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邦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
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邦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 39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6393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