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屠紀齡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67號)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屠紀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三項之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事 實
一、屠紀齡為成年人,知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俗稱FM2 、強姦藥丸,屬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下稱FM2或氟硝西 泮)藥物及含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Clonazepam ,下稱氯硝西泮)成分之「克癇平」(有嗜睡副作用,亦屬 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藥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第4款所列管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亦分別 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不 得以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且知悉代號BA000-A1 10020號女子(民國00年00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下稱A女)為未滿16歲之少女,竟基於以欺瞞使未成年人混 合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以藥劑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1 0年3月1日15時許,邀同A女及代號BA000-A110020C號未成年 女子(00年0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女),至 其基隆市○○區○○路000號0樓辦公室(下稱本案辦公室)內飲 用調酒飲料,並將摻有不詳份量FM2及氯硝西泮之調酒,讓 不知情之A女飲用,欲待A女因藥效發作而遂行強制性交,A 女不疑有他即予以飲用,屠紀齡以此欺瞞方法,使A女混合 施用第三級毒品FM2及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嗣屠紀齡之配 偶到場後見A女、B女在場而與屠紀齡發生爭執,屠紀齡即請 A女、B女改至基隆市○○區○○路00號0樓恆昌商旅繼續飲酒, 並要求A女、B女先行前往。A女、B女前往恆昌商旅後,屠紀 齡旋於同日16時32分許,攜帶酒類抵達恆昌商旅000號房( 下稱000號房)與A女、B女會合。其後因B女外出購買零食,
屠紀齡即趁房內僅有其與A女,且A女已因FM2及氯硝西泮藥 效發作而昏沈之際,違背A女意願,以身體某部位碰觸A女外 陰部而欲為強制性交行為。嗣因B女購物後返回000號房門口 敲門但未獲回應,B女在外等待約10分鐘後,屠紀齡即停止 對A女性交而未遂,並開門讓B女進入。
二、案經A女之父(代號BA000-A110020E號,真實姓名詳卷,下 稱A父)訴由基隆市警察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 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此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 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 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犯 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準此,本判決關於被 害人A女、證人B女及告訴人A父、A女之兄(代號BA000-A110 020D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兄)、B女之父(代號BA000- A110020F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父)、A女之輔導老師李 ○禎之姓名、年籍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依上開規 定均予以隱匿而不揭露。
二、本案下述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屠紀齡(下稱被告)犯罪之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 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 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 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以欺瞞之方式使未成年人A女混 合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犯行坦承不諱,惟辯稱:我雖與 A女談妥為性交易,但因旅館沒有保險套,故只有撫摸A女胸 部、自己手淫,我完全沒有以身體任何部位去碰觸A女的陰 部(外陰部或陰道)云云。
