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嘉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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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律師
簡珣律師
張麗琴律師
訴訟參與人 余○裡 (年籍詳卷)
陳○心 (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君 (年籍詳卷)
共同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65號、11
2年度偵字第118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被告乙○○與被害人陳○政相識背景說明:乙○○與陳○政(真實 姓名詳卷)於民國102年間相識交往,於106年間分手後復合 ,嗣後同居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即「○○○○」社區 )2樓之7租屋處,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於與陳○政交往期間,陸續向陳○政 借貸,陳○政乃向家人及放貸業者籌借資金予乙○○,乙○○因 而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17萬元不等之本票計1 5紙(金額計157萬元)、車輛讓渡書予陳○政,作為擔保。 其後乙○○屢因還款、交友問題而與陳○政發生爭執,因此萌 生報復、解決債務之意。
二、陳○政死亡經過:
㈠乙○○基於殺人之犯意,於108年3月4日16、17時許,駕駛陳○ 政平時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意識、 身體狀態不佳之陳○政(陳○政原欲返家搭載其女至補習班上 課),返回陳○政之母余○裡(真實姓名詳卷)臺中市○區○○ 路0段之住處。
㈡乙○○不顧余○裡之勸阻,於108年3月4日18時許,駕駛前開自
用小客車,將斯時仍意識、身體狀態不佳之陳○政載離余○裡 之前揭住處後,於同日20時32分許(於同日22時53分許退房 )及同年月5日凌晨4時12分許(於同日13時11分許退房), 二度入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悅萊汽車旅館」308號 、309號房。
㈢乙○○於108年3月4日20時32分許後至同年3月13日承租棄屍廠 房前之某時許,在臺中市某處,以使用鈍、銳器重擊頭、胸 部以外之不詳方式,殺害陳○政,致陳○政死亡。三、棄屍過程:
㈠乙○○為避免上開殺人犯行遭人發現,乃將陳○政之屍體放置在 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嗣改為○○○-0000號)自用 小客車内,基於損壞、遺棄屍體之犯意,而為下列準備行為 :
⒈聯絡房屋仲介看廠房:於108年3月13日,使用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與房屋仲介李○倫聯絡後,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旁廠房( 原為林○川向楊徐○美承租,下稱本案廠房),與李○倫見面 、觀看廠房。
⒉簽立租賃契約:於108年3月14日,與李○倫聯絡後,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本案廠房,與林○川簽立房 屋租賃契約書,約定每月租金1萬2000元。 ⒊購買水泥攪拌器等工具:於108年3月16日18時59分許,至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振宇五金逢甲店,使用其申辦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REXON廠牌攪拌機1臺、普力 桶、白色水桶各1個、手套1雙等物品(金額計3672元)後, 於同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搬運所 購得之上述水泥攪拌器等物品至本案廠房。
⒋購買防水滲透之保潔墊:於108年3月18日凌晨0時47分許,使 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213」,向毛○傑(即樂禾田 企業社之負責人)經營之「藍貓BlueCat家居生活館」 ,訂 購防水滲透之深藍色保潔墊1個,於同年3月22日上午6時25 分許,在統一超商宸騰門市,付款取貨。
