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3年度,1116號
TPHM,113,抗,1116,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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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16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賴亞瑄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4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賴亞瑄(下稱抗告人 )雖主張所犯附表一、二所示數罪合於數罪併罰,指摘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所為桃檢秀丙11 2執更1946字第1129156040號函否准其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惟上開各案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 ,均為臺灣高等法院,按上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本院( 原裁定誤載為本院臺中分院),異議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詳予審究抗告人所主張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罪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可排除於定刑之列,則 附表一編號2至5與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12罪,即得以合併定 應執行,而有利於抗告人,俾符合數罪併罰採恤刑之刑事政 策目的,故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提起抗告等語。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 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明 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至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 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條第2項 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 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 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 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 訴訟法現制未為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 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 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 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 ,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113年度台抗字第651號裁定意旨 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11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見附表一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2365號裁定定應執行4年2月確定(見附表二)。嗣抗 告人就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罪刑與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罪刑 ,向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向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而經桃 園地檢署以桃檢秀丙112執更1946字第1129156040號函復礙 難照准,因而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之指揮不當。基此,抗 告人就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各罪刑請求檢 察官向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本院,依上開說明,抗告人 以檢察官否准其上開請求之指揮執行為不當,聲明異議自應 向本院為之始屬適法,是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於法 不合。原裁定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192號、112年度聲字第 2365號裁定所示各案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均為本院,以 原審法院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其理由 雖有未恰,然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
 ㈡至抗告人稱原裁定未詳予探究其所主張排除附表一編號1所示 之罪,就其餘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1至8各罪合併定應 執行刑,較利於抗告人,而符合數罪併罰採恤刑之刑事政策 目的等語。惟查,原裁定係以無管轄權為由,認抗告人之聲 明異議不合法,而予以駁回,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審查原 則,原裁定並未實質判斷其聲明異議之理由當否,則抗告人 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恐係對原裁定意旨及相關法律規範 有所誤解,實不足採。
 ㈢綜上,原裁定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以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8年7月28日 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9月18 109年11月10日 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09年8月14日 基隆地方法院 110年8月11日 110年10月19日 ⒊ 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3月 109年5月20日 基隆地方法院 111年1月25日 111年3月9日 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5月11日 111年10月5日 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2月 109年7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5月11日 111年10月5日 應執刑有期徒刑6年6月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⒈ 妨害公務 有期徒刑6月 110年4月2日 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8月24日 110年10月7日 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9年12月8日 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0年2月17日 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0年4月2日 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10年8月24日 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7月18日 111年8月24日 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10年2月6日 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1月15日 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8月 110年5月28、29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4月26日 112年7月6日 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0年5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4月26日 112年7月6日 應執刑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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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