二、不爭執事項:
屠紀齡為成年人,且知悉A女為未滿16歲之少女,於110年3月1日15時許,邀同A女及B女至本案辦公室內飲用調酒飲料,並將摻有不詳份量、含有氟硝西泮、氯硝西泮之藥物摻入調酒內,讓不知情之A女飲用,以此欺瞞方法,使A女混合施用第三級毒品FM2及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嗣屠紀齡之配偶到場後見A女、B女在場而與屠紀齡發生爭執,屠紀齡即請A女、B女改至恆昌商旅繼續飲酒,並要求A女、B女先行前往,A女、B女前往恆昌商旅後,屠紀齡旋於同日16時32分許,攜帶酒類抵達恆昌商旅000號房與A女、B女會合。其後因B女外出購買零食,屠紀齡即趁房內僅有其與A女,且A女已因FM2及氯硝西泮藥效發作而昏沈之際,違背A女意願,撫摸A女之身體而為猥褻行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原審(他306卷第47至51頁、第65頁、偵2467卷第23至27頁、第37頁、原審卷第57至64頁、第95至126頁、第187至194頁、第231至239頁)、證人B女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他306卷第57至58頁、第105至112頁、第133至135頁、偵2467卷第41至42頁、第43至51頁、第53至55頁、第239至246頁、第327至329頁、原審卷第95至126頁)、證人即恆昌商旅櫃台人員楊庭豪於警詢、偵查(他306卷第83至88 頁、偵2467卷第61至65頁、第219至224頁)、證人李○禎於警詢(偵2467卷第67至72頁)、證人B女之父於警詢、原審(偵卷第50至51頁、第54至55頁、原審卷第95至126頁)、證人屠○○於原審(原審卷153至166頁)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卷附A女手繪位置圖(他306卷第53頁)、○○路00號○樓平面圖、夾娃娃機店照片、恆昌商旅照片、案發日被告穿著照片(偵卷第35、第77至87頁、第89至95、97頁)、A女與B女臉書話錄音譯文(偵卷第57至59頁)、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保管單、贓證物款收據(偵卷第73至76頁、原審卷第5至7、第21至29頁)、基隆市警察局110年4月12日基警婦字第1100002852號函及附件、110年4月23日基警婦字第1100003202號函及附件、110年6月3日基警婦字第1100004385號函及附件、110 年8月11日基警婦字第1100006263號函及附件(偵卷第205至210頁、第229至236頁、第251至303頁、第331至333頁、他卷第93至102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5月18日FDA管字第1100014948號函(偵卷第249頁)、A女與B女之間通話紀錄、語音通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A女之學校學生輔導綜合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派出所110年3月15日報告(偵卷彌封卷第135至143頁、145頁、第147頁、第149頁)、「恆昌商旅」監視器影像時序表、案發當日「恆昌商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說明(偵卷彌封卷第151至173頁)、司法個案報告書、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單、基隆市家暴中心第2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偵卷彌封卷第335至337頁、第339至361頁)、111年1月27日刑事辯護意旨續狀後附診斷證明書、病歷首頁、病歷表(原審卷第245至253頁)、案發當日恆昌商旅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員警到場之密錄器影像光碟及本院前審111年11月24日、112 年1月5日勘驗恆昌商旅監視器1、監視器2 及密錄器畫面截圖,及112年3 月2 日勘驗臉書話錄音檔案(本院前審卷第207至245頁、第251至307頁、第313至31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總職醫字第1129904403號函(本院前審卷第341至342頁),可茲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三、本院之判斷:
㈠A女對於遭被告以欺瞞之方式施用第三級、第四級後,遭被告 性侵之重要事實,前後證述情節一致:
1.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10年3月1日15時許,和我同學B女在基隆市○○區○○路000號,由屠紀齡調酒,我和B女玩遊戲,輸了就要喝1口,後來我和B女玩累了,我就把那1杯酒喝光,並將B女的酒也喝完;之後B女跟我說要走了,結果我一站起來就沒有意識;我遭受侵害的地點是恆昌商務旅館,我不記得我是如何到達受害地點、有無其他人一起去我全部都不清楚,上計程車的事情是B女跟我說的;110年3月2日凌晨4、5點時,我在我基隆住所傳MESSENGER給B女,問發生什麼事,B女回傳說「你記得你有跟屠爸打砲嗎?」,我回說「你不要騙我喔,這是開玩笑的吧?」,然後B女就很肯定有發生這些事並跟我講經過,B女用語音及訊息說「到旅館時,你說你想要吃東西,我說我就要帶你去買,可是你拒絕了,之後我就讓你在旅館休息,我就出去買了,我再次回來時,敲門都無人應門,我沒有帶房卡,所以在外面等了10分鐘,之後屠紀齡開門,說公司有事就先走,我進房間後,你跟我講有和屠紀齡發生性行為」;B女跟我說性行為是我同意的;110年3月2日凌晨4、5點,我在我住所醒來時,覺得陰部刺刺痛痛的,但不知道也不記得被告以何種方式實施性交,也不知道他有無射精;我得知當日只有跟哥哥講,至110年3月3日上午,我才跟爸爸講,並在同日前往驗傷,我記得事後屠紀齡有在我包包中放錢,錢我有交給學校輔導老師李○禎;B女在上課期間,屠紀齡有一直密她,似乎是想私下和解或道歉,屠紀齡似乎很緊張等語(他卷第47至51頁)。 ⒉於原審證稱:110年3月1日約15時,B女約我去夾娃娃機店喝 酒,當天喝調酒,我不知道被告去哪裡調的,被告一共拿出 2杯調酒,我除了喝我自己那杯外,也有喝B女的,依照我自 身經驗,我的酒量沒有差到喝這樣就會斷片;我不記得後來 為何會到恆昌商旅,一開始我只知道要離開娃娃機店,我起 來後、到恆昌商旅發生何事、看過誰、有無繼續喝酒、如何 離開等,我都不記得,也沒有印象;這件事情發生後,3月2 日(就是我去喝酒的隔天)早上,我有傳臉書訊息給B女, 她問我「那妳記得妳有跟被告發生關係嗎」,我說「我不記 得」,我以為是開玩笑的,B女說是我自己跟她講的,她當 時去買東西,回來之後我自己跟她講的;被告跟B女各留了 新臺幣(下同)1,000元給我,後來我跟我哥哥、父親講, 他們送我去學校,請老師帶我去報警,報警時有驗尿驗血, 從發生事情至驗尿、驗血期間,我沒有服用藥物等語(原審 侵訴卷第98至104頁)。
⒊觀諸證人A女上開證述,關於其於110年3月1日15時許,在夾 娃娃機店內私人空間,於飲用被告所調製酒類後,陷入昏沉 ,對於飲酒後發生何事均完全不復記憶,且疑似遭被告性侵 之重要事實,前後證述一致,並無任何矛盾之處。 ㈡按被害人(告訴人)為證人時,其證述固仍應調查其他補強 證據,以擔保該證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惟所謂補強證據, 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 被害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 ,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 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 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 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 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而A女上開指證內容 ,尚有以下補強證據而可以憑信:
⒈證人B女於警詢及偵查所述情節,前後一致,足為A女證述之 補強證據:(至證人B女於原審之證述不可採之理由,另詳 後述)
⑴證人B女於110年3月8日警詢稱:A女是我國中同班同學,我曾到屠紀齡的水電工程行做打掃及打雜的工作,A女則不認識屠紀齡;110年3月1日屠紀齡叫我約朋友一起出來喝酒,我就約A女,我們前往本案辦公室,屠紀齡調酒給我們喝,由美麗果果汁與伏特加酒所製成,我喝了約半杯覺得臉紅就沒有喝了,A女覺得很好喝就全部喝完,也喝了我剩半杯的調酒,後來屠紀齡的老婆進來跟屠紀齡吵架,屠紀齡就塞了1,000元給我,私底下跟我說要到廟口的恆昌商旅開房間繼續喝;我跟A女到了恆昌商旅開了000號房,沒多久屠紀齡也到了,又調酒跟A女喝,A女想吃餅乾,我就去對面全聯買,但返回000號房間敲門,都沒有回應,我就坐在房間門口等;大概過了20分鐘後屠紀齡才打開房門,並說他還有事要忙先離開,屠紀齡離開後A女跟我說,他們剛剛在打砲,就是發生性行為,我就問A女幹嘛要跟他打砲,問她是真的還是假的,A女就說她有同意與屠紀齡發生性行為,因為屠紀齡有給她1,000元,我看見A女的黑色內褲在旁邊,我還有提醒她,她就拿起來穿,但穿不進去,大概(筆錄誤載為「該」)穿了快半小時,後來穿進去結果又穿反了;後來旅館工作人員來催我們退房並報警,說我們賴著不走;案發後A女有問我她跟屠紀齡發生性關係這件事,她說她斷片,就是喝醉酒事情都忘記了,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我有問屠紀齡要不要跟A女家長談談,屠紀齡就跟我說,對外人說是我跟A女喝得不過癮,要到恆昌旅館開房間繼續喝,不要說是他約的;案發後我與A女在電話中說這件事的時候,A女有在電話中哭等語(偵卷第43至51頁)。 ⑵於110年4月26日偵查中證稱:110年3月1日早上,屠紀齡叫我
找朋友出來喝酒放鬆,我約A女一起前往,我們到屠紀齡的 店0樓,由屠紀齡調酒給我和A女喝,是用美粒果加伏特加調 的,A女喝的比我多,後來屠紀齡老婆來了,看到我和A女在 場很生氣,就跟屠紀齡吵架,屠紀齡偷偷塞了1,000元給我 ,提議要到恆昌商旅繼續喝酒,叫我和A女去恆昌商旅開1間 房間等他,是屠紀齡帶酒去恆昌商旅;A女到恆昌商旅時很 醉,但是跟她講話她會回應,屠紀齡進入房後,有繼續調酒 給A女喝;我於16時49分許外出買東西,回來後一開始敲門 沒有回應,差不多過了10到20分鐘左右,屠紀齡才開門,並 說公司有事要忙他要先走,我進門時,看到A女蓋棉被躺在 床上,有在棉被裡做穿褲子的動作,A女有跟我說她剛剛跟 屠紀齡在打砲,A女看得出來是喝醉了,吐得滿地都是;案 發後,A女有跟我用臉書MESSENGER打字及語音對話,我有把 事情全部都跟A女說,A女也有告訴她爸爸,然後就報警;事 後,我有打電話問屠紀齡,屠紀齡說跟A女發生性關係這件 事是有經過A女同意的,A女是自願的,屠紀齡也有打電話找 我,希望我跟我爸說是我和A女自己要喝酒,叫屠紀齡到恆 昌商旅幫我們送吃的等語(偵卷第239至246頁)。 ⑶再於110年8月9日偵查中證稱:110年3月1日下午,屠紀齡自0 00號房離開後,我與A女留在該房間內,A女好像沒有去使用 廁所,當時她無法自己站立,要扶著她才能走,之後是警察 到場時,我與A女才離開000號房等語(偵卷第327至329頁) 。
