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46號
TPHM,113,聲保,746,202407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浩霖(原名田仕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浩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浩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7 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  9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6393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