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404號
TCHM,113,上訴,404,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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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FATIMAH (中文名法堤蜜)、印尼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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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簡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3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41、2
59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FATIMAH (中文名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塑膠棒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FATIMAH(中文名甲○○,下稱甲○○)於下列案發期間已為成年 人,且為前經核准來臺灣工作後逾期居留印尼籍移工,其 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1萬2000 元之代價,受其印尼籍友人B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之託,照顧B女與C男(印尼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所 生之子A童(000年0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 稱A童),乃與其男友即不知情之RUDI PURNOMO中文名魯 迪,印尼籍,魯迪所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及凌虐 未滿18歲之人致死等罪嫌,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 )、甲○○與魯迪之幼子(未滿7歲,不知情)、A童同住於臺 中市大雅區某租屋處,後於112年1月15日遷居至臺中市○○區 ○○路0段00巷00弄0號租屋處(下稱雅環路租屋處),其與A 童之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 係。
二、甲○○受B女所託照顧A童,本應妥適照料A童,不得對A童有傷 害、凌虐等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行為,詎竟僅因 自己之情緒控管未佳,於自112年2月1日前後某時起之持續 期間,其主觀上雖無置A童死亡之意欲,且不期待A童發生死 亡之結果,然在客觀上得以預見當時年僅1歲多之A童,身體 發育未臻健全,身體結構尚未發育完成,仍在發育中,實不 堪在短期內持續施以暴力毆打之凌虐,且幼童之頭部極為脆



弱,難堪重擊或不當之搖晃,如加以外力之傷害撞擊及劇烈 搖晃,極易因頭部外傷造成硬膜下血腫等嚴重傷勢,併發缺 氧性腦病而致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之結果,竟基於普通傷害 及對未滿18歲之A童施以凌虐之單一接續犯意,先:(一)於1 12年2月1日前後某時,在前開雅環路租屋處,以徒手(拳頭 )猛力毆打A童之前胸口多次,造成A童受有右側鎖骨骨折之 傷害;又接續:(二)在其後數日之期間內,多次徒手或持其 所有之塑膠棒2支(已扣案),毆打A童之身體、四肢等處, 及(三)於同年2月5日至同年月6日上午10時許間某時,以不 詳方式對A童施以暴力,使A童頭部受到硬物重擊、劇烈搖晃 ,致A童除因其前開(三)之行為,受有頭部外傷、左側急性 硬腦膜下出血、大腦明顯水腫合併中線偏移、雙側瀰漫性視 網膜出血等傷害外,於下述三所示A童於112年2月7日經送醫 後,並經檢出頭面部受有右側額頭4X2cm長型淡暗色瘀傷、 右眼瞼下緣及鼻側暗紅色瘀痕、右側臉頻1.5X1.5cm圓形暗 紅色瘀傷、額頭中間2X2.5cm紅紫色瘀傷、左臉頰外側0.5X0 .5cm暗紅色瘀傷、左臉頰近嘴巴處1X1.5cm紅紫色瘀傷、後 