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241號
TPHV,113,上易,241,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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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度上易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黃傑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上訴人 林嵩暉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上訴人 黃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9月
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度訴字第34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林嵩暉、黃洲明(下依序稱其名,合 稱為被上訴人)均明知伊已於民國7911月16日取得美國加 州美國寶石學院(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下 稱GIA學院)頒發研究寶石學家文憑(即Graduate Gemologi st,下稱GIA GG證書、系爭證書),竟於1108月6日至111 4月19日期間,在本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4、5、9至 28、38至46所示臉書社群網站(下稱系爭臉書),發表、分 享或由訴外人即林嵩暉之胞弟林千田分享如該附表編號4、5 、9至28、38至46所示貼文(下合稱系爭貼文),不實指摘 伊並未取得系爭證書,卻冒用他人名義之GIA GG證書受託辦 理司法鑑定、開立珠寶鑑定書及授課教學云云。被上訴人之 上開行為均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嚴重貶損伊之社會評價, 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林嵩暉、黃洲明各給付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本息之判決。原審就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 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廢棄。⒉林嵩暉、黃洲明應各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5%計算之利息。(上 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發表或分享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4 6所示貼文,均侵害其名譽權,嗣因部分請求原因事實與上 訴人另案對被上訴人起訴之原法院111度店訴字第9號、11 1度訴字第5935號民事事件重複,上訴人遂於本院撤回原 判決附表編號1至3、6至8、29至37部分之起訴,並經被上訴 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6、7頁)。另上訴人聲明逾此部分之 請求金額經原審駁回,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均非本院



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上訴人所提出系爭證書之核發時間為79 11月16日,系爭證書之名義人為「Jackie Wen Hwang」,惟 經伊向GIA網站查詢,均查無此名,而斯時上訴人之中文姓 名為「黃文正」,其英文姓名應為「Hwang, Jackie Wen Je ng」;且另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111 度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下稱另案智商事件、另案智商 法院判決)向GIA查詢後,GIA函覆稱僅有名為「Jackie W. Hwang」之學員,而無名為「Jackie Wen Hwang」之學員, 足見上訴人並未取得系爭證書,伊之系爭貼文並非不實言論 。又上訴人自詡為公眾人物,有關上訴人是否具有系爭證書 資格乙事,涉及公益,應屬可受公評之範圍,況伊於發表系 爭貼文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自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 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經查,林嵩暉之胞弟林千田於1108月6日至同月9日將林 嵩暉所發表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貼文,分享至由林嵩暉管 理之附表編號4、5、9、10所示臉書社群網站;被上訴人於1 1010月20日至1114月19日期間,在如附表編號11至28、 38至46所示臉書社群網站,發表或分享如該附表編號11至28 、38至46所示貼文;且上訴人之出生年月日為000月00日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原審卷二第256頁;本院卷二第7頁 ),並有系爭貼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9至55、61至73 、155至161、169至183頁),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臉書發表或分享系爭貼文,或任 由林千田分享系爭貼文至林嵩暉管理之臉書社群網站,係故 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 詞置辯。茲就兩造爭點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 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 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 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 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 要之退讓(最高法院95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且權衡個人名譽及言論自由二者之保障時,對於自願進入 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涉及侵害他人



