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A○○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對照表)
兼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對照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亭孜律師
被 上訴人 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7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A○○就讀○○市○○區○○國小( 下稱○○國小),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9月至110年1月擔任A○ ○六年級上學期班級導師期間,對A○○為下述霸凌行為:㈠於1 09年10月8日將A○○獨留教室,帶其餘學生前往公園上體育課 (下稱體育課事件)。㈡於109年11月11日以A○○運動會排練 動作太小,處罰A○○抄寫作業,經上訴人B○○反映處罰不當後 ,於翌日公然辱罵A○○,要求A○○任何事都不能告訴家長,致 A○○哭泣到流鼻血(下稱運動會事件)。㈢放任班級學生嘲笑 、欺負A○○,甚至聯合學生一起霸凌A○○(下稱霸凌事件,與 體育課事件、運動會事件,合稱系爭事件)。A○○因系爭事 件恐懼上學,罹患心理疾病,無法開口說話,身體權、健康 權、受教權受損,因而受有如附表一⑴、⑵欄所示項目、金額 之損害,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3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 )32萬3,700元。B○○與A○○互動,因A○○失語而受影響,身為 母親之身分法益受侵害,受有如附表二編號1、2、5、6之⑴ 、⑵欄所示項目、金額之損害,爰就財產上損害部分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就非財產上損害部分依民法第195條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8萬8,000元等語,聲明求為判決:㈠ A○○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A○○32萬3,700元,及自112年3月6 日陳報狀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算之利息。㈡B○○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B○○18萬8,000元 ,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A○○於本 院追加請求附表一編號2、4之⑴、⑶欄所示項目、金額,合計 10萬6,400元;B○○減縮、追加請求附表二編號3、4、5之⑴、 ⑶欄所示項目、金額,合計追加請求12萬7,665元,被上訴人 雖表示不同意追加(見本院卷第143頁),然上訴人前開追 加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准予追加。上 訴聲明:㈠A○○部分:⒈原判決關於駁回A○○後開第⒉項之訴部 分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A○○32萬3,700元,及自112年3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B○○部分:⒈原判 決關於駁回B○○後開第⒉項之訴部分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B ○○18萬8,000元,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追加之訴聲明:㈠A○○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A○ ○10萬6,400元,及自113年5月15日上訴理由暨爭點整理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㈡B○○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B○○12萬7,665元,及 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則以:A○○於轉入伊班級前,已罹患選擇性緘默症 ,伊已善盡教導A○○之義務,就學生對A○○不友善之行為亦加 以制止,未侵害A○○之權利或B○○之身分法益等語,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 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 立要件。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 任。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A○○身體權、 健康權、受教權,及B○○之財產權、身分法益,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依前開說明,應由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 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行為具有不法性、行為背於 善良風俗等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國小就系爭事件進行調查,依110年1月8日被上訴人訪談紀 錄(見原審卷二第21頁),固可見A○○於109年10月8日體育 課獨留教室,然細譯被上訴人於該訪談中陳述:當節為體育 課,體育授課教師確認班上出席狀況後,帶往鄰近公園進行