枕部2X0.5cm紅色傷痕、左耳後0.5cm抓傷;肩頸部位受有右 上肩處3X1cm紅色瘀傷、左肩背部3X2.5cm暗紅色瘀傷;胸腹 部位受有左側肋骨外側表淺傷痕;背臀部位受有左背lXlcm 圓形紅色瘀傷、6.5X4cm片狀紅色瘀傷、1.5X5cm長條型紅色 瘀傷、左臀部上方3X2cm暗黑色瘀傷;右背腰部紅色瘀傷數 個1.5X2cm、1.5X1.5cm、2.5X2cm、右背中段6X8cm暗紅色瘀 傷、右臀部上方3X2cm暗黑色瘀傷、中線脊柱處6X8cm暗紅色 瘀傷;四肢部位受有右上臂上端4Xlcm長條形紅色瘀傷、右 上臂下端5X4cm片狀紅色瘀傷、右前臂上端4X4cm紅色瘀傷、 右前臂中段3X3cm紅色瘀傷、右前臂遠端1.5X2cm紅色瘀傷、 右前臂內側2Xlcm紅色瘀傷、右手背5.5X5.5cm瘀傷、右食指 lXlcm紅色瘀傷、右側大腿內側數個咖啡色長條型瘀傷0.8X3 、1.5X3.5、2.5X1cm、右大腿背部外側7.5X3.5cm瘀傷、右 大腿背部內側1X0.5cm瘀傷、右膝上方0.5X0.5cm瘀傷、右膝 背部2.5X1cm、0.5X0.5cm瘀傷、右小腿內側2X2、1X1.5cm長 型紅色瘀傷、右小腿背處5X5cm瘀傷、左側大腿內側中間2Xl cm長條形暗咖啡色瘀傷、左側大腿內側下緣2X1cm長條形暗 咖啡色瘀傷、左側大腿內側下緣3.5X2cm淡暗紅色瘀傷、左 內踝3X1cm紅紫色瘀傷、左手臂外側數個長條狀紅色瘀傷4X1 、5X1.5、4X3、4X1.5cm、左前臂內側lX5cm暗紅色瘀傷、左 手背3X3cm暗紅色瘀傷、左大腿外側暗紅色傷痕3X1.5、3Xlc m、左膝數個暗紅黑色瘀傷2.5X1.5、3X3、4X3cm、左膝上方 數個線性表淺性傷痕、左膝內側3X3.5cm紅色瘀傷、左膝背



處3X2cm瘀傷、左小腿外側4Xlcm暗咖啡色瘀傷等傷害,足以 妨害A童之身心健全、發育。
三、嗣甲○○於112年2月6日上午10時餘許,發現A童因其前揭持續 施暴、毆打等凌虐行為,而有體溫略低、精神狀況及活動力 均不佳,呈現昏睡、抽搐、肢體抖動之情形,且於翌日即11 2年2月7日上午餵食A童時,A童精神狀況更加不良,其於A童 陷入昏迷後,並未帶同A童就醫。迨魯迪於同日20時30分許 接獲甲○○電話而返回雅環路租屋處,始由魯迪騎乘機車,搭 載不知情之友人TRI LISA CANDRA PUSPITA(印尼籍中文莉莎,下稱莉莎),由莉莎在後座抱著A童,前往臺中市 大雅區清泉醫院(下稱清泉醫院)就診。到院時,A童已無 呼吸心跳,經急救後,清泉醫院人員即將A童轉送至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繼續治療。A童送抵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就醫,經檢出受有右側鎖骨骨折、身體多處瘀傷(詳如上開 二所載)、視網膜出血、頭部外傷導致硬膜下血腫等傷勢, 呈現重度昏迷。迄至112年2月23日14時29分許,A童經救治 無效,因前開頭部外傷造成硬膜下血腫,併發嚴重缺氧性腦 病,導致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
四、案經C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請及由B女訴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及證據能力方面:
(一)程序部分:
  按本案被害人A童為000年0月間出生,係未滿12歲之兒童, 有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診斷證明書上所載被害人A童之出 生日期(見偵6941卷一第211頁)在卷可參,且為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被害 人,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訊 ,是本判決書記載被害人A童及其父母時,依上開規定均使 用代稱而不揭露其等之真實姓名。
