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32號
TPHM,113,聲,1632,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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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柏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柏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部分 ,附表編號1更正為「111/08/15」;「犯罪日期」部分,附 表編號4更正為「111年7月28日前某日」】,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7罪(其中編號2部分為2罪 ),前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 表編號5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附表編號4之罪係得易服社 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3、6則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就上開7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其親筆簽名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本院卷第13 頁),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茲審酌附表編 號1至3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罪(共4罪),編號4為幫助洗錢罪,編號5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編號6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編號1至3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皆為參加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所侵害之 法益均為財產法益(共計4名被害人);編號1至5前經法院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上述7罪之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10 年10月至000年00月間,且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部分 相同、部分不同,考量受刑人所犯7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 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 界限,以及受刑人以書狀表示「請求給予提早更生之機會, 使受刑人回復正常之家庭經濟生活,在合法合理範圍內為最 有利於受刑人之量刑裁定,以達數罪併罰恤刑之目的」(本 院卷第157-159頁),爰就如附表7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4之罪雖經諭知併科罰金新臺 幣5,000元,然因本案中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不生定執 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至受刑人雖以書狀表示「請求將另外兩案(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簡字第2840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 93號)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157頁)。 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 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 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 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否則即有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故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 業經判刑確定得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 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並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23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刑事 裁定意旨參照)。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僅得在檢察官聲 請範圍內,認定各罪是否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依法裁定 ,受刑人所指前開兩案,非在檢察官本案聲請範圍內,本院 不能逕予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是本院應依本件檢察官之 聲請就附表所示數罪予以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前開請求 ,於法不合,礙難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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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