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立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店尾分行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額新台幣柒仟伍佰元,TR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 ,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 紙94年1月29日中華日報21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催字11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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