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王雪梅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家榮即知美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醫上字第十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準備程序訊問證人 陳于薇時,因證人之證詞有出現更改及前後矛盾之情,該等 內容未記明於筆錄中,為釐清前述對話呈現內容,請求交付 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之上訴人,以上開事由,聲請發給前述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 發給113年6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