籃球課程,班上有資源回收的志工晚到,伊將志工帶往公園 會合。A○○因去電腦教室拿資料,比較晚回到教室,於是沒 有跟著全班行動,這個部份伊跟體育老師都疏忽了,授課教 師未能確實掌握課堂人數,加上自己也没有多加注意,讓A○ ○有不好的感受,覺得很抱歉,但絕對沒有故意排擠之意思 等語,可見被上訴人未承認係因排擠A○○,而將A○○獨留教室 。又被上訴人疏未注意A○○不在公園上課,A○○之受教權固受 損,但該情節通常不致使A○○恐懼上學或罹患心理疾病,上 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二者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則上 訴人執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難認有據。
㈢被上訴人雖不爭執於109年11月11日有因A○○運動會排練動作 太小,處罰A○○抄寫作業,惟該罰抄寫之管教手段,尚不構 成體罰、霸凌,至於該罰抄作業雖與處罰之原因之間有失均 衡,但被上訴人於B○○反應「運動會跳全體大會舞,承顥動 作小,不是故意,請包容、接納,不可以罰抄。罰抄也不會 讓他動作變大,很多肢體動作協調有困難,慢飛孩子,每個 人情況不同」,即取消處罰,有上訴人所提出之聯絡簿影本 (見證物卷第229頁)、被上訴人訪談紀錄(見原審卷一第2 1頁)可憑,是難認被上訴人以該處罰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 益。又上訴人主張A○○於109年11月12日到校後,被上訴人公 然辱罵A○○,要求A○○任何事都不能告訴家長等語,為被上訴 人否認,而上訴人就此部分事實未舉證以實其說,綜據前情 ,自難認被上訴人就運動會事件構成侵權行為。 ㈣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未管束學生嘲笑、欺負A○○,甚至與學 生共同霸凌A○○云云,然被上訴人抗辯其於訴外人即A○○同班 同學何生、江生、林生對A○○為不友善行為後,均有輔導其 等向A○○道歉,且因同學與A○○均無互動,另安排訴外人同班 同學沈生作A○○小天使,關心、幫忙A○○等語,有○○國小就何 生、江生、林生、沈生進行霸凌事件調查之訪談紀錄(見原 審卷二第25至26頁)可參。依沈生於訪談時表示:我覺得老 師(即被上訴人,下同)對A○○特別關愛,有發生狀況時會 第一時間幫助A○○,但A○○通常不會說,他都只有回家才會跟 媽媽說。A○○會跟英文老師反應事情。我不覺得老師有排擠A ○○或對A○○不友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頁);訴外人即A○○ 同班同學曾生於訪談時表示:我覺得老師没有排擠或威脅A○ ○,覺得老師對A○○一視同仁。事情發生後,有同學對A○○不 友善,老師有教大家與A○○的互動方式。我們可以選擇跟誰 當朋友,但不能對A○○有不友善的行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 6頁),佐以附表三所示輔導紀錄內容,可知被上訴人於發 現學生對A○○有排擠、欺負、戲弄等行為時,均有介入輔導
學生與A○○相處,在A○○抗拒上學時,亦嘗試營造對A○○友善 之校園環境,藉以鼓勵A○○就學,並無聯合學生霸凌A○○或放 任不管、袖手旁觀。上訴人雖另以被上訴人在A○○以作文「 壞習慣惹人愛」反應其在班處遇後,僅表示「你換個題目寫 好了,你適合更有深度的。『小學生該不該穿制服?』(見原 審卷一第77頁)」,未做任何處理為由,指摘被上訴人未盡 教師保護義務云云,然前揭作文內容,為A○○對同儕不滿情 緒之宣洩,被上訴人就此引導A○○關注其他議題,難認有傷 害A○○意圖,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A○○權益,要 無可取。
㈤訴外人即○○國小主任E○○於109年11月25日曾向B○○表示:伊會 再去教育被上訴人,伊在校史室跟被上訴人講了1小時,也 罵了被上訴人,如果真不行,將以教師法處理被上訴人;A○ ○進班級時,伊差點責罵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當天的態度確 實有問題,伊已當著大家的面罵過被上訴人了;被上訴人對 A○○沒有很友善,伊自己有看到;老師怎麼可以叫小朋友轉 班,伊今天會去罵被上訴人這件事等語,固有上訴人所提出 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一第133至141頁)可據,惟依證人E○ ○證稱:伊當時係教務主任,雖不知實際情形如何,但因B○○ 與伊溝通A○○之情形,伊乃基於朋友的角度安慰她;伊雖有 說年輕老師不好溝通,但不表示被上訴人有霸凌或欺負小孩 的情形;伊在錄音譯文中提及被上訴人態度不好,應係指被 上訴人與學生沒有互動;因B○○反應被上訴人要求A○○轉班, 伊才會以教務主任之立場表達學校無轉班制度,如果此事屬 實,伊會向校長反應;伊係觀察A○○進班時,被上訴人仍繼 續上課,未特別招呼A○○,才會跟被上訴人說日後遇到A○○進 班時,應特別招呼、鼓勵;伊當天是向B○○強調,跟老師的 溝通,該做的都做了;伊不知道B○○有錄音,加上帶過B○○三 個小朋友,把B○○當朋友,所以口吻上較隨興,如知曉有錄 音,會斟酌用語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5至226頁),可查E○ ○所見聞者,僅A○○進班時,被上訴人未暫停課程鼓勵、招呼 A○○,然以被上訴人當時授課中,其他眾多學生亦同有受課 權益觀之,殊難憑此即認被上訴人係不友善對待A○○。至上 訴人指摘被上訴人要求A○○轉班一事,E○○並未親自見聞,僅 係基於同理、安撫之立場發表評論,據此亦不足以推論被上 訴人前對A○○有不友善之霸凌行為。上訴人雖聲請調閱E○○於 校史室處理被上訴人與A○○間師生關係之監視錄影光碟,以 證明E○○證述於校史室與被上訴人溝通1小時,也有去校史室 向校長報告被上訴人所為等語之憑信性,然前開待證事實, 核與上開事實認定結果無影響,無調查必要。
