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27號
KLDV,94,補,227,200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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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楚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鬥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鬥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鬥寬股份有限公司鬥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肆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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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鬥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鬥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楚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