(二)證據能力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 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 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業經本院於 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上訴人即被 告甲○○(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見本院卷第217至236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 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 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事實,均未爭 執,且曾就前開如犯罪事實欄二、(一)、(二)所示部分,於 本院審理時應其辯護人之要求而給予其與被告溝通之時間後 ,由其辯護人代被告陳述表明認罪(見本院卷第226頁), 然被告其後就如犯罪事實欄二、(一)、(二)部分,則又改稱 :伊僅曾在被害人A童於112年2月7日送醫院前1個禮拜,以 扣案之塑膠棒(後又稱應係包包的帶子)打被害人A童之腳 及大腿1次云云(見本院卷第227至228頁),且被告就如犯 罪事實欄二、(三)部分,形式上固表示認罪,惟實則仍有辯 解(見本院卷第218、226至227、231至232頁),被告之辯 解、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甲○○在如犯罪事 實欄二、(一)、(二)所示期間,沒有經常性地虐待或毆打A 童,只有在A童被送醫之前1個禮拜左右,有用皮包的帶子打 A童的腳部1次,甲○○經常與A童之母親即B女視訊,讓B女可 以瞭解A童的狀況,B女也沒發現或提及A童有受傷的情形, 由此可以證明甲○○沒有持續性打A童。被害人A童背部的瘀青 ,是甲○○事後發現被害人A童身體不適,對被害人A童刮痧所 造成。又如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雖鑑定證人即A童主 治醫師張鈺孜在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會判斷A童是受虐性腦傷 或有人用力去做搖晃這個動作,是因為他有瀰漫性視網膜出 血外,還有包含他腦部的變化,他腦部的出血跟腦部的腫脹 等語;但A童的頭部有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大腦明顯水腫合 併中線偏移、雙側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等傷害,不是甲○○造成 ,甲○○沒有打他的頭,也沒有猛力搖晃他,A童頭部的傷是 於112年2月5日(甲○○於警詢時稱係112年2月6日)早上,甲 ○○要幫他洗澡,但A童不願意洗澡,甲○○脫完A童衣服把他抱 到浴室裡,正在準備要洗澡的東西時,A童要跑掉,甲○○就 拉他的手,並與A童產生激烈的拉扯,最後甲○○鬆手,A童跌 倒時頭部撞擊到地上門檻突出的地方(甲○○當下沒有看到A 童撞到哪裡,是後來轉頭看到A童側倒在地上門檻突出來的



地方),A童當時頭部外觀有腫起來,甲○○有幫他擦百樹油 消腫,而且跌倒之後A童仍然可以玩,並無異狀,所以沒有 帶他去看醫生,甲○○自己的小孩跌倒撞到也是擦百樹油消腫 ,甲○○看不到頭裡面,不知道會這麼嚴重,且專家證人的證 詞也不是說可以百分之一百的肯定,只是依據研究文獻記載 作證,甲○○不具有醫學背景,怎麼會知道撞到頭會如此嚴重 ,如果甲○○知道,一定會將A童送醫院治療,不能僅憑鑑定 證人的證詞就認定甲○○有猛力搖晃造其腦傷,A童跌倒撞到 頭,不是甲○○有意造成。再甲○○之後發現A童不太有活力時 ,也有盡力照顧他,讓B女知道A童狀況,甚至懷疑A童染邪 ,想要透過宗教儀式除邪,若他的腦傷是甲○○造成的,甲○○ 怎麼可能會告知B女,還與B女討論A童病情。甲○○其後告訴 魯迪A童沒有活力,要他早一點回來送A童去醫院,到醫院時 醫生說可以開刀清除血塊,急救開刀還有機會可以救回A童 生命,但B女、C男沒有錢付醫藥費,所以選擇不要開刀,簽 署不急救同意書,只是用保守治療,如果手術治療,A童不 會死亡,他的父、母親放棄治療,卻要甲○○承擔A童死亡的 結果,對甲○○並不公平的等語。然查:
(一)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事實,除為被告所未爭執外, 並有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見偵6941 卷一第27至33、51至57頁、卷二第612至614頁、原審卷一第 399至452頁)、證人即告訴人C男於警詢、偵訊(見偵6941 卷一第59至65、83至87頁、卷二第613至614頁)、證人魯迪 於警詢、偵查(見偵6941卷一第97至101頁、卷二第615至61 6頁)、證人莉莎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6941卷二第614至61 5頁)在卷可稽,復有被害人A童受傷照片(拍攝時間112年2 月7日)、被害人A童於111年11月至000年0月間之日常生活 