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84號
TCHM,113,聲保,484,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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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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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麒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麒峰(下稱受刑人)前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6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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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