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 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 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 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 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 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 ,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 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 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 ,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 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 ,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 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 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 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 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 ,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 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 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 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 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 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發表、分享,或由林千田分享至林嵩暉 所管理臉書社群網站之系爭貼文如附表編號B欄所示部分均 侵害其名譽權,而系爭貼文其中有關附表編號14至28、39至 42、45部分,均係指摘上訴人並未取得系爭證書,卻冒用他 人名義之GIA GG證書受託辦理司法鑑定、開立珠寶鑑定書及 授課教學;有關附表編號43、44部分,係指述訴外人陳秋源 就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已聲請再議,經核以上貼文性質上均 屬「事實陳述」部分。至有關附表編號4、5、9至13、38部 分,係指摘上訴人「做缺德事情」、「說謊」、「連法官、 檢察官都敢騙,是不是詐騙集團的首腦?」,則屬「意見表 達」部分。是以下就系爭貼文上開各部分,逐一判斷是否侵 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⒈有關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14至28、39至42、45之B欄所示貼



文,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其已取得GIA學院頒發系爭證書,並於原審提出 原證27其上記載名義人為「Jackie Wen Hwang」之GIA GG 證書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43頁),復經原審勘驗上開證 書原本與影本相符(見原審卷二第553頁之勘驗筆錄); 被上訴人則否認系爭證書之形式上真正,抗辯上訴人並未 取得GIA GG證書等語。有關上訴人是否畢業於GIA學院? 是否獲該學院頒發GIA GG證書之爭議,業經另案智商事件 檢附兩造提出之資料,透過台美司法互助程序向GIA學院 函詢,GIA學院已函覆稱:①(問:GIA學院曾否將證據1所 示之GIA GG證書授予Jackie Wen Hwang?上開GIA GG證書 是否為真?)GIA有Jackie W. Hwang此人被授予研究寶石 學家(G.G.)文憑之紀錄,所有後續回覆將以Jackie W. Hw ang為據,GIA無法驗證證據1掃描證書之真實性。②(問: 若上述問題①之回答為肯定,能否提供相關文件供參?)G IA可以提供Jackie W. Hwang之教育證明(參附件,其上 記載:依紀錄顯示Jackie W. Hwang 獲得GIA學院以下文 憑:A.寶石學家課程畢業文憑(即GIA GG證書),授予日 期西元199011月16日。B.有色寶石課程畢業文憑,授予 日期西元199011月9日。C.鑽石課程畢業文憑,授予日 期19907月6日)③(問:GIA學院是否有一位名叫Jackie Wen Hwang之畢業生?)沒有。GIA沒有一位名叫Jackie Wen Hwang之畢業生,但有一位畢業生名叫Jackie W. Hwa ng。④(問:Jackie Wen Hwang之駕照號碼是否為C000000 0?)無法確認該資訊。⑤(問:Jackie Wen Hwang之生日 是否為西元00000月00日?)GIA有一位畢業生名叫Jack ie W. Hwang,出生日期為西元00000月00日。⑥(問:J ackie Wen Hwang報名時提供之地址是否為00000 ○○○○○, ○○○○,○○○○○○○○○○, ○○ 00000?)無法確認該資訊。⑦( 問:GIA學院是否以Jackie Hwang的名字寄給Jackie Wen Hwang如證據4、5之信件,也以Jackie Hwang作為GIA校友 會學生會員之名字如證據6所示?)有一位名叫Henry之人 向GIA詢問有關Jackie Wen Hwang之證書,GIA發送了一封 教育證明信件予Henry,回覆稱有一位學員Jackie W. Hwa ng獲頒發證書;GIA檔案辦公室無法確認所檢送GIA 校友 會學生會員掃描文件之真實性。⑧(問:請確認證據7、8 這兩張照片是否係Jackie Wen Hwang畢業時,在GIA學院 拍攝之畢業照?其中標示黃圈者為Jackie Wen Hwang,標 示紅圈者是班主任David)GIA不保留畢業生或學生之照片 記錄,因此無法確認此資訊。⑨(問:Jackie Wen Hwang



