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3年度,339號
TPHM,113,聲再,339,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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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3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韋潔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30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韋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陳韋潔不服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30號 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 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 程式顯有不備,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 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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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