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604號
TCDV,106,司聲,1604,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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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洪秋玉
聲 請 人 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前列洪秋玉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嘉文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嘉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
     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
     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
     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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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