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71號
TPHM,113,聲保,771,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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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雲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雲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雲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6592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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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