⑷綜合證人A、B女上開證述內容,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自承 ,堪認本件係被告主動邀約未成年之A女、B女飲酒,並趁A 女不注意之際,在調酒內摻入不詳份量FM2及氯硝西泮,並 交予A女飲用,另由證人B女證稱當時「A女穿內褲穿了快半 小時,穿得時候腳一直卡住,好不容易穿上去,又穿反了」 等情,亦足佐證當時A女精神顯屬不佳而意識不清,客觀上 自無同意性交之能力。
⒉A女於前揭時、地經基隆長庚醫院醫師採集尿液、血液送臺北 榮總進行藥毒物鑑定,檢驗結果為:A女之尿液檢體檢出氯 硝西泮(為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之代謝物及氟硝西泮( 即FM2,為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之代謝物等情,有臺北 榮總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110年4月13日檢驗報告在卷可憑 (偵卷第233至236頁)。又苯二氮平類為鎮靜劑,其作用為 鎮靜、安眠、減輕焦慮與肌肉痙攣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10年5月18日FDA管字第1100014948號函附卷 可參(偵卷第249頁)。
⒊A女於110年3月3日向基隆市警察局報案後,經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醫師於同日13時50分許,對A女驗傷、進行採驗(採取尿液、血液為藥毒物鑑定,並對A女外陰部梳取物、外陰部、陰道深部等處採集檢體),經警將採驗檢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DNA-STR鑑定法鑑定後,鑑定結果為:「1.被害人牛仔長袖外套、小可愛、7分褲,經多波域光源檢測結果,均未發現可疑斑跡,故未進行DNA鑑定。2.被害人外陰部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呈弱陽性反應,以顯微鏡檢未發現精子細胞,以前列腺抗原檢測法檢測結果呈陽性反應,經直接萃取DNA檢測,人類DNA及男性Y染色體DNA定量結果,為男女DNA混合,女性DNA含量比例偏高,未進行體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另進行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3.被害人陰道深部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呈弱陽性反應,以顯微鏡檢未發現精子細胞,以前列腺抗原檢測法檢測結果呈陰性反應,經直接萃取DNA檢測,人類男性Y染色體DNA定量結果,未檢出DNA量,未進行DNA-STR型別分析。4.其餘檢體未檢測」等情,鑑定結論則為:「被害人外陰部棉棒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因未送檢特定比對對象,無法比對」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7日刑生字第110002403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偵卷第259至262頁)。嗣採集被告之唾液檢體再次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DNA-STR鑑定法鑑定後,鑑定結論為:「本案前次送鑑被害人外陰部棉棒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涉嫌人屠紀齡型別相符,不排除其來自涉嫌人屠紀齡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等情,有該局110年5月27日刑生字第1100046316號鑑定書存卷可參(偵卷第253至256頁)。是依上開鑑定結果,A女外陰部棉棒檢出被告之DNA,參酌被告於本院亦坦承有對A女為射精之行為,則A女外陰部所檢出被告之DNA,應為被告所有無誤,由此情形觀之,可認被告應有以其身體某部位碰觸A女之外陰部,足以補強A女所證伊遭被告性侵之指訴。
⒋觀諸A女與B女間之MESSENGER對話及通話內容譯文 ⑴A女於案發隔日即110年3月2日5時17分,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向B女確認案發情形略以:(偵彌封卷第135頁) A女:嗨 在嗎
B女:(手指比讚圖案)
終於醒了?
A女:對
我斷片
發生什麼是(應為「事」之誤)
B女:你喝醉 我帶你去休息
(B女傳送A女趴在地板上之影片)
然後
你跟屠他爸打砲
(B女傳送A女趴在地板上之影片)
後來
(B女傳送A女倒在地板上之影片) 我叫不醒你
旅館商家報警
我們被帶到警察局
各自帶回家
A女:我一開始不是
B女:什麼東西
A女:很清醒
但
B女:我怎麼知道你幹嘛
A女:後面我全不記得
我感覺被下藥欸干
⑵其後A女與B女並以MESSENGER進行語音通話,譯文內容如下( 偵卷第57至59頁):
A女:我完全覺得很可怕,你知道為什麼嗎?
A女:因為當時我不是就是喝完酒的時候,我記得我有離開 那裡啊,可是我為突然就變成那樣,我覺得超奇怪 的,你知道嗎?
A女:我的印象停在那個女生跟他在吵架,然後你叫我走 了,我就拿著我包包,然後把菸熄掉,然後就跟你出 去
A女:然後你好像在攔計程車還在幹嘛吧,我記得我還有拍 你啊,那時候我有拍你
A女:看,那是我最後的印象,因為我不記得我們有進旅館 A女:我,我的印象就停在我拍你現動之後我就完全都沒有 想法了
A女:殺小打炮
A女:幹尼娘你認真?你在騙我吧?為什麼?
