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463號
TPHM,113,上訴,463,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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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素貞


選任辯護人 鄭清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10、851
5、9355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0707、9192、1
0704、13561、13828、11958、12794、14032、14853、16048、1
7593、19742、20938、20941、23525、21146、24266號),提起
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0609、27629、28222、
23537、28223、30480號;113年度偵字第234、269、848、846、
847、5512、8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素貞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陳素貞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 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 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 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 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12月間,接續將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永 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元大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自稱「黃正宇(音同)」、「吳科長」、「洪振哲 」等詐欺集團成員。該些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後 ,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以附表一 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 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 質及去向。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楊梅分局、大園分局、龍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 局、汐止分局、新店分局、淡水分局、三峽分局、新莊分局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雲 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左營分局、湖內分局三民第二分局、楠梓分局、仁 武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 市政府烏日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陳素貞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二第35至42、112至115、313至325頁),並有 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元大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表(見偵8310卷第97至112頁、偵13561卷第25至35頁、偵20 609卷第21至70頁、偵9355卷第19至26頁、偵10222卷第19至 22頁、偵24266卷第21至31頁)及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 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公訴及併辦意旨就詐欺部分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然被告既然與「 黃正宇」、「吳科長」、「洪凱哲」等人接觸,主觀上即知 悉對方有3人以上,所為應是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前開公訴及併辦意旨,容有誤會,因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 ,且經本院告知被告該罪名,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依法 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逕予 審理。
㈢被告是依「黃正宇」、「吳科長」、「洪凱哲」等人之指示 ,先後於111年11、12月間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元大 帳戶資料,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9355卷第55至59頁、原 審卷第109、285頁、本院卷1第322頁),其交付上開帳戶資 料之目的同一,時間密接,應屬接續之一行為。 ㈣被告以單一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元大帳戶資料之幫助 行為,幫助他人向附表一所示之人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處斷;又所犯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幫助 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3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707、9192、1 0704、13561、13828、11958、12794、14032、14853、1604 8、17593、19742、20938、20941、23525、21146、24266、 20609、27629、28222、23537、28223、30480號、113年度 偵字第234、269、848、846、847、5512、8801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由「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並於11 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 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幫助洗錢犯行 ,固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惟因幫助洗錢 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故此部分減輕事由,僅於量刑時一 併衡酌。
㈧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詐欺犯罪向為政府嚴厲查 禁,被告竟無視於此,仍為本案犯行,犯罪情節、危害社會 之程度非輕,在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顯可憫恕 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雖 非無見,惟:❶被告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元大帳戶為 接續一行為,已如前述,原審認被告交付中信帳戶及永豐帳 戶係分別起意,予以分論併罰,自非妥適;❷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609、27629、28222、2353 7、28223、30480號、113年度偵字第234、269、848、846、 847、5512、8801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0至41部 分),與被告業經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法院未及審酌上開部分亦為起訴效 力所及,而未併予判決,自有違誤;❸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全部犯行,原審未及審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減刑事由而為科刑,尚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請求適用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雖不足採,業如前述,惟其