照片、雅環路租屋處照片、扣案塑膠棒2支之照片、雅環路 租屋處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6941卷一第187至195、197至2 09、215至2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2月8 日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3月13日中市 警鑑字第1120020563號DNA型別鑑定書、相驗照片及解剖照 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兒 童醫院受理疑似兒少保護事件綜合評估報告書(下稱中國醫 藥大學兒童醫院報告書,見偵6941卷二第437至500、505至5 07、597至605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可為認定。(二)被害人A童於112年2月7日晚間因昏迷不醒,由魯迪、莉莎將 之送往清泉醫院急救,於同日20時46分許到院,到院時已無 自發性呼吸心跳,經該院急救復甦後,於同日22時9分許, 轉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救治,被害人A童到院前



心肺功能停止,入院時被害人A童全身多處瘀傷,眼科會診 檢查顯示雙側視網膜出血,入院後行復甦後低溫療法3日, 被害人A童無自發性呼吸,因此予以正壓呼吸器支持呼吸系 統,並給予升壓劑等藥物治療,被害人A童嚴重缺氧性腦傷 ,雙側瞳孔均對光無反射,於112年2月11日經解釋被害人A 童病情後,被害人A童之父、母親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 意書,臨床上病人無自主呼吸,對刺激無反應,瞳孔放大對 光無反應,經治療後被害人A童仍傷重,於112年2月23日14 時19分許宣告心跳停止。被害人A童入院時,受有右側鎖骨 骨折、身體多處瘀傷、頭部外傷、硬腦膜下出血、大腦明顯 水腫合併中線偏移、雙側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等傷害,被害人 A童死亡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及解剖 ,查明被害人A童係因前開頭部外傷造成硬膜下血腫,併發 嚴重缺氧性腦病,導致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等情,有被害人 A童受傷照片(拍攝時間112年2月7日)、被害人A童之中國 醫藥大學兒童醫院診斷證明書(日期112年2月8日)、清泉 醫院112年3月16日清泉字第1120000464號函及所附被害人A 童之急診病歷資料、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司法相驗病歷摘 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所附之相 驗、解剖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中國 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報告書(見偵6941卷一第187至192、211 至213頁、卷二第413至433、527至553、597至605頁、相字 卷第15、75至77、85至93、105至113、117、119、125、133 、135至143、149至157、181至271、281至289頁)在卷可參 ,亦可認定。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堅稱:於A童送醫前1、2個月的期間 ,都是伊、其小孩及A童在家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 ,且被告於警詢時堅決表示與其同住之魯迪,確未有傷被害 人A童之行為(見偵6941卷一第23至24頁)。又依據被告歷 次所述,可知被告曾供認其有以手用力推被害人A童、大力 以拳頭毆打被害人A童的胸部2、3次,致其右側鎖骨骨折( 見原審卷一第127、436頁、卷二第22頁、本院卷第65、122 、183頁),且其於被害人A童送醫前1週內有毆打被害人A童 的手、大腿、身體、臀部等處,被害人A童被打時會掙扎亂 動,故其無法確定會打到何部位,其係因心情不好才會打被 害人A童發洩情緒(見偵6941卷二第377頁、原審卷一第438 頁、卷二第34頁、本院卷第121、227至228頁),伊有捏過 被害人A童的臉造成瘀青(見偵6941卷一第24頁),也有捏 被害人A童的大腿,及以手胡亂打被害人A童的頭部(見原審 卷二第29、32頁),還有以手、條狀物(曾供認係使用扣案



