜1家人侵占之 債權全部移轉予上訴人,此應成立債權讓與契約」,系爭裁 定因有上開缺漏致與聲請人主張不符,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云 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 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 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1047號、112年度台抗字第585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系爭裁定所表示者,乃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本案訴 訟中全辯論意旨,擇要記載,與本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 要無所謂無顯然錯誤可言。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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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