⒌購買透明大塑膠袋:於108年3月19日凌晨0時5分許,使用露 天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0218」,向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業務員林○如,訂購透明夾角大塑膠袋1批,於同日凌晨 2時9分許,以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165元予 林○如支付。
㈡棄屍方式:乙○○於108年3月24日(星期日)上午6時3分至同 日上午9時25分止,利用本案廠房附近工廠員工放假而不易 遭他人發現之機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載運以床單(第1層)、帆布材質收納袋(第2層)、透明塑 膠袋(第3、4層)、上述深藍色保潔墊(第5層)、上述透 明夾角大塑膠袋(第6層,陳○政屍體由内而外順序包裹共6 層)包裹之陳○政屍體至本案廠房後,利用上揭水泥攪拌器 、白色水桶等物,在上揭普力桶攪拌混合水及水泥後,將陳 ○政之屍體放入上開普力桶(水泥漿凝固後重量計約210公斤 ),再以水泥漿覆蓋封住該屍體,以此方式損壞及遺棄陳○ 政之屍體。乙○○完成上揭棄置陳○政之屍體行為後,於000年 0月0日下午某時許,委託不知情之建明汽車拖吊有限公司之 司機陳○義,將曾經放置陳○政屍體而停放在臺中市○○區○○路 0段○○○街00巷路○○○○○○○○○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拖運至 臺中市○○區○○○街000號附近之道路旁停放。四、乙○○所為其他行為:
㈠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 單一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而為下列 行為:
⒈自108年3月5日15時56分許起至同年5月16日止,使用陳○政所 有之行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以陳○政該 手機內所下載之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陳○政之女甲○○ ,藉此營造陳○政躲避他人討債而至外地之情境。 ⒉乙○○為取回前述簽立予陳○政擔保債務之本票等借款憑證,以 避免陳○政之家屬事後追討其積欠陳○政之債務,乃於108年3 月5日某時,使用上開陳○政之手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佯裝 為陳○政本人而傳送訊息給陳○君(即陳○政之妹,真實姓名 詳卷),要求陳○君將乙○○簽發給陳○政之前述本票等借款資 料交予乙○○,但因陳○君無法確認該LINE訊息確為陳○政本人 傳送而未應允,乙○○因而未能得逞。
㈡乙○○基於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約於108年1月1日至000年0 月0日間某時,在臺中市不詳地點,接續以電腦打字繕打內 容略為「甲乙雙方於債務上之糾紛已達和解,故特立此和解 書,以資證明。1.甲方與乙方之債務於民國109年3月5日達 和解。…」等語之和解書2紙,於該和解書立書人乙方欄,偽 簽「陳○政」署名(每張和解書各3枚,共計6枚署名),偽 造用以表示陳○政與乙○○就彼此間債務糾紛達成和解意思, 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和解書,足以生損害於陳○政。嗣於111年 10月26日警方經乙○○同意搜索,在乙○○臺中市○○區○○路○段0 00號3樓之2住處樓下停車場,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原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内發現,並扣得上述和 解書2紙。
五、尋獲屍體經過:警方於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50分許,接
獲林○川報案,在本案廠房發現遭水泥封蓋之陳○政屍體,且 扣得REXON廠牌攪拌機1臺(含外包裝盒1個)、普力桶、白 色水桶各1個等物。
