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茂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茂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7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 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6491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