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3年度,43號
TPHM,113,附民上,4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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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曾嘉祥
訴訟代理人 莊艾潔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維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加重誹謗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加重誹謗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自字第35號判決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74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 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 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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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