六、案經陳○君、甲○○委由何志揚律師提出告訴,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 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先予指明。二、辯護人於本院稱「針對證據能力的部分,和解書,當時我們 在地院就有提出來了,但是那個地院是裁定,針對搜索程序 的部分他認為合法,但對於扣押程序他沒有表示意見,但我 們當時是針對搜索程序和扣押程序都有表示有違法之處,所 以我們的補充上訴理由書有針對這一點提出來,因為本件當 時在111年10月2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筆錄的 筆錄程序,他只勾選搜索筆錄,但筆錄裡面卻記載經搜索扣 押未發現應行扣押物,但是卻有扣押清單,扣押清單就是本 件系爭和解書,而且也沒有扣押筆錄,因為他只勾選搜索筆 錄,並沒有勾選扣押筆錄,所以說,本件沒有扣押筆錄,我 們認為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應該是沒有 證據能力,既然本件和解書沒有證據能力的話,當然在斟酌 偽造文書的部分,針對這部分不能予以斟酌。」云云。然查 本案警方於111年10月26日經被告同意,對被告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3樓之2住所實施搜索,因而扣得本案和解書2紙 (罪責證據卷3第191至196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 品收據等可稽,搜索文件固僅勾選搜索筆錄而未勾選扣押筆 錄,惟按搜索,應用搜索票,但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 者,得不使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 之1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 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亦有規定,而法院於個案權衡時, 允宜斟酌①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②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 圖,③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④犯罪所生 之危險或實害,⑤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 之效果,⑥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及⑦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 情形,以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標準,此有該條立法理由可 稽,復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7點可資參 照。本案係被告出其自願性同意予以搜索,因而扣得2紙偽
造和解書,實施搜索扣押人員本無故意違背搜索扣押法定程 序之主觀意圖,縱未勾選「扣押筆錄」,要難認本案之搜索 扣押係出於惡意,本院權衡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後,認上述執行搜索扣押所得證據應有證據能力,辯護人辯 稱上述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採。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就本案不爭執事實部分:
㈠相識背景說明:被告與被害人陳○政(下稱被害人)於102年 間某日相識,進而交往,於106年間分手後復合,之後同居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即「○○○○」社區)2樓之7租 屋處。被告於與被害人交往期間,陸續向被害人借貸金錢, 並簽發金額為10萬元至17萬元不等之本票計15紙(金額計157 萬元)予被害人作為擔保。
㈡被害人死亡之經過:
⒈被告於108年3月4日16、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被害人平時使用之車輛),搭載因不明原因而意 識狀態不佳、原本要載送女兒至補習班之被害人,返回被害 人之母余○裡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之住處。 ⒉被告於108年3月4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將被害人載離余○裡之上開住處後,於108年3月4日20時 32分許(同日22時53分許退房)及同年3月5日凌晨4時12分 許(同日13時11分許退房),入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 「悅萊汽車旅館」308號及309號房。
