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維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維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維翔因違反森林法罪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7月2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 0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