名義之GIA GG證書是否曾頒發給他人?上訴人在法庭上出 示英文名為Jackie Wen Hwang之美國駕照,是否屬於上訴 人所有?)GIA沒有以Jackie Wen Hwang之名義,向他人 頒發研究寶石學家文憑之記錄;GIA無法確認任何學生之 美國駕照資訊。⑩(問:請求GIA學院核對上訴人之我國護 照姓名〈○○, ○○-○○〉、護照號碼、我國身分證字號,並確 認人別)GIA於學生畢業或退學7後,不會保留學生入學 記錄,也無法確認任何學生之美國駕照資訊等語(見另案 智商事件卷五第392至397頁)。依GIA學院之上開函覆內 容可知,該學院曾於西元199011月16日將GIA GG證書授 予名為Jackie W. Hwang之人,該人之出生年月日為西元0 000(即民國00)0月00日,應屬無疑。  ⑵按「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 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 ,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6條定有明文。被上 訴人雖否認上訴人所提出系爭證書之形式上真正,然系爭 證書業經加州公證人P. Singh認證,並經我國駐舊金山臺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1122月24日驗證無誤(見原審卷二 第159至163頁),依上開規定,應推定系爭證書為真正。 查上訴人係於000月00日出生,此為兩造所不爭;且觀 諸上訴人提出之系爭證書記載:文件核發日期為「   November 16,1990」(見原審卷二第163頁);而上訴人 之美國講師資格文件(業經加州公證人P. Singh認證,及 我國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1122月24日驗證) 亦記載:講師姓名為「Jackie W Hwang」(見原審卷二第 169至173頁),均核與GIA學院上開函文所稱於西元1990 11月16日將GIA GG證書授予「Jackie W. Hwang」,該 人之出生年月日為西元0000(即民國00)0月00日等 情相符,則上訴人主張其已獲GIA學院頒發系爭證書等語 ,自有所憑。
  ⑶雖上訴人提出之系爭證書,其上記載名義人為「Jackie We n Hwang」(見原審卷第163頁),似與GIA學院上開回函 稱:該學院頒發GIA GG證書之畢業生名叫「Jackie W. Hw ang」不符。然查,英文姓名之「中間名」係指一些民族 的人姓名中首尾字之間的字,可以有一個或多個單詞,或 稱「第二予名」(the second given name)、「第三予名 」,在美國和加拿大等英語系國家,名字中通常只包含一 個中間名,在書寫(特別是簽章)時經常縮寫(中間名縮寫) ,例如將作家James Robert Smith寫成James R. Smith, 甚至直接省略為James Smith;在美國,中間名首字母或



宗教首字母可以用於代替中間名,即使這個名字並沒有印 在出生證明上,此方式有時被用在身分檔案、護照、駕駛 執照、社會安全卡、大學畢業證書及正式檔案中代替中間 名,例如美國總統George W. Bush(全名為George Walk er Bush)、Donald J. Trump (全名為Donald John Trump )等情,有維基百科查詢資料在卷足憑(見原審卷二第341 至345頁)。觀之上訴人提出之美國駕駛執照、美國摩托車 執照(業經加州公證人P. Singh認證,及我國駐舊金山臺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1122月24日驗證)均記載名義人為 「Jackie Wen Hwang」(見原審卷二第33、35、165至167 頁),上訴人之美國永久居留證則記載名義人為「Hwang, Jackie Wen Jeng」或「Hwang, Jackie W」(見原審卷二 第153至157頁);且上訴人於本院已說明:因為伊在美國 生活,所以取一個英文名字Jackie;伊向GIA學院報名時 ,是使用綠卡上記載之英文名稱「Jackie W. Hwang」, 當時伊中文姓名為「黃文正」,原始護照英文譯名為「Hw ang Wen Jeng」,英文全名為「Jackie, Wen Jeng, Hwan g」,因為中間名「Wen Jeng」被縮寫為W.或被拿掉,所 以綠卡上記載英文名稱為「Jackie W. Hwang」,嗣伊自G IA學院畢業時,是使用「Jackie Wen Hwang」之名稱,即 中間名「Jeng」被省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10頁)。 綜上事證並參酌美國文化確有將英文姓名之中間名縮寫或 省略之習慣,且另案智商法院確定判決已認定上訴人於西 元19903月至19916月期間出境、不在國內,及林嵩暉 自承其私下查訪得知上訴人於1989至1990間在GIA聖 塔莫尼卡就學等情(見本院卷一第335頁),足徵上訴人 所持有系爭證書,確係由GIA學院頒發,上訴人並未冒用 他人之GIA GG證書之事實,可以確定。至GIA學院之回函 雖稱:GIA沒有一位名叫「Jackie Wen Hwang」之畢業生 等語,然此係因該學院於學生畢業7後即未保存入學紀 錄,無法詳細核對,始對智商法院為嚴謹之回覆所致,尚 不影響本院上開認定,附此敘明。
  ⑷本件上訴人已獲GIA學院頒發系爭證書,並未冒用他人名義 之GIA GG證書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雖被上訴人此部 分發表上訴人未取得GIA GG證書之言論部分核與事實不符 ,然依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0 度偵字第22616、28968、28986、33034、33560、34838 、34840、34841、34844、34845、34846、34851、34852 、34854、34855、34856、34857、34936號不起訴處分書 (下合稱另案22616號等偵查案件)及原法院111度店訴