塑膠棒毆打)毆打被害人A童之手、腳、背部等處,而致 被害人A童之手、腳、背部等處瘀青(見原審卷一第126頁、 本院卷第65、230頁)等語,足認被告曾因心情不好、且自 身情緒控管不佳,多次以徒手或持扣案之塑膠棒2支,以持 續對被害人A童傷害之凌虐方式,對被害人A童施暴多次,以 發洩自己之情緒。
(四)有關如犯罪事實欄二、(一)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供認 最早1次是用手打被害人A童之胸部(見本院卷第228頁), 參以鑑定證人即被害人A童之主治醫師張鈺孜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本件A童右側鎖骨有骨折,在轉診的時候,已經發現 有骨痂的形成。之所以會判斷推估這個骨折可能1週以上, 是因為一般骨頭新生長的時間點,大概是在5至7天左右,如 果上面沒有看到任何骨痂,初估大概是在1週內的時間點。 大概5至7天之後,會開始長骨頭,依照X光上骨痂的程度去 推估,A童骨痂形成已經比較明顯,所以通常是1週以上,才 會形成到這麼明顯的骨痂。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報告書上 記載「鎖骨骨折通常會來自意外跌落、撞擊後導致居多」, 應該說在大部分鎖骨骨折的原因的確是外傷,或者是不小心 跌撞造成的,一般受虐性骨折出現在鎖骨骨折的機會是相對 比較少的。A童病歷上記載的鎖骨骨折,他是右側骨折,是 閉合性不是開放性的傷口,骨折本身有錯位,不是粉碎性, 比較接近線性,但周遭沒有那麼平整,而且有錯位。錯位其 實跟撞擊或受傷當時的狀況有關,包括交通意外的受傷或跌 落是有可能產生錯位,因為骨頭應力的關係,撞擊當下可能 就離開那個位置上。A童骨頭斷面已經有骨痂,代表這個骨 折的事件至少是在112年2月7日到院前1週以上發生的事情。 通常這個骨折不會是A童死亡的原因,因為大部分都是保守 治療就好了,它也不需要開刀,它會有致命的危險機會也不 高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5至246、248至249頁),堪認被告 應於112年2月1日前後某時,在前開雅環路租屋處,以徒手( 拳頭)猛力毆打被害人A童之前胸口多次,造成被害人A童受 有右側鎖骨骨折之傷害。被告其後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係在 112年2月5日(於警詢時則稱係112年2月6日),在床上幫被 害人A童洗澡脫衣,才有出拳毆打被害人A童左胸之動作,在 此之前,未曾打過被害人A童胸部云云,酌以上開中國醫藥 大學兒童醫院報告書記載被害人A童於入院時左胸並無瘀傷 等語(見偵6941卷二第604頁),並無可採。(五)關於如犯罪事實欄二、(二)、(三)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大約是在A童送醫前一週,因與 魯迪有爭論,而有心情不好之情形,伊心情不好就會打A童



,A童也會不聽話調皮,伊就會打A童等語(見本院卷第227 至228頁)。雖被告於警詢、偵訊時曾辯稱:A童左臉跟額頭 是其自己跌倒、撞到地板造成瘀青,被害人A童背部的瘀青 ,是伊事後發現被害人A童身體不適,對被害人A童刮痧所造 成云云,並於原審、本院供認被訴之以傷害方式虐待被害人 A童致其死亡之犯行(見原審卷一第440至441頁、本院卷第1 18、218頁),但旋又改稱伊係不小心、非出於故意云云, 而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而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於112年2月9日訊問時,已供承被害 人A童身上的傷都是其徒手及塑膠物毆打所造成的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26至27頁),且參諸以下之有關證據,足認被告 前開供認被害人A童身上的傷,都是其徒手及塑膠物毆打所 造成的等語,應為可採;被告前開所辯,則無可信: 1、被害人A童於上揭時間送醫時,其受有全身多處瘀傷、頭部 外傷、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大腦明顯水腫合併中線偏移、雙 側瀰漫性視網膜出血、右側鎖骨骨折等傷害,已如前述。