指摘原審量刑時未斟酌其已全部自白認罪,應有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減刑事由等語,暨檢察官上訴指 摘原判決未及就上開112年度偵字第20609、27629、28222、 23537號併辦部分併予審理等情,則均為有理由。原判決既 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提供前述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 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金流不透明,致使執法人員 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又被告迄仍未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 受損害,惟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交付帳戶之數量、附表一所示之人之 財產損失數額、被告犯罪角色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及被 告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 287頁、本院卷2第39、3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㈢被告稱其未因本案獲利(見原審卷第109頁),而依卷內事證 亦無證據足證被告受有報酬,或實際分得詐欺所得款項,自 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46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略以:被告除上開中信帳戶及永豐帳戶外,尚併交付中 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被害 人李玉琪因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特定網站投資獲 利,遂於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38分許匯款41萬3944元至 該帳戶內(即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載⑶部分), 與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犯,應予併案審理等 語。然查,被害人李玉琪並未匯款41萬3944元至該帳戶內, 有被害人李玉琪之警詢筆錄、該帳戶之交易明細為憑(見偵 13561卷第25至35、47、48頁),此部分併辦意旨顯有誤會 ,自與本案無審判不可分關係,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偵查起訴,檢察官林伯文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尹敏提起上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遭詐欺之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王瓊慧 111年11月23日前之某時,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家庭代工網」刊登訊息,再以LINE暱稱「可柔」、「恆冠66192」、「總監」等帳號向王瓊慧詐稱可讓其加入投資平台獲利,然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10、8515、9355號起訴書】 111年12月29日下午1時3分許 10 萬元 中信帳戶 2 黃孟茹 111年12月5日8時38分許前之某時,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新竹拉工作職缺打工」刊登訊息,再以LINE暱稱「陳琪美」、「總監」、「Aria」等帳號向黃孟茹詐稱可投資博奕網站獲利,然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10、8515、9355號起訴書】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30分許 50萬元 永豐帳戶 3 許晉嘉 111年12月16日前之某時,自稱「林雅婷」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向許晉嘉詐稱可至「WAYTEC」投資平台操作獲利,然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10、8515、9355號起訴書】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31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4 黃寶文 111年12月22日前之某時,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家庭代工」刊登訊息,再以語音電話向黃寶文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然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10、8515、9355號起訴書】 111年12月30日中午12時9分許 94萬元 永豐帳戶 5 魏吟純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魏吟純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07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中午12時10分許 10 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29日中午12時12分許 10 萬元 中信帳戶 6 巫姍諭 詐欺集團成員向巫姍諭佯稱操作博弈網站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8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9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7 陳妤安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妤安佯稱可在其所提供之投資APP觀看股市,並提供當沖服務來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20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8 黃巧恬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巧恬佯稱可在其所提供之投資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1時7分許 25萬元 中信帳戶 9 許佑全 詐欺集團成員向許佑全佯稱可在其所提供之投資虛擬貨幣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1時40分許 4萬6,000元 中信帳戶 10 王伶仙 詐欺集團成員向王伶仙佯稱其在電商MOMO工作,希望左列之人可以幫忙領福利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9分許 2萬元 永豐帳戶 11 傅銘宏 詐欺集團成員向傅銘宏佯稱操作測試機台即可獲取酬勞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19分許 30萬元 永豐帳戶 12 李忻純 詐欺集團成員向李忻純佯稱可在其所提供之投資虛擬貨幣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19分許 4萬元 永豐帳戶 13 潘珊珊 詐欺集團成員向潘珊珊佯稱可在其所提供之投資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32分許 10萬元 中信帳戶 14 王依芸 詐欺集團成員向王依芸佯稱可在其所提供之投資外幣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28分許 3萬元 永豐帳戶 15 陳詩穎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詩穎佯稱可至特定網站投資股票或期貨保本、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04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1分許 60萬元 中信帳戶 16 李玉琪 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玉琪佯稱可帶著至特定網站投資物料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61、13828號併辦意旨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6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1時49分許 10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28日下午1時49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7 王菀妤 詐欺集團成員向王菀妤佯稱可至特定網站購買泰達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61、13828號併辦意旨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6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27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28分許 3萬元 永豐帳戶 18 袁佳玲 詐欺集團成員向袁佳玲佯稱可連結至「Day4wld」操作買賣黃金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58、12794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21分許 30萬元 中信帳戶 19 呂品儒 詐欺集團成員向呂品儒佯稱可兼職投資加密貨幣,連結至「Day4wld」網站再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58、12794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0分許 55萬元 中信帳戶 20 宋玉雲 詐欺集團成員向宋玉雲佯稱提供接單平台操作獲利,再提供投資平台可讓獲利翻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32、14853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32分許 70萬元 永豐帳戶 21 