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宗憲診所即吳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華間給付工資等事件(113年度勞上字
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七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本文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為充分了解 本件審理過程,請求交付如附表所示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 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編號 日期 備註 1 113年2月5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13年2月26日 3 113年3月18日 4 113年4月15日 5 113年5月6日 6 113年6月3日 7 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