B女:我不知道阿,就是說我去買東西回來後我敲門,然後 你們都沒人幫我開門,然後後來他就幫我開門,然後 他走了之後你就叫我過去說你們有打炮之類的 A女:不是吧?可我完全沒印象欸,你認真嗎?你真的認真 嗎?我很認真喔!
A女:你給我屠○○他爸的那個聯絡方式(按少年屠○○為 94年間生,真實姓名詳卷)
B女:對阿,我很認真,他還給你1000塊欸,然後你包包是 不是有2000?然後有1000是我原本要讓你搭車回去, 因為我後來想先走,然後那1000不知道,結果後來我 們被警察帶走,然後看你什麼時候要把那1000拿給我 B女:連我自己都不太能密他了
A女:我包包裡有2000?真的假?可是我現在翻,等我一 下。沒有啊,喔有欸,我看到了,我明天給你 A女:阿他給我1000幹嘛?怎樣,幹完就給錢是嘛? A女:等一下,我真的很認真問你,我真的被他幹嗎?我, 我現在有點害怕
B女:不然那是假的,他給你錢幹嘛?他給你1000,然後幹 完,他幹完就給你1000,另外那1000是我塞給你的, 我怕你回家沒有沒沒有辦法坐車,結果後來我們就到 警察局,然後你也不清醒,然後我就等你醒了我在跟 你拿就好
A女:我問妳喔,就是我是什麼時候開始突然不清醒的? A女:因為我相信你自己也知道吧,就是我在放煙的時候, 就是我們走下樓的時候,我不是都很清醒的嗎 A女:我還拍你ㄟ,我還可以拍現動ㄟ
B女:那是上計程車之後吧
A女:那你不覺得很奇怪嗎?我前面很清醒,就之後就突然 變成這樣,很噁心ㄟ,到底為什麼?
A女:不是,我怎麼想都覺得奇怪啊
A女:原本很清醒的我,連一點點醉意都沒有的我突然變成 這樣
A女:然後再來就是呢,就是我們走之前的時候,又有新的 1杯酒
A女:然後我就把它全部喝完了,就是不是不是他前面倒給 我們的那兩杯
A女:他都不怕我醒來的時候,就是記得這件事情嗎 B女:就是酒精揮發而已啊
A女:但好奇怪喔,我的很淡ㄟ,我的很淡ㄟ
A女:我的比那個,比我們在橘子酒吧喝的還要淡 A女:然後橘子酒吧那個比較濃,我全部都喝完我也沒事啊 B女:他那時候有回去,後來房間說我們還在那邊穿內褲穿 了半小時,說什麼我們內褲還一直穿不好 A女:不行,我現在太多疑問了,而且我真的很害怕,真的 有發生這些事嗎?
A女:蛤?你說什麼?你前面在吃東西我聽不清楚 B女:我說你在我面前然後沒有穿內褲,然後我叫你穿起 來,你穿了半個小時都還沒穿好,然後你一直跟我說 卡住,我就跟你說你穿反了,然後你就很生氣脫掉又 重穿1次
B女:那時候你還把後來來的警察全部都嗆了嗆爆一遍 A女:可是我有印象我有罵警察ㄟ,然後那時候我就看我哥 來了
A女:對阿,為什麼我會罵他們?我,是因為他們說什麼話 嗎?還是我怎樣?
B女:然後你後面還有一些女警對我爸口氣很差,然後你會 罵男警是因為你覺得他們莫名其妙,就是只是我們太 晚走,然後你就把他們,只是我們太晚走他們就要把 我們帶走
B女:那男警還有問我們要不要喝水,然後你說不要,然後 問我們要不要抽菸,我說好,他就去買1包七星濃給 我
A女:是對你爸口氣很差還是怎樣?
A女:可是這我有點印象ㄟ,我記得就是我在罵那女警,然 後那個男警察就過來說好啦好啦,沒事、沒事 B女:就大概就醬阿,反正,對阿
A女:重點是,為什麼他要對我做那種事情?