林虹君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虹君佯稱可在其所提供之投資網站跟著操作就會獲利,且要提高匯款金額才不會涉及洗錢等法律問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32、14853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中午12時29分許 10萬元 永豐帳戶 22 李葦芳 詐欺集團成員向李葦芳佯稱求職需要先加LINE開通帳戶,再轉帳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48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1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5分許 1萬元 中信帳戶 23 林毓翰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毓翰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一起投資獲利,要出金要付工程師操作費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593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2分許 4萬1,000元 永豐帳戶 1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3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111年12月29日上午11時12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24 楊依珈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 ID「yan0000000」向楊依珈佯稱可加入「DWS投信網站」投資外匯保證獲利,惟須先入金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74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 3萬元 永豐帳戶 25 饒林宇雯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及Line向饒林宇雯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取買賣價差獲利,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38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09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26 葉子寧 詐欺集團成員以「tinder」APP、Line向葉子寧佯稱可加入特定網站參加退稅活動,惟須先依指示協助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41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45分許 1萬元 (併辦意旨書所載金額有誤,應予更正) 永豐帳戶 27 許瑞雄 詐欺集團成員許瑞雄佯稱加入所屬電商公司可以賺錢,惟須先將錢存入公司才能進行相關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525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27分許 (併辦意旨書所載匯款時間有誤,應予更正) 40萬元 中信帳戶 28 黃詩婷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詩婷佯稱可加入「Zintek」投資平台一起獲利,要跟著老師操作,然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領款要再繳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46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38分許 16萬2,000元 永豐帳戶 29 呂昀芸 詐欺集團成員向呂昀芸佯稱可以帶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66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12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15分許 2萬元 111年12月30日下午5時26分許 3萬元 30 李宗穎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李宗穎佯稱可以代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609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48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11分許 5萬元 31 劉容吟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劉容吟佯稱可以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29、2822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32 施均諺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施均諺佯稱可以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29、2822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31分許 15萬元 中信帳戶 33 徐紹瑋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徐紹瑋佯稱:儲值到特定電子錢包可投資賺錢,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出金亦須另匯款25%的押金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537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5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111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6分許 3萬8000元 34 張靜宜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張靜宜佯稱可以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23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13時33分許 1萬1000元 中信帳戶 35 黃沄希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黃沄希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操作賺錢,惟須先將錢存入指定帳戶才能繼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80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8日下午13時02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28日下午14時10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28日下午14時11分許 5萬元 36 吳紫琪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Rooit」、通訊軟體「Line」向吳紫琪佯稱可教導投資並至特定網站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4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35分許 (併辦意旨書所載匯款時間有誤,應予更正) 77萬元 中信帳戶 37 王泓 詐欺集團成員向王泓佯稱可帶至特定網站投資物料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許 (併辦意旨書所載匯款時間有誤,應予更正) 55萬2000元 永豐帳戶 38 周靜莉 詐欺集團成員向周靜莉佯稱:可加入群組並下載特定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8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中午12時27分許 27萬2000元 元大帳戶 39 遲培彤 詐欺集團成員向遲培彤佯稱可連結至「P2A」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7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下午13時13分許 3萬元 元大帳戶 111年12月30日下午13時08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30日下午13時11分許 2萬元 (併辦意旨書所載金額有誤,應予更正) 40 廖鳳嬌 詐欺集團成員向廖鳳嬌佯稱:是「胡睿涵」本人,可以加入理財群組,依照指示買賣股票,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1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中午12時02分許 10萬元 元大帳戶 111年12月30日下午12時57分許 180萬元 41 蔡易達 詐欺集團成員向蔡易達佯稱:是匯豐銀行員工,可介紹投資外匯獲利,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801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2月30日下午13時14分許 