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36號
TCHM,113,聲,93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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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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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東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東原因犯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妨 害自由、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6月27日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 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 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 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 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四、經查,受刑人莊東原因犯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妨害自由、 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3年6月2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而其中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06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 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 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 月與附表編號6之罪所定有期徒刑2年10月之總和。又本院已 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71至79頁),並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 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 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 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強制換頁==========受刑人莊東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公務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0日 108年7月20日 108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0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3240號 108年度易字第3240號 108年度易字第3240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3240號 108年度易字第3240號 108年度易字第324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公務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7日 108年4月11日 108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36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1976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197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1日 113年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1976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197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113年3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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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