⒊被害人友人鍾○其於108年3月5日凌晨,與被害人以通訊軟體L INE聯繫匯款事宜。
㈢被告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不爭執之行為:
⒈聯絡房屋仲介看廠房:被告於108年3月13日,使用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房屋仲介李○倫聯絡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旁廠 房(原為林○川向楊徐○美承租,下稱本案廠房),與李○倫 見面、觀看廠房。
⒉簽立租賃契約:被告於108年3月14日,與李○倫聯絡後,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本案廠房,與林○川簽立 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每月租金1萬2000元 。 ⒊購買打漿電鑽等工具:被告於108年3月16日(星期六)18時5 9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振宇五金逢甲店,使用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打漿電鑽(REXON廠牌)1臺 、打漿器(即水泥攪拌機)1支、普力桶(方型)各1個、手 套1雙等物(金額計3672元)。
⒋購買防水滲透之保潔墊:被告於108年3月18日凌晨0時47分許
,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213」,向毛○傑(即樂 禾田企業社之負責人)經營之「藍貓BlueCat家居生活館」, 訂購防水滲透之深藍色保潔墊1個,並於同年3月22日上午6 時25分許,在統一超商宸騰門市付款取貨。
⒌購買透明大塑膠袋:被告於108年3月19日凌晨0時5分許,使 用露天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0218」,向立信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業務員林○如,訂購透明夾角大塑膠袋1批,並於同 日凌晨2時9分許,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65元給林○如。 ⒍被告有於000年0月0日下午,致電聯繫建明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陳○義。
㈣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不爭執之行為:被告有於本件扣案 和解書2紙上簽署被害人之署名(以上見原審卷一第137至14 0頁、卷二第124、125、218至220頁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二、被告就本案全部否認犯罪,爭執部分為:⑴就相識背景說明 部分,被害人是否向家人及放貸業者籌借資金,被告有無數 次因還款問題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及肢體衝突?⑵就被害人死 亡之經過部分,被告是否不顧余○裡之勸阻仍將被害人載離 余○裡住處?被告是否有以起訴書記載之方式殺害被害人?⑶ 棄屍過程部分,被告是否有為起訴書所記載損壞被害人之屍 體及棄屍之行為?⑷被告所為其他行為部分:被告是否有為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㈠所示之盜用被害人手機之行為?是否有 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㈡所記載之時間、地點,基於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偽造本案和解書2紙?被告是否有於起訴書犯罪 事實四㈢之時間對陳○君(即被害人之妹)實施詐術之行為? 經查:
㈠就被告爭執被害人是否向家人及放貸業者籌借資金予被告, 被告有無數次因還款問題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及肢體衝突部分 :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否認有積欠被害人債務,辯稱:我曾經 向被害人借錢,但都已還清,到被害人失蹤前為止,是被害 人欠我錢,我沒有欠他錢云云。惟查:
