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25號
TCHM,113,附民,22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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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李采蓉
被 告 蔣凱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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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蔣凱明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去依附之法律關 係,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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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