字第9號民事判決認定:檢察官於11012月13日開庭時, 當庭比對「上訴人於109在YouTube頻道直播時所展示系 爭證書之畫面截圖(下稱甲證書)」與被上訴人所提出「 訴外人莊喬伊之GIA畢業證書(下稱乙證書,影本見本院 卷一第505頁)」,發現兩者在浮水印部分(乙證書背景 有校園浮水印,甲證書則無)及外觀部分(乙證書左下方 標示GIA之金質鋼印,下方有兩條紅色緞帶,甲證書則無 上開標示)有所不同;且檢察官當庭令林嵩暉以行動電話 連結GIA官方網站,輸入「Jackie Wen Huang」查詢後, 並未查得該名稱學員之畢業資料,另輸入「Chuang Chiao Yi(即莊喬伊)」查詢,則查得該學員之畢業資料等情 (見原審卷二第78、79頁;本院卷一第458、459頁)。復 觀之被上訴人提出之1104月20日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 函記載:「受文者:GIA臺灣校友會」、「主旨:請查明 黃傑先生是否為GIA校友會成員,以及是否為GIA GG資 格」、「(最末署名)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理事長林 嵩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3頁)。且依附表編號20至2 2所示貼文,林嵩暉曾於11012月29日,在美國GIA校友 會官網輸入「Jackie Wen Hwang」名義查詢校友後,結果 顯示「Nothing found to display」(中譯:查無資料) (見原審卷一第39頁);上訴人固主張:伊英文姓名為「 Jackie Wen Hwang」而非「Jackie Wen Huang」,依伊提 出之公證書資料,登入GIA校友會官網輸入「Jackie Wen Hwang」名義後,可查得伊之校友資料等語,並提出111 8月18日原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李妍慧事務所公證書為證 (見原審卷一第307至325頁)。惟查,證人郭峻誠律師於 另案臺北地檢署111度偵字第27545號偵查案件(下稱第 27545號偵查案件)中具結證稱:伊於另案22616號等偵查 案件11012月13日開庭時,經檢察官指示,當庭以自己 或林嵩暉持用之手機登入GIA官方網站查詢校友資料,經 輸入「Jackie Wen Huang」、「Jackie Wen Hwang」二名 稱,均查無資料,因為可能有不同「黃」之拼音,因此上 二英文姓名當場均有查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1、372頁 );衡以被上訴人發表或分享如附表編號20至22所示貼文 之時間,均係於另案臺北地檢署110度偵字第34857號偵 查案件(下稱第34857號偵查案件)於11012月13日開庭 之後(即同月29日),上訴人則係於1118月18日始辦 理上開校友會網站事實體驗公證行為,則林嵩暉與上訴人 分別以「Jackie Wen Hwang」名義查詢美國GIA校友會官 網之時間既有先後之別,上開校友會網站即存在事後更新



資料之可能性,尚難以上訴人事後在上開校友會官網上查 得「Jackie Wen Hwang」資料之結果,遽認林嵩暉先前之 查詢結果不實。另有關附表編號41、42部分,證人即中華 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秘書長黃欣怡於第27545號偵查案件中 結證稱:因上訴人自稱取得GIA GG證書,而林嵩暉及伊有 所質疑,伊便透過網路搜尋「Jackie Wen Hwang」,基於 自身在國外唸書學習之經驗,查出網路上有一名為「Jack ie Wen Huang」之人定居在加州,而該人與上訴人並非同 一人,因此伊將查詢結果告知林嵩暉,並將網路截圖傳給 林嵩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6頁),復有附表編號41、42 所示貼文之附件網頁截圖存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35、37 頁)。綜上各情,足徵林嵩暉於發表附表編號14、15、17 、18、20、21、23、24、26、27、39至42、45之B欄所示 貼文前,已為相當程度之查證,其此部分既係基於自行查 證結果及另案檢察官之偵查過程所發表之言論,並非憑空 捏造,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尚不因事後另案智商事 件透過台美司法互助之調查結果,及本院綜合相關事證認 定上訴人確具有GIA GG證書資格,即令林嵩暉負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實者,被上訴人可能係因對於美國姓名 文化不了解,對於此部分言論涉及系爭證書將上訴人英文 姓名之中間名省略之表示方式認知錯誤,其主觀上尚非明 知所述不實,或因輕率疏忽、未探究並非真實而執意為之 ;況GIA學院之函文載明該學院並無名為「Jackie Wen Hw ang」之畢業生,沒有以「Jackie Wen Hwang」之名義, 向他人頒發GIA GG證書之記錄等語(見另案智商事件卷五 第392至397頁),則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所提出名義人為 「Jackie Wen Hwang」之系爭證書並非真實,上訴人冒用 他人之GIA GG證書等情,尚非毫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上訴人既未舉證林嵩暉於發表此部分貼文時,主觀上明知 美國文化有縮寫英文姓名之中間名之慣例,尚難認林嵩暉 具有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實質惡意。則上訴人主張林嵩暉 就此部分貼文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 。
  ⑸有關附表編號14、15、16、23、24、40、45部分,上訴人 固主張:伊於另案第34857號偵查案件檢察官於11012月 13日開庭時,當庭提供系爭證書予檢察官勘驗,且林嵩暉 之辯護人郭峻誠律師當庭以手機登入美國GIA校友會網站 時,僅輸入「Jackie Wen Huang」,並未輸入伊之英文姓 名「Jackie Wen Hwang」,故林嵩暉所為如附表編號14、 15、23、24、40、45部分及黃洲明所為附表編號16部分之



相關言論均不實等語。然查,觀之第34857號偵查案件之1 1012月13日偵訊筆錄可知,上訴人於此次開庭時,僅提 出其先前在「○○○○」YouTube頻道直播時所展示系爭證書 之畫面截圖,並未提出系爭證書原本予檢察官勘驗(見本 院卷二第63、71頁),且林嵩暉之辯護人郭峻誠律師質疑 上訴人之系爭證書與莊喬伊之GIA 證書格式不同,要求閱 覽上訴人之系爭證書正本時,上訴人稱:「我不想提出伊 的GG證書給被告他們看」(見本院卷二第63、64頁),嗣 林嵩暉稱「希望令告訴人(指上訴人)指訴的犯罪事實具 結」、「請透過美國駐台辦事處向GIA認證告訴人出示的 證書」,及郭峻誠律師稱「請告訴人將他的GIA證書拍照 存證」時,上訴人回稱:「我不願意將我的證書拍照存證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8頁);且證人郭峻誠律師於第27 545號偵查案件中已具結證稱:伊於11012月13日開偵查 庭時,當庭登入GIA官方網站查詢校友資料,以手機輸入 「Jackie Wen Huang」、「Jackie Wen Hwang」二名稱, 均查無資料,因為可能有不同「黃」之拼音,因此上二英 文姓名當場均有查詢等語,則林嵩暉於附表編號14、15、 23、24、40、45所示貼文中稱:另案於11012月13日開 偵查庭時,伊之律師要求上訴人將系爭證書拍照存證,經 由外交部公文書認證,並請上訴人具結自己之GIA GG證書 是真的,上訴人當場拒絕;伊之律師當庭有以「Jackie W en Hwang」名義查詢GIA校友匯網站等語;及黃洲明於附 表編號16所示貼文中稱:上訴人開偵查庭時不敢將系爭證 書拍照等情,均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自不構成侵權行 為。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發表此部分貼文,所載第3485 7號偵查案件於11012月13日開庭之過程核與事實不符, 故侵害其名譽權云云,尚不足採。