⒈被告就其與被害人於102年間某日相識,進而交往,於106年 間分手後復合,之後同居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即 「○○○○」社區)2樓之7租屋處;被告於與被害人交往期間, 曾陸續向被害人借貸金錢,並簽發金額為10萬元至17萬元不 等之本票計15紙(金額計157萬元)予被害人作為擔保等節並 不爭執,已如前述。
⒉證人陳○君之證述部分:
⑴於偵查中結證:我確認被告有欠被害人錢,欠多少我不知道 ,警察有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到一疊被告
簽發的本票,此外,被害人曾去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叫 我當保證人,我問他貸款作何用,他說是借給被告的,並說 被告以後會認真上班,金額是30萬元,這是在108年以前的 事,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於106、107年間,被告說她爸 生病需要醫藥費、她叔叔過世沒錢辦喪事,這二次都有跟被 害人借錢,借多少我不知道。被害人與被告間的糾紛就是錢 ,被告每次欠錢都說要還,但都沒有還,被害人去跟別人借 錢給被告用,被告還不出錢,被告就會回家找我和我媽媽拿 錢去還,被告每次說要借錢,說要還錢,但都沒有還的次數 太多,被害人會生氣,二人就會吵架並打架等語【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罪責證據卷(下稱檢罪責證據卷)三第129至1 31頁】;被告和被害人交往期間,他們吵架就為了2件事情 ,1個是被告有劈腿,還有金錢問題,其中劈腿部分,我曾 聽被害人說過,被告說因為喝酒喝太多身體不好,所以要離 開八大行業,要回去臺南工廠工作,後來被被害人發現她還 是持續留在臺中,被害人看過有別的男生開名車載被告上下 班,大約是106年或107年的事情,還有1次被害人看到被告 和別的男生一起上樓即被告住處,被害人在樓下等了很久, 這件事情是在他失蹤後,他的朋友跟我講的,被害人在跟被 告交往期間很常為了男生吵架,被害人發現被告跟其他男生 糾纏,這是我看到他們在吵架,我問被害人,他才跟我說的 。金錢糾紛部分是被告常常用很多理由跟被害人借錢,有時 候是說她女兒要繳費用、要繳房租、她爸爸被倒會、她叔叔 過世沒錢辦喪事、她爸爸開刀沒有醫藥費、她身體不好無法 去上班,要生活費等理由,這些都是被害人跟我講的,被告 也曾直接跟我借過錢繳房租。我知道他們2個有打過架,我 有聽我媽媽說過他們有打架,我去警局時,警察有給我看他 們兩個有互告傷害,打架是應該是107、108年的時候。我沒 有親眼看到他們打架,因為我不想管他們的事,所以我都沒 有問、沒有看、沒有理。打架部分我知道是有2次,原因就 是錢跟男人等語(見檢罪責證據卷三第136、137頁)。 ⑵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我認識在庭的被告,她跟我哥即被害人 交往7、8年,一直到108年3月。一開始他們感情很好,我們 常常全家一起出去,但時間久了,發現被告資金缺口很大, 她常常會向被害人哭訴她需要用錢,被害人就會到處籌錢給 她用,如果他自己的錢不夠,就會回家跟我媽拿,大約於10 6、107年間,被告在酒店上班,她跟被害人說她喝酒身體喝 壞了,她想要回去臺南當作業員,但後來被被害人發現,她 其實人沒有回臺南,她留在臺中,只是交了另一個男朋友, 這件事情讓被害人生氣又傷心,從這個事件過後,被告就不
在白天到我家,她是在晚上我們家人睡覺的時候,來我們家 裡面幫我哥哥包裝娃娃機用的東西,當時我們家人住在一起 ,所以我看得到被告與被害人間的互動。被告另外交男朋友 的事,是被害人跟我講的,那次被害人知道被告另外交男朋 友之後,他很難過的哭了,他跟我說被告嫌他沒錢,所以才 跟別的男生交往。關於被告資金缺口的部分,被告也曾向我 借錢,她跟我說她沒有錢繳房租,她跟被害人說,她爸爸生 病沒有錢、她爸爸開刀沒有錢、她爸爸住院沒有錢、她叔叔 過世沒有錢辦喪事、她女兒有錢要繳、她家被倒會、她家有 人上門討債,她自己也有負債,她也有卡債要還,就是很多 很多的名目,這一些借錢的理由是被害人告訴我的,我有時 候也會聽他們講電話,在旁邊也有聽到過,另外我也曾經聽 過他們的行車紀錄器上面講的話,被害人跟被告說「我們分 開的那一段時間,妳已經拿了那麼多錢回家處理事情,為什 麼那麼多錢還處理不完」,107年時,被害人跟被告說「妳 知道這1年來又拿了多少了嗎?」被告說「200多」,行車紀 錄器的錄影是因為被害人失蹤了,我們想說去車上找找看行 車紀錄器上有沒有拍出他們最後到底是去了哪裡,就在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後座地板上找到1張行車紀錄器的卡片, 我們把卡片拿出來讀,內容就是他們的對話。