又 依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報告書所載,被害人A童入院時, 其受傷之部位形狀程度檢查結果為:頭面部受有右側額頭4X 2cm長型淡暗色瘀傷、右眼瞼下緣及鼻側暗紅色瘀痕、右側 臉頻1.5X1.5cm圓形暗紅色瘀傷、額頭中間2X2.5cm紅紫色瘀 傷、左臉頰外側0.5X0.5cm暗紅色瘀傷、左臉頰近嘴巴處1X1 .5cm紅紫色瘀傷、後枕部2X0.5cm紅色傷痕、左耳後0.5cm抓 傷;肩頸部位受有右上肩處3X1cm紅色瘀傷、左肩背部3X2.5 cm暗紅色瘀傷;胸腹部位受有左側肋骨外側表淺傷痕;背臀 部位受有左背lXlcm圓形紅色瘀傷、6.5X4cm片狀紅色瘀傷、 1.5X5cm長條型紅色瘀傷、左臀部上方3X2cm暗黑色瘀傷;右 背腰部紅色瘀傷數個1.5X2cm、1.5X1.5cm、2.5X2cm、右背 中段6X8cm暗紅色瘀傷、右臀部上方3X2cm暗黑色瘀傷、中線 脊柱處6X8cm暗紅色瘀傷;四肢部位受有右上臂上端4Xlcm長 條形紅色瘀傷、右上臂下端5X4cm片狀紅色瘀傷、右前臂上 端4X4cm紅色瘀傷、右前臂中段3X3cm紅色瘀傷、右前臂遠端 1.5X2cm紅色瘀傷、右前臂內側2Xlcm紅色瘀傷、右手背5.5X 5.5cm瘀傷、右食指lXlcm紅色瘀傷、右側大腿內側數個咖啡 色長條型瘀傷0.8X3、1.5X3.5、2.5X1cm、右大腿背部外側7 .5X3.5cm瘀傷、右大腿背部內側1X0.5cm瘀傷、右膝上方0.5 X0.5cm瘀傷、右膝背部2.5X1cm、0.5X0.5cm瘀傷、右小腿內 側2X2、1X1.5cm長型紅色瘀傷、右小腿背處5X5cm瘀傷、左 側大腿內側中間2Xlcm長條形暗咖啡色瘀傷、左側大腿內側 下緣2X1cm長條形暗咖啡色瘀傷、左側大腿內側下緣3.5X2cm 淡暗紅色瘀傷、左內踝3X1cm紅紫色瘀傷、左手臂外側數個



長條狀紅色瘀傷4X1、5X1.5、4X3、4X1.5cm、左前臂內側lX 5cm暗紅色瘀傷、左手背3X3cm暗紅色瘀傷、左大腿外側暗紅 色傷痕3X1.5、3Xlcm、左膝數個暗紅黑色瘀傷2.5X1.5、3X3 、4X3cm、左膝上方數個線性表淺性傷痕、左膝內側3X3.5cm 紅色瘀傷、左膝背處3X2cm瘀傷、左小腿外側4Xlcm暗咖啡色 瘀傷等傷勢;於112年2月7日眼科檢查顯示雙側瀰漫性視網 膜出血、視盤邊緣模糊符合嬰兒搖晃症表現;於112年2月7 日腦部電腦斷層顯示 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腦部明顯腫 脹和缺氧缺血變化同時合併有中線偏移,胸部X光檢查:右 側鎖骨骨折。評估結果總結:個案即被害人A童至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時,呈現重度昏迷,同時全身多處瘀傷 ,X光顯示右側鎖骨骨折,腦部電腦斷層檢査顯示個案大腦 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腦部明顯腫脹和缺氧缺血變化,在 醫療人員充分解釋下(全程由通譯人員轉述),案主父、母 親放棄手術,並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同意書,後續轉 送小兒加護病房保守性治療。入院當日眼科會診檢查顯示雙 側瀰漫性視網膜出血、視盤邊緣模糊,符合受虐性腦傷的表 現,被害人A童入院時身上有無數新舊夾陳的瘀傷:(1)個案 即被害人A童臉部的瘀傷通常來自外力撞擊居多,額頭正中 間的瘀傷通常來自於外力撞擊,按照顧者(即被告)所述浴 室跌倒頭撞到門檻有可能導致額頭的瘀傷,但額頭瘀傷處並 未有相對應的顱骨骨折發現。案主即被害人A童臉上仍有其 他多處瘀傷,無法以單次頭撞到門檻來解釋多處瘀傷,應為 多次外力撞擊後的結果,代表案主即被害人A童有重複受傷 的情形。案主即被害人A童腦傷出血嚴重、到院時有呈現昏 迷腦部明顯腫脹 合併缺氧缺血變化,代表此腦傷非常嚴重 ,同時個案即被害人A童合併有瀰漫性視網膜出血,上述腦 部的出血和視網膜出血的表現,通常來自遭到蓄意劇烈搖晃 或撞擊所造成的結果,其非不經意如拍打嗝、輕拍安撫搖晃 或意外的處置所造成。過往文獻亦指出低處跌落(150cm以 下)造成嚴重腦傷的機率不到百萬分之一,因此以個案即被 害人A童的身高僅70多公分,跌倒不會造成如此嚴重腦傷, 同時低處跌落通常不會有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的表現,因此綜 合個案即被害人A童臨床表徵,應符合受虐性腦傷的診斷。 轉介資料上112年2月7日上午餵食案主即被害人A童影片,影 片中案主即被害人A童臉部及下巴有明顯瘀傷,雖尚能夠進 食,但精神狀態明顯不好,初估起始腦傷事件可能在這影片 拍攝之前發生,綜合以上,初估腦傷發生時間約24至36小時 內所發生的事件。(2)個案即被害人A童全身無數傷痕,除部 分傷痕可能來自於意外撞擊外,許多傷痕呈現長條狀(手腳