  ⑹有關附表編號26、27部分,上訴人主張:林嵩暉發表此部 分貼文指摘伊於11012月29日在○○○○○○網所稱「臺北地 檢署認證了○○○(指上訴人)的GIA GG證書」之陳述(下 稱系爭A貼文)係說謊,已侵害其名譽權等語,並提出臺 北地檢署110度偵字第36131號偵查案件(下稱第36131 號偵查案件)於11012月20日之偵訊筆錄為證。觀之上 開偵訊筆錄,承辦之洪敏超檢察官對該案被告陳秋源稱: 對於本署以電子郵件詢問GIA結果,告訴人(指上訴人) 確實是該校的畢業生,有何意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6 、217頁),則上訴人之系爭A貼文記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認定其具有GIA GG證書資格等語,固非無據。然查,林嵩 暉並非第36131號偵查案件之當事人,其對於該案件檢察



官於11012月20日開庭時之上開陳述,實難以知悉;且 林嵩暉此部分貼文係針對上訴人在○○○○○○網之系爭A貼文 作回應,而上訴人於系爭A貼文中,並未說明所主張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已認證系爭證書為真之原因,則林嵩暉依其 參與另案22616號等偵查案件之過程,發表此貼文稱「黃 檢察官(指承辦該案之檢察官黃逸帆)已經有說你所宣稱 的那張自己的GIA GG證書真是你的嗎?」、「你真的有GI A GG證書嗎?」、「這事有需要請黃檢察官回覆嗎?」等 語,進而質疑上訴人發表之系爭A貼文係說謊,尚非無相 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是被上訴人之此部分貼文,應不構成 侵權行為。
  ⑺有關附表編號16、19、22、25、28部分,係黃洲明將林嵩 所為如附表編號14、17、20、23、26所示貼文,依序分享 至黃洲明個人臉書之行為(見原審卷一第33、43、49、55 、183頁),而林嵩暉發表上開貼文之行為,均不構成對 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黃洲明縱然 將林嵩暉之上開貼文分享至其個人臉書,亦難認侵害上訴 人之名譽權。從而上訴人主張黃洲明就此部分分享貼文行 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洵不足取。 ⒉有關林嵩暉所為附表編號43、44之B欄所示貼文,有無侵害上 訴人名譽部分: 
  上訴人主張:林嵩暉發表此部分貼文稱陳秋源就檢察官之不 起訴處分已聲請再議乙節,核與事實不符,故侵害伊之名譽 權等語。查上訴人另案對陳秋源提起刑法妨害名譽罪之告訴 ,已於偵查中撤回告訴,檢察官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252條第5款規定,對陳秋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臺北地檢署111度調偵字第441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 見本院卷二第73、74頁)。雖林嵩暉此部分貼文所述陳秋源 就檢察官之上開不起訴處分有聲請再議等文字,核與事實不 符,然依一般常情判斷,陳秋源就其與上訴人間之另案偵查 結果是否聲請再議,與上訴人之名譽權有無受損,並無相當 因果關係。上訴人徒以林嵩暉此部分陳述錯誤,主張林嵩暉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難以採憑。
 ⒊有關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4、5、9至13、38之B欄所示貼文 ,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部分:  
  ⑴查林嵩暉於1108月6日至11010月20日發表如附表編號4 、5、9至12所示貼文稱:伊講了上訴人之「缺德事情」等 語;復於1112月19日發表如附表編號38所示貼文稱:「 這個『黃某人』(指上訴人)今應該就會被抓去關了,說 謊可以這樣肆無忌憚嗎?連法官、檢察官都敢騙的人,是



不是詐騙集團的首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61、159至1 61、169至177頁)。本件林嵩暉係基於自行查證結果及另 案檢察官之偵查過程所得之證據資料,而認上訴人未具備 GIA GG證書資格,已如前述,又林嵩暉此部分貼文指摘上 訴人「做缺德事情」、「連法官、檢察官都敢騙」、「是 不是詐騙集團的首腦」等字句,係其表達對上訴人未具有 GIA GG證書,卻受託辦理司法鑑定、開立珠寶鑑定書及授 課教學之主觀感受,應屬個人意見表達。另上訴人先後於 83、87間設立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協會、臺灣珠寶 設計師協會,並於98、100間獲聘為司法院司法人員 研習所刑事珠寶玉石鑑定課程講座、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委員,再於110間創立中華民國珠寶翡翠鑑定拍賣協會 、中華民國珠寶買賣權益保障協會,此有上開協會之負責 人當選證明書及機關聘書附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519至5 25、529、531頁),且上訴人自承於101起,以「○○○」 名義,在代、東森、TVBS、三立等電視台之節目中從事 珠寶鑑定、鑑價工作,伊現職○○○○媒體頻道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及○○○○○○○○鑑定所所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15 頁),而積極參與公眾事務,則林嵩暉此部分貼文,係針 對上訴人是否具有GIA GG證書資格,是否冒用他人之GIA GG證書受託辦理司法鑑定、開立珠寶鑑定書及授課教學之 攸關公益、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雖言詞較為尖酸,但 尚未流於恣意謾罵,尚難認非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且 所為事實陳述部分,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則權衡上 訴人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保障,上訴人身為自願進入公眾 