我不知道被害 人有無跟被告借過錢。我認為被害人的經濟能力是普通而已 ,他自己的開銷只有養他女兒、養自己而已,開銷不大。被 害人跟我媽說他去借錢都是為了借錢給被告,我媽罵他「你 那麼笨要死哦」,他說被告答應他利息她會付,本金她也會 付,被害人就去幫她借,我媽媽有罵他。被害人有跟地下錢 莊借錢,還有向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用信用貸款借錢, 我是銀行貸款的保證人,總共跟銀行借了60萬元。地下錢莊 有上門討債,但不知那筆借了多少錢,此外被害人還有沒有 跟其他的人借錢,我就不清楚了。就我所知,被害人手上的 被告借錢資料有被告簽的本票157萬元外,在車牌號碼000-0 000號車上還找到80萬元的本票、汽車、機車讓渡書,但被 告到底欠被害人多少錢我不清楚。3月4日案發前,被害人跟 被告間借款關係的處理,被害人說被告有說她會負責,說她 會去貸款,或者是她妹妹也可以去貸款,被害人沒說要如何 向被告催討債務等語(見原審審理卷三第180至183、185、2 20至224頁)。
⒊證人余○裡之證述部分:
⑴於偵查中結證:被害人與被告約於被害人女兒4、5歲時開始 交往,有段時間被告說她要回臺南工作,不過還有電話聯繫 ,差不多有1年左右時間,之後她又回來跟被害人在一起。
我不知道他們交往過程有發生何事讓他們分手。他們兩個交 往期間有發生糾紛,感情方面,被害人曾抓到被告有其他男 友,金錢糾紛方面,在開始交往時,被告會來借錢,之後因 為錢借了都沒有還我,被害人有跟我拿錢去借給被告用。被 告常常借錢,被害人有時會跟我拿,有時拿他自己的錢,被 告陸陸續續跟被害人要錢,被害人沒錢就會回來跟我要,到 106、107年時,被告不知道做什麼,要被害人去跟地下錢莊 借錢,被告說利息她會付,也會還錢,結果被告有時有付, 但後來沒有付,被害人會生氣、會逼被告快點籌錢還利息, 兩人就會發生口角。被告和被害人交往期間吵架就是為了男 友和錢,曾經有打過架,2人都有受傷,因為被害人曾回家 叫我煮蛋給他敷瘀青的地方、叫我買藥給他抹,這是大約10 6年左右的事情,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被告在和被害人交 往期間,她有說她爸爸住院、外面缺錢人家要來要錢,被告 有做人頭被判決,被害人回來跟我拿錢要去幫她繳,被告跟 被害人說她家環境不好、要養小孩,被害人平時沒錢跟我拿 錢時會跟我說等語(見檢罪責證據卷三第138、139頁)。 ⑵於原審審理時結證:被告跟我兒子即被害人是男女朋友關係 ,他們是從102年開始交往的,交往6、7年左右,中途有分 開一段時間,他們分開的原因我不知道。他們交往期間我曾 經看過他們兩個吵架,偶爾才吵架,好也很好,我兒子很疼 惜被告,很捨不得她。我是沒現場看他們吵架,但被害人曾 回來叫我煮蛋要擦瘀青,我問他為什麼又吵架,他說被告叫 他去地下錢莊幫她借錢,被告說她會還、利息她要付,後來 她沒辦法付,他會生氣罵被害人,2人就吵架。除此之外, 他們也曾經為了被告外面有再交男朋友吵架。我知道被告有 跟被害人借錢,借錢次數不計其數。在我這裡的部分就100 多萬了,她白色的車子行車紀錄器掉在我們6003的車子,那 次要去洗車,撿到那個行車紀錄器,被害人跟被告的對話說 以前就拿很多了,這一年來她還拿多少她知道嗎?她回答說 200多萬。被告跟被害人借錢,在我這裡就借100多萬元,是 被害人回來說被告家有人過世要買骨灰罈、被告爸爸要住院 、被告爸爸要開刀、被告爸爸被倒會,人家來討錢,被逼、 被告犯法被判罪要關,也拿錢去幫她處理,我問說被告犯罪 要處理跟我們有什麼關係,他說「妳不要這樣,她被關很可 憐,妳不要這樣,救她一下」,他就這樣回答我。我跟被告 沒什麼見面的機會,所以我沒問過她,但後來她有開本票, 被害人有拿給我,被害人拿被告簽的本票給我的原因是要證 明確實錢是被告借的,我手上有被告的本票好像150幾萬元 。本票上面押的日期跟實際上借錢的日期不同天,是先拿錢
,本票的日期比較後面。被害人跟我拿錢借給被告是陸陸續 續的,所以本票的日期也是陸陸續續,都不是同天,被告後 面就是沒有還,被害人是一次將被告簽的本票交給我。被害 人除了跟我借錢以外,還有跟地下錢莊借錢,這是被害人跟 我說的,說被告叫他去借,說她會付利息,我罵他說「你最 好去跟地下錢莊借錢給乙○○用,你之前跟我借的那些就還沒 有還,你還去幫她借」,被害人說被告很可憐,還跟他下跪 哀求。我不知道被害人跟地下錢莊借了多少錢,也不知道利 息怎麼算,他是出事前約2、3個月,去跟地下錢莊借錢的, 他說被告缺錢,叫他去地下錢莊借錢給她,我罵他說為什麼 又去借錢給她等語(見原審審理卷三第236、237、258至264 頁)。