A女:怎麼辦,我現在有點害怕
A女:他都不怕我醒來的時候,就是記得這件事情嗎? B女:那是你叫我去買餅乾,之後我回來我就一直敲門,然 後都沒有人幫我開門
B女:那你能不能還我那1000嗎?因為我那個什麼,我還要 ,我星期六還要去桃園還人家錢
B女:然後我覺得我之後都不敢跟他出去,然後那時候, 對,就開門都沒有人回,然後他走了,你就跟我講這 件事
A女:對不起,我現在有太多疑問了(被害人疑似哭泣) A女:我酒量雖然不好,可是我可以灌很多公杯,我也可以
喝伏特加高粱,之前還全部喝,為什麼我都沒有醉( 被害人疑似哭泣)
A女:然後偏偏這次我就醉了,我真的不是很懂(被害人疑 似哭泣)
A女:而且為什麼我的顏色比較淡,他明明知道我的酒量比 你好
B女:可是你那杯我也喝過啦,我都沒事
A女:可是我真的不懂啊,那個我喝那些酒,我完全感覺不 到有酒精味,就是美麗果味道,然後有點有點氣而已 A女:然後你說你也喝過我的那一個,可是你只喝了1口, 我就全部都乾了
A女:然後之後你的也是我喝完的,然後再加上後面又有1 瓶酒,我又把他喝掉了
A女: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我全部都不記得,你知道嗎?斷 片是酒醉之後才會斷片
A女:如果是突然的斷片,就很奇怪啊,就你沒有酒醉,然 後突然斷片,然後之後才開始酒精怎樣怎樣的 A女:你說的前面是什麼時候
A女:因為,反正我就記得全部東西,可是到後面我就完全 忘了
A女:我覺得你可以多說一下,我好像有點印象了 A女:可是就是很奇怪阿,就是一下清醒,然後就之後馬上 酒醉,就像我在喝完酒之後呢走掉
A女:當時都很清醒,結果走著走著我就晃了,晃完之後我 什麼都不記得了
A女:你看該怎麼辦,我被我哥性侵,我被比我小的性侵, 我被比我老的性侵,然後我現在又被1個學姊的爸爸 性侵
A女:我要去賺錢,我想去作援交,反正反正我的經驗那麼 豐富
A女:而且他怎麼會跟你說他已經經過我同意了? A女:他自己也有跟你說他對我這樣嗎?
B女:那時候還有其實你那時候也有跟我說他有經過你同意 A女:我完全沒辦法記得,我連我吐的時候我都不記得,我 唯一記得的就是,我看到你先動,再來就是我看到我 哥來警察局找我,剩下的我全部都不知道了(被害人 疑似哭泣)
A女:我只記得這兩個,我什麼東西都不記得(被害人疑似 哭泣)
A女:好啦,沒有關係麻,反正他也已經經過我同意啦,我
說可以啊(被害人疑似哭泣)
A女:那樣就不會是他的問題了(被害人疑似哭泣) A女:沒關係,那就這樣吧,反正我自己同意了(被害人疑 似哭泣)
⑶經本院前審勘驗上開⑵所示語音通話檔案,勘驗結果為:偵卷 57至59頁「被害人BA000-A0000000與證人BA000-A110020C臉 書對話錄音譯文」,除在該卷第57頁譯文內容之第19行「20 C」對話內容:「連我自己都不太能密他了」前面增加「不 然他老婆會看了會問」,且譯文中所提及之「現動」、「先 動」均應為「限動」之外,其餘譯文內容與錄音對話相同( 本院前審卷第314頁)。
⑷細觀上開案發翌日A女與B女間之通訊內容及語音通話譯文, 可知A女於藥劑效力消退後,即懷疑案發當時有遭被告下藥 性侵,而立即與B女確認當時情形,與一般遭性侵害者之反 應相同;且A女稱當時完全「斷片」,毫無意識與記憶,此 核與證人B女前開所證及A女之胞兄所證述內容(詳後述)及 上揭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示情形均屬相符,A女於案發時既毫 無意識與記憶,顯無同意與被告性交之意識及能力。據此, 證人B女所證及語音通話中關於B女稱「A女有向B女說被告有 經過A女同意為性交」乙節,與A女當時精神狀態顯然不符, 徵諸A女已於上開語音通話中質疑「而且他(被告)怎麼會 跟你(B女)說他已經經過我同意了?」,尤足見A女除客觀 上無同意性交之能力外,且事實上亦未同意與被告性交。 ⒌關於A女於案發後之精神狀況及情緒反應,有下列證據可證: ⑴按證人陳述之證言,常有就其經歷、見聞、體驗事實與他人 轉述參雜不分,一併陳述之情形。若其陳述內容,係以之供 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以 之證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 身並非用以證明其所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證 據(間接證據),以之參照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 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案發當時或事後所生之影響, 難謂亦屬傳述自被害人,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所目睹被害人 當時之情況,而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20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透過「被害人陳述」以外 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緒表 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係獨立於 (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證據方法暨資料,屬具補強證據適 格之情況證據,可藉其與待證事實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資 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此並非傳 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
