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22號
TPHM,113,聲保,722,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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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佳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佳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佳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 7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740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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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