15萬5000元 元大帳戶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 1、告訴人王瓊慧之指述(偵8310卷第27至33頁) 2、告訴人王瓊慧所提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8310卷第83、85至95頁) 3、告訴人王瓊慧所提之詐騙集團於FB社團貼文、集團成員之LINE資訊(偵8310卷第73頁) 2 附表一編號2 1、告訴人黃孟茹之指述(偵8515卷第11至14頁) 2、告訴人黃孟茹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影本(偵8515卷第16頁) 3 附表一編號3 1、告訴人許晉嘉之指述(偵8515卷第25至27頁) 2、告訴人許晉嘉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偵8515卷第29至32頁) 3、告訴人許晉嘉所提之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資訊(偵8515卷第33頁) 4 附表一編號4 1、告訴人黃寶文之指述(偵9355卷第15至17頁) 2、告訴人黃寶文所提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偵9355卷第41至47頁) 5 附表一編號5 1、被害人魏吟純之指述(偵10707卷第59至63頁) 2、被害人魏吟純所提遭詐騙之Line通訊軟體截圖照片(偵10707卷第187至188頁) 6 附表一編號6 1、告訴人巫姍諭之指述(偵9192卷第61至65頁) 2、告訴人巫姍諭提供之投資網站截圖照片、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9192卷第69至73、75至77、79至107頁) 7 附表一編號7 1、告訴人陳妤安之指述(偵9192卷第115至118頁) 2、告訴人陳妤安提出之匯款紀錄(偵9192卷第125至129頁) 8 附表一編號8 1、告訴人黃巧恬之指述(偵9192卷第133至135頁) 2、告訴人黃巧恬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9192卷第137至143頁) 9 附表一編號9 1、告訴人許佑全之指述(偵9192卷第149至153頁) 2、告訴人許佑全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9192卷第155頁) 10 附表一編號10 1、告訴人王伶仙之指述(偵9192卷第157至160頁) 2、告訴人王伶仙提出之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MOMO對話紀錄(偵9192卷第161至163、165至169、171至173頁) 11 附表一編號11 1、告訴人傅銘宏之指述(偵9192卷第179至183頁) 2、告訴人傅銘宏提出之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9192卷第185至205頁) 12 附表一編號12 1、告訴人李忻純之指述(偵9192卷第235至241頁) 2、告訴人李忻純提出之匯款紀錄、投資網站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9192卷第245、247至251頁) 13 附表一編號13 1、被害人潘珊珊之指述(偵9192卷第215至219頁) 2、被害人潘珊珊提出之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9192卷第221至228頁) 14 附表一編號14 1、告訴人王依芸之指述(偵9192卷第257至259頁) 2、告訴人王依芸提出之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9192卷第265、273至276頁) 15 附表一編號15 1、告訴人陳詩穎之指述(偵10704卷第13至17頁) 2、告訴人陳詩穎提出之轉帳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0704卷第29至34頁) 16 附表一編號16 1、告訴人李玉琪之指述(偵13561卷第47至49頁) 2、告訴人李玉琪提出之轉帳匯款紀錄(偵13561卷第82頁反面) 17 附表一編號17 1、告訴人王菀妤之指述(偵13828卷第7至9頁) 2、告訴人王菀妤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匯款紀錄(偵13828卷第49至59頁) 18 附表一編號18 1、告訴人袁佳玲之指述(偵11598卷第19至22頁) 2、告訴人袁佳玲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匯款紀錄(偵11958卷第67至103頁) 19 附表一編號19 1、告訴人呂品儒之指述(偵12794卷第9至11頁) 2、告訴人呂品儒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匯款紀錄(偵12794卷第13、16至17頁) 20 附表一編號20 1、告訴人宋玉雲之指述(偵14032卷第13至15頁) 2、告訴人宋玉雲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14032卷第81至95頁) 21 附表一編號21 1、告訴人林虹君之指述(偵14853卷第33至35頁) 2、告訴人林虹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14853卷第133、135至138頁) 22 附表一編號22 1、告訴人李葦芳之指述(偵16048卷第11至13頁) 2、告訴人李葦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匯款紀錄(偵16048卷第19、37至49頁) 23 附表一編號23 1、告訴人林毓翰之指述(偵17593卷第7至10頁) 2、告訴人林毓翰提出之匯款紀錄、投資APP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7593卷第39、41至42、43、44至47頁) 24 附表一編號24 1、告訴人楊依珈之指述(偵19742卷第7至8頁) 2、告訴人楊依珈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紀錄截圖(偵19742卷第40頁) 25 附表一編號25 1、告訴人饒林宇雯之指述(偵20938卷第23至29頁) 2、告訴人饒林宇雯提出之轉帳匯款紀錄截圖、存摺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偵20938卷第35至75頁) 26 附表一編號26 1、告訴人葉子寧之指述(偵20941卷第11至29頁) 2、告訴人葉子寧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20941卷第31至41、43至83頁) 27 附表一編號27 1、告訴人許瑞雄之指述(偵23525卷第31至33頁) 2、告訴人許瑞雄提出之匯款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3525卷第51、57至87頁) 28 附表一編號28 1、告訴人黃詩婷之指述(偵21146卷第9至14頁) 2、告訴人黃詩婷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21146卷第27至40頁) 29 附表一編號29 1、告訴人呂昀芸之指述(偵24266卷第39至51頁) 30 附表一編號30 1、告訴人李宗穎之指述(偵20609卷第7至14頁) 2、告訴人李宗穎提出之匯款明細、交易對話(偵20609卷第71至76頁) 31 附表一編號31 1、告訴人劉容吟之指述(偵27629卷第27至28頁) 2、告訴人劉容吟提出之對話、交易紀錄(偵27629卷第29至33頁) 32 附表一編號32 1、告訴人施均諺之指述(偵28222卷第7至8頁) 2、告訴人施均諺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偵28222卷第31至64頁) 33 附表一編號33 1、告訴人徐紹瑋之指述(偵23537卷第65至67頁) 2、告訴人徐紹瑋提出之對話紀錄(偵23537卷第89至96頁) 34 附表一編號34 1、告訴人張靜宜之指述(偵28223卷第7至10頁) 2、告訴人張靜宜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偵28223卷第31至39頁) 35 附表一編號35 1、告訴人黃沄希之指述(偵30480卷第11至23頁) 2、告訴人黃沄希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偵30480卷第47至57頁) 36 附表一編號36 1、告訴人吳紫琪之指述(偵234卷第13至16頁) 2、告訴人吳紫琪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偵234卷第23頁) 37 附表一編號37 1、告訴人王泓之指述(偵269卷第11至12頁) 2、告訴人王泓之匯款申請書(偵269卷第47頁) 38 附表一編號38 1、告訴人周靜莉之指述(偵19037卷第7至10、19至20頁) 2、告訴人周靜莉提出之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代購數位資產契約」影本(偵19037卷第29至51、53至69頁) 39 附表一編號39 1、告訴人遲培彤之指述(偵10222卷第9至18頁) 2、告訴人遲培彤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偵10222卷第23至45頁) 40 附表一編號40 1、告訴人廖鳳嬌之指述(偵4609卷第44至50頁) 2、告訴人廖鳳嬌提出之匯款總表、匯款申請書、交易紀錄(偵4609卷第51至69頁) 41 附表一編號41 1、告訴人蔡易達之指述(113立1716卷第13至17頁) 2、告訴人蔡易達提出之匯款紀錄、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立1716卷第21至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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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