勾稽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證人即A女之胞兄於偵查證稱:我姐在110年3月1日19時左右 打電話給我,說A女在派出所,要我去派出所接A女,於是我 在20時去延平派出所把A女接回家;當時A女只說自己的事, 看起來是喝醉了,走路搖搖晃晃,我問她事情她都答非所問 ,身上算是有一點點酒味,但我不認為那是很重的酒味;警 察是說A女喝醉了,但她的朋友B女很清醒;A女在110年3月2 日早上在居所面對面跟我講遭人性侵,當時她一直在哭,我 問遇到什麼事,她說跟法院有關的事,後來她叫我不要跟別 人講,並就是被她朋友的乾爹強姦(或是性侵,我忘記了, 是強姦或性侵其中之一);我就問為何她會知道,她說是B 女告訴她的等語(他卷第57至58頁)。業已證述至派出所接 回A女時,及A女敘述遭人性侵時,A女之精神狀況及情緒反 應。
⑶證人即A女之輔導老師李○禎於警詢證稱:於3月2日早上A女曾 到輔導室,經我們瞭解她陳述前一天(1日)與B女一起在旅 館因超時被櫃台人員報警,我有詢問關心,但A女哭泣、情 緒低落、不願意多談,所以我並不知道原因;A女於3月3日8 時許曾到輔導室,因為A女爸爸知道A女遭性侵害,打電話通 知學校,A女到校上課,我們就請A女到輔導室關心瞭解此事 ,但因A女排斥,故未再進一步追問案發經過;A女向我陳述 過程時,精神狀態穩定,但情緒低落(有皺眉頭),她疑惑 還有害怕為何喝2杯酒就失去記憶,及跟屠先生發生性行為 這件事;我們得知此事後就即刻聯絡A女姊姊於3月3日中午 帶A女至基隆市警察局婦幼隊報案等語(偵卷第67至72頁) 。亦證稱A女向之陳述此事時,精神狀態穩定,但情緒比較 低落(有皺眉頭),A女「疑惑」還有「害怕」為何喝2杯酒 就失去記憶,及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這件事等案發後之精神狀 況及情緒反應。
⒍上開事證,亦均足以佐證A女證述因飲用被告所提供調酒飲料 後,未久即意識昏迷而遭被告性侵等情,應屬信實。 ㈢證人B女於原審之證述及被告女兒屠○○於原審之證述,均不足 採信
⒈證人B女雖於原審翻異前詞,改證稱:我於偵查中所述是我亂 講的,偵查中所述均不實在,因為被告女兒跟我說要想要害 被告,這個方法是被告女兒想出來的,那段時間她父親對她 比較冷落,我也覺得被告對我不好,所以我就搞這個;是我 趁他們不注意時,在A女的果汁內放1顆安眠藥;安眠藥被告 都放在桌上,我進出他家裡時拿了2顆白色圓型藥錠狀的安
眠藥,在娃娃機店跟恆昌商旅2次都有放;我在偵查中說「A 女有跟我說她與被告有打砲」,這是我瞎掰的;另被告女兒 有拿被告用過、有精液的保險套給我,在110年3月1日那天 抹在A女的那裡云云(原審侵訴卷第105至122頁)。 ⒉證人即被告女兒屠○○於原審證稱:我認識B女,從國小大概5 年級認識到現在,109年暑假大概7月左右,B女來我家住過1 個月,認我父親為乾爹;109年8月,我有抱怨爸爸不讓我跟 B女一起出門,而要幫他顧小孩,且他工作比較繁忙;B女有 跟我提過要對被告做報復行為,我跟B女有討論過要搞我爸 ,但我沒有執行,我不知道B女有沒有執行,我有答應,並 在228連假的早上,在我家給了B女我爸爸使用過的保險套, 由我拿筷子夾廁所裡垃圾桶的保險套給B女,B女拿廚房抽屜 的透明夾鏈袋直接裝,裡面有精液,B女拿走後的事我不清 楚,我不知道B女要做什麼、也沒想到後果云云(原審卷第1 56至165頁)。
⒊觀諸證人B女、屠○○於原審所為證述內容,就何人提議報復被 告、具體計畫由何人所想出等重要事項,證人B女與屠○○所 述內容不一,顯然互相推諉,矛盾不一。再者,證人B女於 警詢、偵查作證時點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且未如於原審審判 中須與被告同庭接受詰問,相較其於審判期間所受之心理壓 力,而可能導致供詞轉折以迴護被告,顯以證人B女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較值採信。又證人B女及屠○○所證僅因被告 對伊等較為冷落之動機,即共謀以上開匪夷所思之手段誣指 、陷害自己之親生父親(被告則為與B女情同父女之乾爸) ,依證人B女、屠○○當時均僅15歲之年齡、智識、經驗及渠 等供述之犯罪動機暨手法,在在均與常情有違,自難輕信。 況被告已於本院前審坦承有對A女射精、於本院審理中再坦 承本案藥劑係由其所為之事實,此明顯與證人B女、屠○○於 原審所為上開證述情節不符,自以證人B女於警詢、偵查中 所為與前揭各項事證互為吻合之證述為可採。
㈣被告辯解不足採之理由
⒈被告雖以與A女談妥為性交易,下藥是為了助性云云為辯,然 A女在000號房內時之精神狀態已因FM2及氯硝西泮藥效發作 而陷入昏沈,藥效過後,對於有否與被告為性行為一事,毫 無意識與記憶,於此情形下,A女於案發時當無同意與被告 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識及能力,均詳如前述。參諸被告於本 院前審稱當時是請A女幫其打手槍,其射精在A女的肚子云云 (本院前審卷第439、451頁),於本院審理中則稱:是自己 手淫射在床上,可能A女沾到云云(本院卷第126頁),前後 所述不一,已難採信;再依本案前開事證,已足認A女於案