⒋依證人陳○君、余○裡前開證述內容,被告與被害人間為男女 朋友關係,其等交往期間,被告曾多次向被害人借款迄未還 款,且因被告似有與其他男子交往,二人因為金錢、被告交 友問題而多次發生爭執。被告雖否認有積欠被害人債務,然 被告確於106、107年間,曾簽發多張本票(發票日為106年1 0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0日止),有該等本票影本在卷可參 (見檢罪責證據卷一第152至159頁);且依被告與被害人間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亦屢屢提及金錢、被告之交友問 題,被告甚且於對話中陳稱「不想再談到錢就說我在利用你 還錢一樣」,被害人多次詢問被告「現在還缺多少」、「還 缺嗎?如果有,晚點或明天機車拿錢回我時在匯給你」、「 不然這會是我最後一次幫你忙」、「有缺直接告訴我」(見 檢罪責證據卷三第217至248頁),依該等對話內容以觀,均 為被害人主動向被告詢問是否缺錢,要匯款給被告,全然未 見被告提及要匯款給被害人、要還款給被告,或被害人缺錢 向被告借款之內容。另依被害人於108年1月21日至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就診時之病史記載,被害人曾向醫 師提及「前女友說不可能還錢(Ex-girlfriend said that it was impossible to pay back the money)」、「前女 友又回來要錢60萬,過程中總共給了她超過200萬(ex came back to ask for money again 000000, gave her more t han 2 million in total throughout the course)」等語 (見檢罪責證據卷三第55頁),均核與證人陳○君、余○裡前 開證述之內容,係被告向被害人借款而未清償等語相符。被 告所辯被害人亦積欠伊債務云云,綜觀全卷,無任何確切事 證以憑,是被告所辯被害人積欠伊債務,及伊積欠被害人債 務均已償還云云,無足採信。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確實因被 告屢向被害人借款及被告另行結交男友之問題而存有齟齬、
爭執,而有殺害被害人以解決債務之動機。
㈡就被告爭執被害人死亡經過部分,被告雖否認為本件殺人、 水泥封屍犯行,辯稱,其並未殺害被害人,亦未為水泥封屍 行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本件相驗解剖鑑定結 果、相驗屍體證明書,無從確定被害人為他殺,且本案無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為起訴書所指此部分之犯行: ⒈本院認定本件被害人為他殺乙節:
⑴本案被害人之遺體係於111年10月26日上午,在本案廠房,因 證人林○川整理廠房公司物品時發覺,而報警處理乙情,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 驗書乙份在卷可參(見檢罪責證據卷一第7頁)。其後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解剖,經送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鑑定,依據DNA型別比對鑑定結果確認被害人 身分;又送驗被害人肝臟及頭髮分段檢驗均未發現常見毒藥 物成分,因重度腐敗後變化,無法評估確切死亡原因,依據 現有來函送鑑資料,死亡方式應屬未確認,最後死亡方式仍 俟後續司法調查後確認,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鑑定 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STR DNA型別鑑定結果表、解剖報告 書暨鑑定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 在卷可佐(見檢罪責證據卷二第90至114頁),則本件遭水 泥封屍之遺體,經DNA鑑定結果遺體即係被害人無誤。 ⑵被害人遭發現時呈水泥封屍之狀況,相驗、解剖及鑑定部分 :
①鑑定證人屈保慶法醫師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我任職於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擔任公職法醫師,本件屍體是於111年10月26 日發現的,發現時屍體是裝在一個橘色桶裡面、水泥封屍的 狀況,當時地檢署指派我、楊惠婷法醫師負責,本件是重大 案件,所以我們立刻委託中央單位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請 曾柏元法醫師一起做解剖,分工的部分是由楊惠婷法醫師拍 照,我跟曾柏元法醫負責遺體相驗、解剖,我出具檢驗報告 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曾柏元法醫師是出具解剖報告書暨鑑 定報告書。本件鑑定報告結論是研判死亡原因是甲,重度腐 敗,死後變化不明原因死亡,死亡方式的部分依據當時送鑑 的資料是屬於「未確認」,最後的死亡方式等待後續的司法 調查後確認,這是我們參與相驗解剖的三位法醫的共同結論 。實施解剖時間是111年10月27日上午9點半,在臺中市西屯 區臺中榮民總醫院的解剖室作解剖。我們一開始收到的屍體 的態樣是由很多層包括塑膠袋、布類等整個裝在一個袋子裡 ,屍體呈現蜷曲狀,頭面部埋在包裹的這些物件裡面,將遺 體自包裹中移出來,因為他有重度腐敗的現象,在搬運的過