㈥按證明力乃證據之證明程度,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 上開三之㈡、㈢、㈣所述之訪談紀錄,經原法院向桃園市政府 教育局(下稱教育局)調閱後,已成為訴訟資料之一部,上 訴人就此亦有為意見表示,無證據資訊不對等之問題,上訴 人徒以○○國小前未將送交教育局之調查資料併送予伊,且於 申復結果作成前,率將相關資料回報教育局等情,遽認前開 訪談紀錄均無證據力,殊無可採。
㈦上訴人雖執附表四所示之證據,主張該霸凌事件已造成A○○身 體權、健康權、受教權受損云云,然依上訴人所提出A○○1至 4年級輔導紀錄影本(見證物卷第41頁),可見長庚醫院黃 宜珊臨床心理師於104年1月16日對A○○進行心理衡鑑,鑑定 結果認A○○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有顯著差異,難以完整回應 開放性問題,在解釋詞彙意義或社會情境因果問題的表現稍 差,需持續加強語言表達及構音矯治,同時增加與同儕互動 的機會之情,且A○○自108年8月26日起,即有因罹患自閉症 類群疾患,合併焦慮情緒;選擇性緘默症疾病前往長庚醫院 治療,有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見原審卷一第第173頁 )可憑,是被上訴人主張A○○於109年9月前即已罹患自閉症 、選擇性緘默症之疾病,要屬有據。觀諸上訴人所提出附表 四所示之證據,其編號2、3係A○○就其身心不適現況之陳述 ,編號1、4、5則係輔導人員對A○○現況之觀察與評估,編號 6則為B○○主觀上對A○○狀況之描述,核均不足以推論A○○身心 不適、拒絕上學,與系爭事件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㈧綜上,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 訴人權利,或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A○○之權益 等事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自無可取。四、綜上,A○○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3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2萬3,700元 ,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B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 賠償18萬8,000元,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 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A○○依前開請求權基礎,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 元6,400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B○○依前開請求權基礎,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 2萬7,665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附表一:A○○請求金額部分 (幣別:新臺幣/元)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項目 原審請求金額 本院追加金額 本院請求金額 (⑵+⑶) 計算方式 卷證依據 1 醫療費及診斷證明書費用 300 300 桃園長庚醫院兒童心智科、心臟科診斷書及收據 100元+100元+100元=300元 原審卷一第163至183頁 2 已支出心理諮商費用 9,000 6,400 15,400 (1)新田心理治療所:2,100元+2,100元+4,800元=9,000元 (2)後又於新田心理治療3次:2,100元+2,100元+2,200元=6,400元 (3)合計:9,000元+6,400元=15,400元 原審卷一第153至155頁 本院卷第117至121頁 3 未來支出心理諮商費用 114,400 114,400 未來1年繼續接受心理諮商之需要,以新田心理治療所每次費用2,200元,每週一次諮商之需求為計算,共52次,2,200元×52次=114,400元 ⒋ 精神慰撫金 200,000 100,000 300,000 合計 323,700 106,400 430,100
