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24號
TCHM,113,聲保,524,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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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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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3016416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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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