皆有),此類傷痕通常來自遭人以長條狀物品責打後所造成 的。個案即被害人A童全身是傷,除了照顧上有明顯疏忽外 ,其診斷為身體虐待,個案即被害人A童多數外傷呈現紅紫 色,一般推估約3至5天內所造成的新傷。(3)個案即被害人A 童右側鎖骨骨折,斷端呈現錯位並已有骨痂形成,推估1週 以上的時間,鎖骨骨折通常來自意外跌落撞擊後導致居多, 但轉介單上照顧者(即被告)並無描述案主即被害人A童有 相關意外事件,因此除了意外跌落撞擊外,不排除是否有可 能為身體虐待性骨折的可能性。(4)依轉介單上照顧者(即 被告)僅描述於112年2月6日上午,案主即被害人A童欲從浴 室跑離時,不慎跌倒導致頭部撞到門檻後,感覺案主即被害 人A童精神不佳,當晚感覺體溫略低、精神不濟,卻拖延至 翌日案主即被害人A童呈現昏迷才緊急送醫,此部分有明顯 延遲就醫的行徑等語,有上開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報告書 (見偵6941卷二第597至605頁)、被害人A童送醫時所拍攝 之照片(見偵6941卷一第187至192頁)在卷可憑。被害人A 童於案發時,身高僅為70餘公分(見相字卷第285頁之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下稱解剖鑑定報告〉 所載),然依前開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報告書上之記載, 被害人A童受傷之部分形狀程度檢查結果之記載,其小小身 軀的背部、四肢幾乎遍布新舊並陳之瘀傷。
2、鑑定證人即被害人A童之主治醫師張鈺孜於原審審理時結證 後詳為說明(見原審卷一第241至262頁):   (1)我是本件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報告書的主要撰寫人,撰寫 的依據資料是病人進來醫院的病史詢問、病人本身的狀況、 家防轉介等文件,我是A童的主治醫師,一般來說,我們加 護病房會有兩位主治醫師,一位是主要的主治醫師,一個是 共同主治醫師,本案A童的病況我有親自見聞,也有親自做 醫治的醫療措施。當時A童從清泉醫院轉診到我們醫院時, 他的臉上有多處瘀傷、瘀腫,可以看到額頭、臉都有點腫脹 ,當時有做電腦斷層,從電腦斷層可以看得到他左邊的硬腦 膜下有明顯出血,同時腦部裡面有很嚴重缺氧、缺血的一些 變化。根據電腦斷層的照片判斷,A童左側有急性硬腦膜下 出血、大腦腫脹跟缺氧、缺血的變化,上開報告書裡面寫到 「腦部明顯腫脹跟缺氧、缺血變化,同時合併有中線偏移」 ,中線偏移的意思就是假設我腦部左邊受傷,左邊有出血也 有腫,已經腫到壓到右邊去了,本來腦部應該是左右兩邊對 稱,中線偏移代表說這個腦部的腫脹很嚴重,包括他可能有 大腦疝氣,可能會造成他隨時有生命的危險。A童腦部腫脹 的原因一般都是腦部的受傷,包括他有出血,代表他有受傷



及一些缺氧、缺血的變化在。該報告書裡面寫到,當時A童 轉診到中國附醫時,發現他在額頭有一個瘀傷處,而記載「 額頭瘀傷處沒有相對應的顱骨骨折發現」的語句,是因為在 陪同者就身體傷害描述的主訴裡面有講到「A童前一天自己 在浴室跌倒的時候有撞到頭」,一般來講我們如果跌倒撞到 頭,第一個當然頭部會有瘀青或瘀腫,如果要比較合併出血 ,一般會有顱骨同樣位置的骨折,機會比較高,但他沒有看 到顱骨骨折的情形,所以他的腦部硬腦膜下出血,應該跟這 個撞擊,就是假設他是跌倒,如他所述如果是跌倒撞到,那 至少應該不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出血,因為他出血的位置不是 在他額頭瘀傷的位置,而且那裡也沒有看到骨折,也就是說 如果只是單純跌倒的話,應該不會造成A童左側硬腦膜下出 血以及這麼嚴重的腦部的水腫及缺氧、缺血的變化。上揭報 告書裡面寫到「本案個案的身高只有78.5公分,跌倒不會造 成如此嚴重的腦傷」,判斷依據是我在報告書上有寫一個參 考文獻,那是在國外一個比較知名的文獻,依據目前大部分 醫療上面的實證,原則上低處跌落就是150公分以下跌落, 造成致命性腦傷的機會是微乎其微,他不到百萬分之0.48, 以A童的身高不到150公分,只有一半多一點點,一般一個學 步兒或者是正在學走路的孩子,自己不小心跌倒撞到,並不 會造成如此嚴重的腦傷。前開報告書寫到當初判斷腦傷發生 的時間,大概是在24至36小時之內發生的,我判斷依據主要 是因為,第一A童腦傷嚴重,通常以這麼嚴重的腦傷,我們 大部分會估在24小時之內,不過因為他給的包括家防轉接單 等相關資料的描述,有講到說就醫前1天A童有腦部受傷的現 象,譬如他說浴室跌倒之類的,有受傷的跡象,及他當天早 上在餵食的影片看起來就比較疲累,所以我在初估時會抓這 個時間點之前,應該他就有受傷了,我才會把時間拉到他前 1天資料描述的可能跌倒時間之前,也許當下就有比較明顯 的腦部受傷,只是反應的時間,每個人因人而異,才會推估 是24至36小時。