程中,他有一些關節鬆脫。就遺體的外觀部分,他的穿著是 長袖、長褲,可以從他穿著研判是符合什麼樣季節的穿著, 衣服是比較偏向於冬天的穿著。家屬報失蹤是108年10月22 日,說他是半年前失蹤,大概當年的4月之前,而本案承租 倉庫時間是108年3月時。把遺體移出來後,可以看到屍水整 個沉積在包裹他的一些布被裡面,外面有塑膠袋,塑膠袋中 有一個比較特別的袋子,當時是由警察在現場這些包裹,一 層一層的拔開,其中有一個像是尼龍布或是帆布的一個大背 包,很可能是裝盛屍體當初使用的一個工具。從屍體的外觀 可以看到他的體型偏瘦,再綜合先前調閱被害人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的病歷,可以看到被害人於107年11月16日,在 該院內科部消化系就診,就診紀錄中,離案發時間最近的有 記載他體重是該次,被害人當時體重是50.9公斤,依被害人 的病歷他的體重大概就是在51公斤至54公斤左右,最接近案 發時間有體重紀錄的是107年11月16日,身材偏瘦,跟我們 看到屍體的態樣也是偏瘦一致。我們把包裹打開後檢視,他 臉部已經擠壓到,再加上腐敗的作用,呈現變形的情形,看 不出來他臉的五官,跟腐敗的濕泥部分混在一起,經過清理 ,把衣服解開後,可以看到他體腔、肢體的左側是腐敗比較 嚴重的狀況,被害人的背部、右上臂都有一個刺青,刺青是 人身鑑別一個方式,本件被害人還可以從外觀上為個人鑑別 。因為被害人腐敗嚴重,胸椎、頸椎部分連皮膚都不見了, 所以無法判斷有無受傷。被害人的右臀部、右側已經有點皂 化的現象,背部明顯腐敗,這些部分有沒有受傷,我們無法 判斷。當時也有特別檢視被害人的頸椎、舌骨,有沒有頸部 、抑頸、扼頸或是勒頸這方面的狀況,但因腐敗的狀況已經 無法判斷。打開被害人的胸腔檢視胸肋骨,沒有看到、摸到 明顯骨折的狀況,他的腹腔臟器都已經腐敗到算消失的情形 ,所以生前他有沒有相關的傷害是無法判斷的。就頭面部的 皮膚看起來算是比較完整的部份,可是他原本有沒有什麼瘀 傷的部分,現在也已經看不出來。我們把胸、腹腔比較還可 以有一點之實質狀的臟器取出來,但因為腐敗的狀況,無法 判斷原本的臟器有無疾病,就算上面有傷,也因為腐敗的情 形,也無法呈現。整個顱骨表面沒有看到明顯的工具痕、打 擊痕,沒有明顯的骨折痕,他的顱骨外觀算是蠻完整的,頭 蓋骨取下來可以看到腦膜,腦的部分已經皺縮成泥狀,所以 無法檢測是否曾有顱內出血的情形。但屍體為什麼會裝進袋 子、橘色桶子裡面?如果是生前裝進去的話,人會掙扎,那 他是不是因為一些藥、毒物問題而昏迷,但屍體找不到體液 ,只剩下肝臟、頭髮,我們將這些送去做毒物化學檢驗,可
是沒有發現有毒藥物成分,所以曾柏元法醫師的鑑定意見書 說無法排除曾有使用毒藥物,但因腐敗嚴重而無法檢出。因 為有需要體液檢體才可檢出的毒藥物成分,用臟器是無法去 檢出的,所以沒有發現毒藥物成分,有可能是因為本來就沒 有毒藥物,也有可能是因為屍體過度腐敗而無法檢出。這個 解剖案件,我們法醫在科學上的極限,目前比較有成果的是 人身鑑別的部分,我們採集被害人的骨骼跟被害人母親、妹 妹的檢體去做DNA親屬鑑定,被害人骨骼的DNA跟被害人的媽 媽、妹妹成立親屬關係的機率是99.99%,可以確認被害人的 身份,幫被害人找到回家的路,而不是躺在倉庫,被封存在 一個角落。本件沒有什麼明顯足以證明被害人的死因,所以 曾柏元法醫師的解剖暨鑑定報告書開立的死亡原因就是只有 一個甲,死因只有寫一列,就是寫重度腐敗死後變化,不明 原因死亡。我們在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開立為先行原因 不明,他是重度腐敗、水泥封桶屍,死亡原因用心肺衰竭開 立,把他生前陳屍的態樣做一個直觀性的描述。就死因的部 分,因重度腐敗死後變化,所以無法評估確切的死亡原因, 我們沒有很直接的證據去證明說他是因為什麼而死亡,就法 醫的立場就是對於這個部分屬於未確認,對於是不是他殺的 部分,我們不排除,但這個部分是由司法調查後做確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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