領域之公眾人物,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自難令其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⑵有關附表編號13部分,係黃洲明分享林嵩暉如附表編號11 之貼文(見原審卷一第177頁),而林嵩暉發表上開貼文之 行為,尚不構成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則黃洲明縱然將林嵩暉之上開貼文分享至其個人臉書 ,亦難認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準此,上訴人主張黃洲明 就此部分分享貼文行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尚不足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從而原審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上訴人雖聲請調閱第22616號偵查案件(按應指 第34857號偵查案件)於11012月13日偵查庭之錄音檔,欲 證明郭峻誠律師當庭登入GIA官方網站查詢校友資料時,是 否有輸入「Jackie Wen Hwang」、「Jackie Wen Huang」二 英文姓名。被上訴人則聲請㈠傳訊證人莊喬伊;㈡透過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向GIA學院函詢:有關「Jackie Wen Hwang」之 出生證明、性別證明文件、「Jackie Wen Hwang」之GIA GG 證書影本、畢業時間,及在GIA學院所留下身分證明資料;㈢ 透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檢附上訴人持有之GIA GG證書正本 ,向GIA學院確認上開證書是否為真,欲證明上訴人並非GIA 學院之校友,上訴人並未具有GIA GG證書資格,GIA學院函 文所稱「Jackie W. Hwang」之人並非上訴人等語,惟上開 爭點均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即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7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發 表 貼 文 內 容(A) 上訴人主張A欄貼文中侵害其名譽權之文字(B) 證 物 出 處(C) 4 林嵩暉 黃傑先生若是認為我講他的缺德事情不對,應該要告我毀謗才對,可是黃傑齊(綽號○○○)卻不敢告我毀謗,因為我講他的缺德事情是事實,所以他害怕真相會透過法院的調查而更清楚明瞭。 因此,黃先生藉口著作權法來騷擾很多同業!但是著作權法49條~55條可以看出當時立法機關設立著作權法的用意和其用法,大家可以上司法院官網或法院官網查詢到相關法條祝大家萬事如意,吉祥平安!~網站聯結~《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大家了解《著作權法》的法條後就不易被唬爛了 【林千田(即○○○) 將林嵩暉於1108月5日發表之上開貼文〈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分享至如C欄所示由林嵩暉管理之臉書】 因為我講他的缺德事情是事實,所以他害怕真相會透過法院的調查而更清楚明瞭。 1108月6日中華海峽珠寶交流協會○○○○○】臉書(原證33) 5 林嵩暉 同上 【林千田(即○○○) 將林嵩暉於1108月5日發表之上開貼文,分享至如C欄所示由林嵩暉管理之臉書】 同上 1108月6日○○(○○○○○○)○○○○○臉書(現改名為○○○○○○○○○○)(原證34) 9 林嵩暉 同上 【林千田(即○○○) 將林嵩暉於1108月5日發表之上開貼文,分享至如C欄所示由林嵩暉管理之臉書】 同上 1108月9日中華海峽珠寶交流協會○○○○○】臉書(原證38) 10 林嵩暉 同上 【林千田(即○○○) 將林嵩暉於1108月5日發表之上開貼文,分享至如C欄所示由林嵩暉管理之臉書】 同上 1108月9日○○(○○○○○○)○○○○○臉書(現改名為○○○○○○○○○○)(原證39) 11 林嵩暉 今天收到智財法院寄來的通知書,因為黃傑先生說別人截圖了他的直播影片,所以他以著作權法做藉口提告了23人,要封大家的嘴,不能講出他的缺點事情出來。先前我臉書公開了一小部分他的缺德事,就已經被他拼命的提告。 這次智財法院有附上和解書,說可以調解。但我是這23位被告中的一員,我拒絕和解。原因是犯錯的人是黃先生,犯錯的人還敢先告大家。若是被告接受刑事和解,就等於承認自己犯錯,刑事法律上的意思就是這樣。簽了刑事和解書的人,黃先生會在刑事上撤告,但會在民事上附帶求償2百萬(他先前自己說的求償金額),因為這是被告自己承認錯誤。所以黃先生告我的事情我不會和解,而是拿到不起訴書之後,去告對方誣告。 有人敢誣告共41人,就應該知道誣告的代價! 先前我臉書公開了一小部分他的缺德事 11010月20日林嵩暉臉書(原證40) 12 林嵩暉 分享編號11之貼文。 同上 11010月20日○○○○○○○○○○臉書(原證41) 13 黃洲明 將林嵩暉發表如附表編號11之貼文,分享至其個人臉書。並發表:我今天也收到通知書,對於黃傑齊的民事和刑事指控,我不會接受調解,讓法院來判決。我本來就是沒有錯的人,為什麼要我認錯求對方原諒??還要順道給對方兩百萬以及被敲詐 同上 11010月20日黃洲明臉書(原證42) 14 林嵩暉 為什麼黃傑先生沒有GIA GG證書? 12/13下午2點,我去北檢的時候,除了黃傑先生外,還有另外4位先生一同到場應訊,到現場的總共有6位,另外1位請假。黃傑先生告現場這5位先生的真正原因其實是這5位真的懷疑黃傑先生沒有GIA GG證書,而且質疑黃傑先生一直在欺騙大眾,欺騙業界,又欺騙法院和檢察院。因為黃傑先生20幾在法院做司法鑑定,又在法院做司法鑑價,就是打著他有GIA GG證書的旗號。所以大家質疑他這20幾來在法院製造了很多珠寶冤案,就連法官和檢察官也是受害者。 所以當大家質疑他的時候,黃傑先生就找理由拼命告大家,總共告了41人,為了堵大家的嘴。目前這41人的案件都還在審理當中,其中最核心的原因就是這些人真的懷疑他沒有GG證書。他拼命告這41人,卻不願拿出他的GG證書正本給這41人看,就算當天在法庭上,他也大聲說:「就是不給你們看!」,我們5位被告在現場也都在觀察檢察官會如何反應。 我們律師當庭有提出黃傑先生直播上公開所聲稱的GIA GG證書有3處變造嫌疑,要求檢察官查證事實。 我們律師當場要求黃傑先生要具結這三件事: ⒈黃傑先生當天帶到法庭上所聲稱的他的GIA證書要拍照存証,並經由外交部公文書認證 ⒉黃傑先生要在法庭具結他自己所聲稱的GIA GG證書是真的,不能做偽證 ⒊黃傑先生要具結他所告人家的告證6和告證7,他是擁有著作權的 黃傑先生當庭拒絕具結!黃接著大吼律師。 所以我們律師當天請檢察官必須要求黃傑齊具結,因為黃傑齊就是拿這些東西來告人家,而自己卻不敢在法庭上具結自己所拿出來的證據。 律師要求這些具結內容要紀錄在筆錄上。 而且我也當庭要求檢察官要保全證據。 