如果腦部腫脹到很嚴重的程度,導致左右兩 側失去平衡的時候,就會產生一種中線偏移的現象。這種中 線偏移現象的產生,跟年紀比較無關,是跟腦部腫脹的程度 有關,任何年齡都會產生,任何年齡單側腦部腫脹比較明顯 ,就會變成歪到另外一邊去。就甲○○先前供稱說A童撞到浴 室的門檻,才導致診斷的結果出現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的 情況,以A童在額頭上方的確有個瘀傷,那個瘀傷大部分原 因可能是來自於外力撞擊,外力撞擊可能包含甲○○所述的撞 到門檻,可是一般幼兒自己跌撞的傷勢,第一個當然頭部會 腫脹,嚴重的可能會有一點點骨頭裂開的線性骨折或者是出



血,出血算是機會比較小,一般出血會在撞擊處,也就是額 頭處,而不是在左側,以A童的情形來講,他是不符合的, 而且以他這樣一般幼兒自己走路的跌撞,並不會造成腦部這 麼嚴重水腫傷勢的變化。依甲○○曾供稱A童這樣的情況,是 因為在送醫前大概10天左右跌倒、撞倒發生的,如果在送醫 前10天就撞到的話,拖延到10天以後才發生這種腦出血情況 的機會不高,因為A童的血看起來是新的,而且腫脹很明顯 ,通常是一個急性的反應,急性的反應通常推估2至3天以內 的時間。A童頭部的腦傷和他眼睛出現雙側瀰漫性視網膜出 血的情形要合在一起看,可能在一個腦傷的事件裡面會造成 這樣的受傷,通常來自於劇烈的搖晃或劇烈搖晃再加上一個 撞擊、拋摔的力道造成的結果,他不是今天不小心跌撞,撞 到浴室門檻,就會造成這樣的視網膜出血,瀰漫性視網膜出 血有八成以上都跟受虐性腦傷有關,他的機轉就像前揭報告 書所寫的,或是一般會在教育裡面有講到,是一個蓄意的、 劇烈的搖晃或者是拋摔、撞擊之後的結果。嬰兒搖晃症是一 個蓄意行為下劇烈搖晃之後的結果,不是安撫他、拍打嗝這 類安撫的行為下會造成這個狀況,它是一個人為蓄意所施加 在上面的情形,才會造成這個傷勢。會判斷A童是受虐性腦 傷或有人用力去做搖晃這個動作,是因為他有瀰漫性視網膜 出血外,還有包含他腦部的變化,他腦部的出血跟腦部的腫 脹。在相對應的位置左側出血的地方,並沒有左側顱骨頭鼻 的腫脹跟外傷在那個位置上的痕跡,但他臉上的確有其他的 瘀傷,所以是綜合起來判斷出這個結果。整體上來說依A童 臨床症狀、檢查報告,都傾向A童是受虐性腦傷。依照A童病 歷上所記載的腦傷情況,如果他在送醫時,經過即時的治療 ,以他當時腦部腫脹的明顯跟出血的嚴重程度,他存活下來 的機會老實說真的很小。當時外科醫生有詢問A童的父母親不要開刀清除血塊,或者是減壓的動作,但是通常像這麼 嚴重的腦傷,癒後都很不好,也就是他如果可以存活也不一 定醒的過來,可能會是長期植物人或是長期臥床的病人,所 以當時家屬的決定是不開刀。但拒絕手術再來就是剩保守治 療這樣子,同時當天家屬也簽署了不急救同意書,所以基本 上這個孩子入到加護病房是以保守治療為主。A童臉部的瘀 傷有好幾個地方都算是比較明顯的,這些瘀傷應該說都是個 別的撞擊,以A童來講第一個浴室跌倒,跌一下不會有很多 個瘀傷,跌倒一定是撞到一個地方,不會撞到臉上有很多個 地方,A童臉上有很多個瘀傷,代表他臉上有不同時間的, 應該說不同次的撞擊,在這個撞擊過程當中,如果他的力道 是大的,我們說第一個他被劇烈的拋摔或是劇烈的搖晃,今



天如果一個加害者,拿他的頭去撞牆、撞東西,可能就會有 比較大的瘀傷,或者是甩動就會造成他出血,他比較沒辦法 說單一個傷害造成這個結果。A童的腦部之所以會呈現硬腦 膜下出血,單一次傷害通常那個力道很大才有可能造成,但 是因為以他的瘀傷,我比較沒辦法說是哪一個瘀傷的那次力 道大,我沒有辦法這樣子直接定或評估,因為他就是一個甩 動的力道,所以我不確定是哪一次甩動力道最大。因為A童 臉上有多個傷痕,所以我覺得他有可能在一個時間段裡面多 次被拋、摔、甩或者是去撞,包括他額頭的瘀傷,人為如果 拿他的頭去撞牆壁,看起來會是一樣的,但那個力道我在一 個短時間,假設在10分鐘、30分鐘內,短時間多次的去撞擊 、推摔,他就會腦部出血了,因為A童才1歲多而已。從A童 的視網膜下出血,連同硬腦膜下出血去綜合判斷,本件造成 A童腦傷是拋、摔或搖晃所造成,可能是分開數次造成,比 較不是單次,因為他是瀰漫性的出血,代表過程當中至少有 一定程度的數度甩動。兒童如果經過被拋、摔,腦部有嚴重 的晃動之後,身體上可能會出現有包括噁心、嘔吐、意識障 礙或者是哭鬧不安,甚至抽筋、抽搐,甚至昏迷的狀況,但 狀況還是因人而異,因為有的嚴重度比較高或來勢洶洶,可 能一下子就抽筋或昏迷了,但有些人可能慢一點,他可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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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