附表二:B○○請求金額部分 (幣別:新臺幣/元)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項目 原審請求金額 本院追加減金額 本院請求金額 (⑵+⑶) 計算式 卷證依據 1 揚才文理短期補習班補習費用 48,200 48,200 33,200元+5,000元+10,000元=48,200元 原審卷一第157至159頁 2 愛學館補習班補習費用 7,000 7,000 原審卷一第161頁 3 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補習費用 108,000 108,000 (1)1,000元+20,000元+52,500元=73,500元 (2)73,500元+18,000元+16,500元=108,000元 本院卷第123至131頁 4 未來需支付補習費用 69,665 69,665 500元xl39.33小時=69,665元 5 工作損失 52,800 52,800 每月以最低薪資26,400計算之 26,400元x2個月=52,800元 6 精神慰撫金 80,000 -50,000 30,000 合計 188,000 127,665 315,665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聯絡 事項 內容 證據所在卷頁 1 109.9.26 同學看到聯絡簿 排長收聯絡薄時看到○○媽寫的内容,於是傳開,○○、○○不滿自己的名字被寫在上面,同學們將○○的漱口杯放了黏了白膠的冰棒棍、用圖釘釘○○的美勞作品,當下導師將○○帶離班上,生教組長到班制止同學的行為,學務主任也進班教育孩子要友愛、不排擠同學。導師每天宣導班上需更有友善的氣氛、播放相關影片給孩子看,並引導他們,換作是你被欺負,你的感受如何?期能激發同學的同理心。 證物卷第53頁 2 109.11.17 被笑 練舞時,○對著一位女同學微笑,○○笑他露出變態的笑容,其他同學聽到也跟著起鬨,○沒有及時讓老師知道,導師隔天從資源班老師轉知才知曉,○○不滿為何導師總是袒護○?因為被告告狀而更加生氣,導師與○○相繼和他溝通了兩天:「你可以選擇自己的朋友,但不可以去罵別人、嘲笑別人」。 證物卷第53頁 3 109.11.23 害怕上學 ○對在資源班,不敢進來教室上課,媽媽希望老師請同學寫卡片給他並歡迎他上學,老師親自接○回教室上課,回教時時請同學鼓掌歡迎,○○表示:他上學怎麼沒有被歡迎?○○告訴他:校長、主任每天站在校門口,就是在歡迎小朋友來學校,每天和大家說早安,就是歡迎每位小朋友的表現。 證物卷第53頁 4 109.12.4 同學聊天聊到他 ○表示:在排隊往科任教室途中,聽到有人說:噁心的人、走快一點,並指出講這些話的人是○○、○○、○○,導師私下分別找此三人詢問當時發生什麼事,○○、○○說沒有跟他講話,他們在聊天,沒有提到那些字,○○說她什麼也沒有講,導師表示了解了,也提醒他們就算是同學間的聊天沒有指名道姓,只要是不好聽的話,讓人不舒服的話都不可以說,○○說這次原諒她們。 證物卷第53至55頁 5 110.1.12 未上學 導師連續多天親自到A○○面前收作業,提醒A○○要主動交作業給導師,因許多同學反應為何A○○可以不交作業?導師為求公平及團體規範,今天將所有沒交作業的同學扣分,包含A○○,B○○因此責怪老掃工作交作業的同學扣分,包含A○○。B○○因此責怪老師造成他心理有陰影,並要求老師不可安排他做打掃工作,導師答應母親的要求。 證物卷第55頁
附表四
編號 證據名稱 內容 證據所在卷頁 1 109年11月16日桃園市身心障礙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晤談服務紀錄表 分析、評估與介入: ⒊雖本次晤談與個案的關係有所進展,但經觀察有時與個案互動時,部分内容個案會拒絕回答或是以提示、比手晝腳的方式回應,本次發生的情況,較上次多,可能與目前所處的壓力事件有所關連,後續可再持續觀察與與注意。 原審卷三第73頁 2 209年12月7日桃園市身心障礙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晤談服務紀錄表 過程摘要: ⒉晤談過程中,個案顯得較為躁動,表示目前有返回學校讀書,但還是斷斷續續的,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不敢進原班上課,關鍵點在於導師。但個案在晤談的過程中,有時還是不願意表達意見,故在經過約40分鐘後,邀請案母一同加入晤談。 原審卷三第79頁 3 長庚醫院門診紀錄單 2020/10/12 目前有去上課,但是最近有被人排擠,…,覺得老師跟同學對他沒有很友善。 2020/12/14 媽媽覺得班上的同學很多人欺負個案…媽媽打電話去教育局 2021/04/19 六年籍下學期,will enter 崇林國中/姐姐在大崗國中,因為想遠離那個學區,這學期:比較沒有講話in麗林國小,如果要去多元班,用肢體接觸。 本院卷第115頁 4 長庚醫院門診紀錄單 2021/04/19 輔導老師:幾乎都沒有講話,發言/打招呼還是很難做到,目前是用寫紙條給老師。 5 崇林國中就A○○在校溝通狀況之敘述 A○○七年級剛升國中時即說不出話來,直到目前都沒有在學校聽他跟老師或同學說過一句話。平常需要溝通時,嘴型會動,然而都發不出話來。即使發出氣音,同學與老師們也都聽不到。A○○想跟人溝通,卻發不出聲來,因此他會用手勢來輔助自己想要表達的內容。然而,多數老師與同學無法因氣音或手勢來了解A○○想要表達的内容,因此老師通常會請A○○用筆寫出自己要說的話。…。上個管的英文課時,A○○因無法講出英文,上課表達練習的機會比他人更少。參與度較低,似乎會感到較無精神。進行原班的小組討論時,A○○也曾在聯络簿上分享:自己愈能感受到因無法與小組溝通,而阻礙到學習與討論的相關困擾。 原審卷一第55頁 6 B○○傳送予訴外人王月梅老師之訊息 A○○應該是心受傷無法擺脫陰影,常年累月累積下來造成身心健康出問題,3/8晚上在寫功課時他的胸口會突然間疼痛5次… 原審卷一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