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7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徐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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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之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113年度
聲字第6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聲字第567 號案件,就抗告人即受刑人徐立運(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拘役刑(均得易科罰金),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及併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法官於民國113年4月2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94號案件裁 定受刑人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下稱原裁定);受刑人不服原裁定,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先予陳明。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伊不同意法院擅自更改偵查機關起訴 記載(應指原裁定附表〈即本判決附表,下同〉編號7之「偵 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記載「已更正」部分), 因此自無應執行拘役120日之情事發生;又原裁定附表編號7 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之有期徒刑 部分之定應執行刑,已被駁回聲請,且其就原裁定附表編號 7所示案件正在訴訟救濟中,伊無故被冤枉,請予查明等語 。
三、本院查:
(一)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屬數罪併罰關係所處已確定之拘役刑( 均得易科罰金),斟酌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 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 人格特性,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並權 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之輕重等情,裁定受刑 人應執行刑「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係在各拘役刑之最長以上、且合於刑法第51
條第6項所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 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120日」之規定,而定其應執行刑,並無違法 或未當之情事,應予維持。
(二)受刑人固以前詞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然查,原裁定附 表編號7案件之偵查起訴案號,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載,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偵字第18109、21295號,而因本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於其附表編號7中僅將 前開偵查案號載為「109年度偵字第18109號」,故而原裁定 於其附表編號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更正 補充完整之偵查案號為「109年度偵字第18109、21295號」 ,並在其後註記「已更正」,乃係依卷證資料所為之更正, 受刑人抗告內容以伊不同意原裁定擅自更改偵查起訴案號之 記載,並據此主張原裁定不應裁定其應執行拘役120日云云 ,並無可採。又原裁定附表編號7之確定判決,除就其中詐 欺罪部分,判處受刑人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拘役刑外,另就 受刑人所犯竊盜罪部分,科以有期徒刑之刑期,然因本案檢 察官係針對受刑人所犯拘役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則前開 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期及其後之定應執行刑狀況,自非原裁定 應予斟酌考量之事項,受刑人片面聲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部分已被駁回聲 請云云,並據此提起抗告,並無理由。再考之受刑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其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7 所示之詐欺罪刑,業已確定,且迄今未有經非常上訴或再審 而經撤銷之情事,受刑人抗告意旨另以其係被冤枉,且就原 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正訴訟救濟中為由,指摘原裁定有 所不當,亦無可採。
(三)基上所述,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刑(均得易科罰金),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並無相合。受刑人前開 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表:(即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7日 109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7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6日 110年4月22日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7號 110年度審簡上字 第1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8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88號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4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6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詐欺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應執行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0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41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729、228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38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6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38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6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4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153號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4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6號已執畢)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09號、第21295號(已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1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