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90號
TPHM,113,附民,129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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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0號
原 告 蘇曼晴
被 告 張事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134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進 行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 3年6月2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轉函請本院受理,此有蓋於起訴狀上之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收狀戳記可憑,則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 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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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