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643號
TPHV,113,上易,643,202407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劉葦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鼎泰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50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5萬7940元確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7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
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