律師翻閱黃傑先生告大家的告證時,發現他告大家的告證6、告證7是屬於誣告,也就是明知為不實證據而告人家。 所以我們現場有3位當庭控告黃傑先生誣告罪,檢察官受理。黃傑齊大吼律師。 檢察官又當庭問他為何還有一些告證沒給偵查庭。 因為黃傑齊告大家時,部分缺失的告證只有編號,沒有內容,而黃卻也用這些缺失的告證去告人家,真的很離譜! 這是我們當天開庭的主要過程,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這41位會懷疑黃傑先生沒有GG證書的原因了,這原因我已告訴了大家,接下來就要看檢察官的辦案了。 若日後能在司法上調取當天偵查庭的錄影全過程,就可以完全明白我所說的話。 說明:GIA GG是屬於GIA全證的大證書。 依照黃傑先生的表現,他很可能是只拿到GIA的初級證書或只有GIA小證書,並沒有拿到GIA GG大證書,所以才會不斷拼命提告來掩蓋事實。 ⒈所以當大家質疑他的時候,黃傑先生就找理由拼命告大家, ⒉我們律師當場要求黃傑先生要具結這三件事: ⑴黃傑先生當天帶到法庭上所聲稱的他的GIA證書要拍照存証,並經由外交部公文書認證。 ⑵黃傑先生要在法庭具結他自己所聲稱的GIA GG證書是真的,不能做偽證。 ⑶黃傑先生要具結他所告人家的告證6和告證7,他是擁有著作權的 黃傑先生當庭拒絕具結! ⒊說明:GIA GG是屬於GIA全證的大證書。 依照黃傑先生的表現,他很可能是只拿到GIA的初級證書或只有GIA小證書,並沒有拿到GIA GG大證書,所以才會不斷拼命提告來掩蓋事實。 11012月27日林嵩暉臉書(原證43) 15 林嵩暉 分享編號14之貼文。 同上 11012月27日○○○○○○○○○○臉書(原證44) 16 黃洲明 將林嵩暉發表如附表編號14之貼文,分享至其個人臉書。並發表:那天開庭的情況如下,黃傑齊在庭上唧唧歪歪,就是不敢把那天帶去的證書拍照定存,偽證罪可是七別忘了 同上 11012月27日黃洲明臉書(原證45) 17 林嵩暉 「Jackie Wen Hwang」不是「黃文正」這個中文名稱,英文和中文根本對不上號。這個英文名字的中文叫「黃文傑」。 在蔣介石和蔣經國時代曾辦過中華民國護照的人都很清楚。這是我的質疑,請大家關注。 說明:黃傑齊本名黃文正,從美國回台灣之後改名黃傑齊。(剛回台灣時還是黃文正,經過一段時間後改名黃傑齊) 黃傑齊在直播上公開聲稱的 GIA GG證書名字叫「Jackie Wen Hwang」,但「Jackie Wen Hwang」中文是「黃文傑」。 ⒈「Jackie Wen Hwang」 不是「黃文正」這個中文名稱,英文和中文根本對不上號。這個英文名字的中文叫「黃文傑」。 ⒉黃傑齊在直播上公開聲稱的GIA GG證書名字叫「Jackie Wen Hwang」,但「Jackie Wen Hwang」中文是「黃文傑」 11012月28日林嵩暉臉書(原證2) 18 林嵩暉 分享編號17之貼文。 同上 11012月29日○○○○○○○○○○臉書(原證3) 19 黃洲明 將林嵩暉發表如附表編號17之貼文,分享至其個人臉書。並發表:就像郭律師在庭上說的,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無法成真 同上 11012月28日黃洲明臉書(原證4) 20 林嵩暉 說明:黃傑先生在12/13下午北檢偵查庭上親口說出:他是1990美國加州聖塔莫尼卡的美國GIA培訓中心拿到了GG證書,他一拿到GG證書後就立即加入了美國GIA校友會。 他說這話時我們都在法庭上親耳聽到,包括律師在內。所以我們回來後輸入美國GIA校友會的查詢官網,發現黃傑先生的英文名字「Jackie Wen Hwang」顯示為查無資料。(請看圖片內容,以及紅色框線處) 美國GIA 校友會的查詢官網:https://www.gia.edu/gia-alumni-directory 因為我們都查無黃傑先生美國GIA校友會資料。而且不僅美國GIA校友會查無資料顯示,我們查詢台灣GIA校友會的資料也完全沒有Jackie Wen Hwang在台灣GIA校友會裡面。 所以我們把這查詢情況向大家報告。 ⒈所以我們回來後輸入美國GIA校友會的查詢官網,發現黃傑先生的英文名字「Jackie Wen Hwang」顯示為查無資料。 ⒉我們查詢台灣GIA校友會的資料也完全沒有Jackie Wen Hwang在台灣GIA校友會裡面。 11012月29日林嵩暉臉書(原證7) 21 林嵩暉 分享編號20之貼文 同上 11012月29日○○○○○○○○○○臉書(原證8) 22 黃洲明 將林嵩暉發表如附表編號20之貼文,分享至其個人臉書。 同上 11012月29日黃洲明臉書(原證9) 23 林嵩暉 說明:英文名字裏的人名Jackie W.、Jackie Watt、Jackie White...等等一大堆人名,這些都是不同的人喔~~不可混為一談! 12/13當天下午我們的郭律師在法庭上當著檢察官的面輸入「Jackie Wen Hwang」查詢美國GIA校友會的校友查詢官網,結果也是查無資料紀錄。官網網址:(點按下方官網連結) 12/13當天下午我們的郭律師在法庭上當著檢察官的面輸入「Jackie Wen Hwang」查詢美國GIA校友會的校友查詢官網,結果也是查無資料紀錄。 11012月29日林嵩暉臉書(原證10) 24 林嵩暉 分享編號23貼文 同上 11012月29日○○○○○○○○○○臉書(原證11) 25 黃洲明 將林嵩暉發表如附表編號23之貼文,分享至其個人臉書。 同上 11012月29日黃洲明臉書(原證12) 26 林嵩暉 評論:黃傑先生在昨晚(12/29)6點16分蘋果日報新聞刊登出來之後,接著繼續謊稱說檢察官已經認證了他的GIA GG證書是真的。 我把黃傑先生的話截圖貼在下面,這是他11個小時前貼出來的,而蘋果日報的報導是昨天晚上6點16分刊登的。 請問黃傑先生:「黃檢察官已經有說你所宣稱的那張自己的GIA GG證書真是你的嗎?」「你真的有GIA GG證書嗎?」「這事有需要請黃檢察官回覆嗎?」 人若不自知,那就牢底要坐穿了! 黃傑先生在昨晚(12/29)6點16分蘋果日報新聞刊登出來之後,接著繼續謊稱說檢察官已經認證了他的GIA GG證書是真的。 11012月30日林嵩暉臉書(原證13) 27 林嵩暉 分享編號26貼文 同上 11012月30日○○○○○○○○○○臉書(原證14) 28 黃洲明 將林嵩暉發表如附表編號26之貼文,分享至其個人臉書。並發表:那天在地檢明明就是找不到Jackie Wen Hwang這個人,我就是當事人,我們繼續看○○○怎麼欺騙社會大眾 ⒈黃傑先生在昨晚(12/29)6點16分蘋果日報新聞刊登出來之後,接著繼續謊稱說檢察官已經認證了他的GIA GG證書是真的。 ⒉那天在地檢明明就是找不到Jackie Wen Hwang這個人 11012月31日黃洲明臉書(原證15) 38 林嵩暉 「黃某人」在他的臉書說「陳某人」去跟他和解道歉!說「陳某人」非常誠懇的道歉之後他才原諒「陳某人」! 這個「黃某人」今應該就會被抓去關了,說謊可以這樣肆無忌憚嗎?連法官、檢察官都敢騙的人,是不是詐騙集團的首腦? 這個「黃某人」今應該就會被抓去關了,說謊可以這樣肆無忌憚嗎?連法官、檢察官都敢騙的人,是不是詐騙集團的首腦? 1112月19日林嵩暉臉書(原證18) 39 林嵩暉 有人敢冒用外國人的英文名字證書充當自己的GIA GG證書,就應該知道自己終究會被抓到牢裡關起來。 