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791號
TPHM,113,上訴,1791,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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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佳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50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85、28692、2
8697、2869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42591、37273、43984、43994、52209號),提起上訴,
及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
第6787、6788、6789、11137、2299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6259、1021、1051、2521、6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佳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佳紋(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刑事上訴狀 僅記載「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01號 刑事判決,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 (請寫明具體上訴理由)不符判決,申請上訴」等語,有前 開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第41頁)在卷可稽,未具體敘述上 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 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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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