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翔益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0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翔益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翔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 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 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 號4運輸之毒品數量逾3440公克,編號2、3兩罪之宣告刑共2 年7月有期徒刑,曾經減除刑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 受刑人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 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