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870號
TPHM,113,上易,870,202407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軒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
易字第79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1、2162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科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李軒豪各處如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被告李軒豪提起第二審上訴 ,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刑上訴(本院卷第115頁),是本院 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認定犯 罪事實及罪名、沒收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判決認定罪名如下: 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6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審酌事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6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其科 刑固非無見。惟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 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刑罰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 宜,罰當其罪。被告所為6次詐欺取財犯行,每次詐得金額 在新臺幣(下同)4,980元至6,820元之間,並非甚鉅,且被 告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判中均坦承犯行,又於偵查中即將 詐欺犯罪所得賠付全部告訴人完畢,依上犯罪所得金額、犯 後態度等情節,原審就被告6次詐欺取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 刑3月,不免稍重,量刑難謂妥適。從而,被告上訴指摘原 審量刑過重,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科刑部 分均撤銷,原判決所定執行刑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未能以合法 途徑獲取財物,恣意以詐欺手段詐取告訴人之金錢,侵害他 人財產法益並傷及人與人間之互信;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 犯行,且已賠付全部告訴人完畢,犯後態度尚可,再衡酌其



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得之金額,暨其自陳大學 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服務業、平均月收入近3萬元、與 母親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原審 卷第77頁,本院卷第11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附表 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依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其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 傾向,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依 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宣告刑 1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告訴人:張詡榛) 李軒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告訴人:陳柏諺李軒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告訴人:吳冠文李軒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告訴人:林亮宇李軒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告訴人:徐世育李軒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告訴人:李德彥李軒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