發當時精神狀態昏沉,身體狀況呈現無力、行動要人攙扶之 狀態,是否能為被告所謂之打手槍行為,已非無疑。況被告 既供稱是射精在A女肚子上,惟卻在與A女肚子有相當位置差 距之A女外陰部檢出被告之DNA,酌以證人B女證稱當時「A女 穿內褲穿了快半小時,穿得時候腳一直卡住,好不容易穿上 去,又穿反了」等情,倘被告當時與A女達成上開猥褻合意 ,何以A女會呈現未穿內褲之狀態,甚至在A女外陰部檢出被 告之DNA,此顯與被告所稱單純猥褻、打手槍等節已不相侔 ,益見被告應有以身體某部位碰觸A女之外陰部。是被告上 開辯稱,亦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⒉被告雖以B女之證詞為據,主張其當時乃與A女合意為猥褻行 為云云,惟依證人B女所證及語音通話中關於B女稱「A女有 向B女說被告有經過A女同意為性交」乙節,與A女當時精神 狀態顯然不符,徵諸A女已於上開語音通話中質疑「而且他 (被告)怎麼會跟你(B女)說他已經經過我同意了?」, 足見A女除客觀上無同意性交之能力外,且事實上亦未同意 與被告性交,均如前述,自無法以證人B女之證述,而為有 利被告認定。
⒊至基隆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 作業報告(通報)單之案情概述欄雖記載「被害人BA000-A1 10020(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於今(3)日由已成年 之姊姊偕同被害少女及社工至本局婦幼隊報案指稱,被害少 女於110年3月1日15時與同學至本市○○區○○路000號與嫌疑人 屠紀齡飲酒後同意發生性關係……」等內容(他卷第3頁), 且A女110年3月至5月相關輔導紀錄之3月3日內容中記載A女 告知B女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情(偵彌封卷第359頁),但 由卷內事證可知A女案發時之精神狀態已因FM2及氯硝西泮藥 效發作而陷入昏沈,藥效過後,對於有否與被告為性行為乙 事毫無意識與記憶,A女上開所稱同意與被告為性行為之事 均係由B女轉述,但關於B女所陳「A女有向B女說被告有經過 A女同意為性交」乙節,並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已經本院 詳述如上,自亦無從以A女自B女處所聽聞而轉述之內容為據 ,而認A女已同意與被告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㈤綜上,被告前開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有事 實欄所載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以欺瞞之方式,使人施用第 三級混合第四級毒品,並對A女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之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法律適用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22條第1項固於110年6月9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月11日起生效施行,惟僅增訂第9款「對被害
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 錄」之加重事由,且就其餘各款為文字修正,自無關乎本案 犯罪構成要件,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先予敘明。
二、按氟硝西泮、氯硝西泮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第4款所列管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亦分別屬管制藥 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次按刑法第22 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祇須行為人意圖強制性 交,而對被害人施以藥劑之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其犯罪即 屬已經著手,至於行為人最後有無對被害人性交得逞,則屬 該罪之既遂或未遂問題,縱行為人尚未對被害人性交,然其 既已著手實施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應成立該罪之未遂犯 。又此所稱藥劑,不以傳統上具有催情作用之藥劑為限,兼 含迷幻、興奮劑及安眠、鎮靜劑等,祇要足以致人無法或難 以自主決定、自由表達性意願,或超越正常表現性慾念者, 均已該當。其給與時機,在性行為終了之前,任何時段均可 ,非謂必須先期備藥,而後投藥,再促成性交,依序進行; 又其方式,暗中入藥、明白給藥、誘惑供藥,悉相同評價, 僅情節輕重有別,量刑時允宜考慮而已。易言之,其因果關 係,乃存在於行為人利用藥劑,結果致被害人性意思自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