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1026號
TPHV,112,上,1026,20240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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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許雅慈
許箸裕
許陳碧珠
許信洪
素梅
許素華
許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
被 上訴人 蔡素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理由欄二、㈠第十七行關於「上訴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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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