法官和檢察官都被騙了那麽多,珠寶冤案已經發生了,但不應繼續錯下去,因為業力從來都沒有饒過誰。 有人敢冒用外國人的英文名字證書充當自己的GIA GG證書,就應該知道自己終究會被抓到牢裡關起來 1112月25日林嵩暉臉書(原證19) 40 林嵩暉 評論:黃傑先生陳秋源先生在1112月18日的和解書上說去11012月20日開庭時北檢(臣股)洪敏超檢察官當庭詢問被告陳秋源…,和解書上聲稱洪檢察官則對原告與被告陳秋源說:「我覺得我有義務要告訴你們…,去函GIA查詢黃傑齊是否有GIA證書,GIA回覆是黃傑先生確實領有GIA證書。…云云 這件事的貓膩我告訴大家: ⒈假如我林嵩暉冒用馬英九先生的英文名字去查詢我林嵩暉是否有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查詢的英文回函是,我林嵩暉所冒用的這個英文名字是具有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所以我林嵩暉(現在用的中文名字)是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而且是經地檢署檢察官認證的。 ⒉黃傑先生不敢在地檢署偵查庭上具結自己真的具有「GIA GG」證書資格,只敢聲稱自己有GIA證書,因為黃先生拿不到「GIA GG」這樣的高級全證資格,所以只敢強調自己的普通GIA小證書資格。一般的GIA普通小證書是學習幾天或學習一兩星期的課程。 這貓膩已經告訴大家了! 古人有說過:「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願大家共勉之! 註明事項:⒈陳秋源和解書上有蓋上紅色印章,稱「本案尚未經法院核定」⒉在這張和解書黃傑齊聲稱陳秋源先生會在11103月03日下午15時30分到智財法院作證 上面內容請大家關注!也祝大家平安健康! 黃傑先生不敢在地檢署偵查庭上具結自己真的具有「GIA GG」證書資格,只敢聲稱自己有GIA證書,因為黃先生拿不到「GIA GG」這樣的高級全證資格,所以只敢強調自己的普通GIA小證書資格。 1113月2日林嵩暉臉書(原證20) 41 林嵩暉 我們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的秘書長黃欣怡小姐已幫我們找到Jackie Wen Hwang的本尊,他人在美國,圖片上面有他的地址和電話。 黃傑先生冒充Jackie Wen Hwang的GIA GG證書去法院鑑定珠寶案件,又曾宣稱有這個GIA GG證書而去開班收學費,以及開立珠寶鑑定書收費。 詳細資料請大家看下面的內容: 黃傑先生冒充Jackie Wen Hwang 的 GIA GG證書去法院鑑定珠寶案件,又曾宣稱有這個GIA GG證書而去開班收學費,以及開立珠寶鑑定書收費。 1113月3日林嵩暉臉書(原證5) 42 林嵩暉 分享編號41貼文 同上 1113月3日○○○○○○○○○○臉書(原證6) 43 林嵩暉 2022.4.19 「因果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 其實蘋果日報先前20221月5日的報導和現在這篇4月19日報導是有出入的,因為記者現在已不了解戰況打到什麼程度了,會寫這篇報導是顯示記者目前正處在狀況外! 檢察官和法官正在調查中的事情記者當然不會知道,而且法官和檢察官現階段也不可能告訴記者,所以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理解,但最後真相終會大白! 其實記者目前處在狀況外的原因: 法官、檢察官還沒確認的事,記者先做判決了。 陳秋源先生已申(聲)請再議,法官於4/8已當庭告知原告和被告,但記者卻不知道這事。 目前還在調查的事情,記者無法得知。 依照目前這篇報導,可了解記者並沒有看法院和檢察院的判決書內容。 以上評論供大家參考,祝大家平安健康吉祥陳秋源先生已申請再議,法官於4/8已當庭告知原告和被告,但記者卻不知道這事。 1114月19日林嵩暉臉書 (原證21) 44 林嵩暉 分享編號43貼文 同上 1114月19日○○○○○○○○○○臉書 (原證22) 45 林嵩暉 2022.01.05[蘋果日報新聞] 暨 [郭律師和蘇律師聲明稿] 郭峻誠律師與蘇三榮律師聲明稿 有關「○○○」黃傑齊提告林嵩山、林嵩暉、林千田等人刑法妨害名譽罪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乙事,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特委託郭峻誠律師、蘇三榮律師代為發表聲明如下: ⒈鑒於「○○○」黃傑齊多次公開宣稱其為GIA(美國寶石研究院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校友,並擁有GIA GG(Graduate Gemologist)證書。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理事長林嵩暉基於消費者權益及查證義務,去函GIA台灣校友會查詢黃傑齊資格並公開該查詢函文,竟遭黃傑齊提告刑法妨害名譽罪。 ⒉林嵩暉於偵查庭中當庭提出真實的GIA GG證書正本,比對黃傑齊於網路上所張貼之GIA GG證書,確認兩者至少有背景圖案、印章型式、文字敘述之不同,真實性顯有疑義。林嵩暉之委託律師並當庭以黃傑齊所提供證書上所載「Jackie Wen Hwang」於GIA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顯示查無資料。 ⒊黃傑齊於偵查庭中主張林嵩暉應先向其查證是否具GIA GG證書,林嵩暉委託律師遂當場向黃傑齊查證,請其提出GIA GG證書正本供林嵩暉等人核對,惟遭黃傑齊拒絕不願提出。林嵩暉委託律師則再度要求黃傑齊應具結後陳述其具有GIA GG證書資格,黃傑齊亦表示不願具結作證,亦不願對於林嵩暉上述證書真實性之質疑作出回覆。 ⒋基於上述過程,台北地檢署認定林嵩暉等人確實經過查證後提出合理質疑,做出不起訴處分。 郭峻誠律師 蘇三榮律師 [點按下圖蘋果新聞網連結] ⒈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理事長林嵩暉基於消費者權益及查證義務,去函GIA台灣校友會查詢黃傑齊資格並公開該查詢函文,竟遭黃傑齊提告刑法妨害名譽罪。 ⒉林嵩暉之委託律師並當庭以黃傑齊所提供證書上所載「Jackie Wen Hwang」於GIA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顯示查無資料。 ⒊林嵩暉委託律師則再度要求黃傑齊應具結後陳述其具有GIA GG證書資格,黃傑齊亦表示不願具結作證,亦不願對於林嵩暉上述證書真實性之質疑作出回覆。 1114月19日林嵩暉臉書 (原證23) 46 林嵩暉 分享編號45貼文 同上 1114月19日○○○○○○○○○○臉書 (原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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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