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沈玉珍
沈玉英
沈永強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葉人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店鋪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
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