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3年度,1219號
TPHM,113,抗,1219,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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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1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童玉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6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童玉崎(下稱抗告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5罪,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 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 判確定日即民國112年4月17日前所犯,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 審法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 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抗告人具狀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 法正當,應予准許。抗告人就本件定刑表示希望從輕定刑, 目前尚有需洗腎之母親、未成年子女2名等人需要扶養等語 。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多為不同類型之罪,兼衡 此些犯罪所侵害之法益,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 要求之界限,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依各罪所宣告之有期 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9月),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有期徒刑2年,即外部性界限),爰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家中為○○○○○,目前有需定期洗腎之 母親及2名幼子需要扶養,且抗告人之弟、妹均在求學,責 任重擔都落在抗告人身上,抗告人決心悔過,希望早日重回 社會改善家中困難,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應執 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於法定範圍內得自由裁量之職權 ,倘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 方法或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 之理念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抗字第94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最 早確定者為112年4月17日,而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裁判確 定日前所犯,原審為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 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抗告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5所 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 抗告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抗告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 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 卷可憑(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卷),合於刑法第50條 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原審函詢抗告人關於定刑之 意見,經抗告人表示:目前尚有需洗腎之母親、未成年子女 2名需要扶養,希望從輕定刑等語(見113年度聲字第1466號 卷第31頁)。爰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 上限(有期徒刑2年)、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9月),並 斟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妨害秩序罪、交通過失傷 害罪、詐欺取財罪、傷害罪等,多為不同類型之罪,兼衡附 表所示各罪所侵害之法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罰相當 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 法律之外部界限,裁量之刑度亦已有所減輕,符合法律授與 裁量之恤刑目的,且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亦無 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依前揭說 明,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㈡綜上,原審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意 旨仍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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