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569號
TPHV,111,重上,569,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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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郭逸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健君律師
趙芷芸律師
陳亭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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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