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洪秋玉
聲 請 人 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前列洪秋玉、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嘉文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嘉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
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
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
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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