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促轉上字,113年度,2號
TPHM,113,促轉上,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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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促轉上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韋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案件,不服法務部中
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駁回其申請之處分(113年度法義字第77號
處分書),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89年度感裁字第1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 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 法第9條規定,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 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 事實而受刑事審判者,其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 之宣告、單獨宣告之保安處分、單獨宣告之沒收,或其他拘 束人身自由之裁定或處分,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 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二、前 款以外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依職權或 申請,認屬依本條例應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審判案件。又申 請人對於促轉會駁回其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 請之處分不服者,自送達駁回處分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違 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之事由,就該刑事 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向高 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抗告或聲請撤銷之, 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第3項第2款、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8項訂定之「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 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管轄法院 認為申請人所提起之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 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
二、法務部駁回本件聲請之處分書係於113年7月4日送達抗告人 即聲請人陳韋廷(下稱抗告人),有法務部郵務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抗告人對於法務部前開駁回聲 請之處分不服,於送達駁回處分後20日內之113年7月29日, 就本案裁判向本院提起抗告,有其刑事抗告狀上之收狀章可



憑(見本院卷第3頁),並未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又本案形 式上固無刑事有罪判決,然司法審判機關以裁定交付感訓處 分,使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受有重大限制,其實質內涵應屬 司法權所為之刑事制裁,自屬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3項 規定之適用範圍,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感訓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感裁字 第13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經提起抗告,本院以89年度感抗 字第218號以抗告駁回確定,有該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抗告人主張其上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案件(下 稱本案)受有司法不法,向法務部聲請平復。法務部調查後 ,認抗告人涉犯之罪不在促轉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威權統 治時期」期間之範疇內,非屬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第3 項第2款之刑事裁判,因認聲請為無理由,於113年6月14日 以113年度法義字第77號處分書駁回聲請,此有法務部113年 6月14日法制字第11302513320號函及所附113年度法義字第7 7號處分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5頁)。 ㈡按「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 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威權統治 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 審判之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 定,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 ,並促進社會和解。前項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 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 ,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促 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訂有 明文。然抗告人係於民國89年6月15日遭員警查獲未經許可 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1支及具殺傷力之改造玩 具子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交付感訓處分,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治安法庭89年度感裁字第13號裁定在卷 可佐。而抗告人固經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然抗告人上開行為 期間非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範威權時期內即「34年8月15 日至81年11月6日止」。是以,法務部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 無不當,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2條、第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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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