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856號
TPHM,113,上易,85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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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478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34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周○○為付○○配偶之女,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6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前因周○○曾對付○○為家庭暴力行為 ,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2850 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周○○不 得對付○○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付○○ 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周○○於1 11年2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電話告知 而獲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後,竟仍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111年7月23日5時52分許 、111年8月20日18時25分許、111年8月21日8時32分、111年 8月21日8時43分許起至同(21)日8時57分許止(111年8月2 1日此段期間共撥打5通,然未為語音留言)、111年8月23日 17時55分許、111年8月23日21時41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11 1年8月20日18時25分許、111年8月23日17時55分,應予補充 】,在不詳地點,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撥打付○○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門號詳卷)予付○○,惟因 付○○均未接聽,遂在語音信箱留言如附表所示語音訊息予付 ○○,以此方式對付○○為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二、案經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下稱 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而並未爭執(僅爭執證明力,見本院 卷第71至74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 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 之其餘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無違法取得、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與本案具關 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 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以上開其所持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告訴人 付○○所持之行動電話,且在語音信箱留言如附表所示語音訊 息予告訴人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 稱:我打電話是要找我父親、救我父親,我的父親不見了, 語音留言則是為了要求告訴人馬上離開我母親位在新北市○○ 區○○街的房子地址詳卷),該處僅剩我父親居住,我母親 已經去世,我們其他繼承人都沒有住在該址;8月21日的三 通電話我承認,我確實在很憤怒的情況下有講這些話,但是 其他的日期及內容我不承認,語音留話是我的聲音沒有錯云 云。惟查:
(一)被告為告訴人配偶乙○○之女,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5、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前因被告曾對告訴人為 家庭暴力行為,經原審法院於111年2月10日以110年度家 護字第2850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即本案保護令) ,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亦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 間為2年,被告於111年2月23日經警以電話告知而獲悉本 案保護令之內容乙節,業據被告自承不諱(見111年度偵 字第55343號卷〈下稱偵字卷〉第5、41頁,原審易字卷第39 頁),並有本案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保護 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暨家庭暴力案件相對 人約制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7至11頁),此部分 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如事實欄所示行為,核屬對告訴人之騷擾行為,顯已 違反本案保護令,說明如下:
  1.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 害之行為;又所稱「騷擾」,則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 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另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 保護被害人權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亦有明文。而為 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 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家庭暴力 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定, 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之 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明知 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故予 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等, 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雖僅坦承於8月21日在很憤怒的情況下有致電予告訴 人講這些話,惟查,於111年7月23日5時52分許、111年8 月20日18時25分許、111年8月21日8時32分、111年8月21 日8時43分許起至同(21)日8時57分許止(此段期間共撥 打5通,然未為語音留言)、111年8月23日17時55分許、1 11年8月23日21時41分許,被告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予告訴 人,惟因告訴人均未接聽,遂在語音信箱留言如附表所示 語音訊息予告訴人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 均坦認不諱(見偵字卷第4至5、40至41頁,原審易字卷第 39、42至44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6、20頁),並有如附表所示語音 訊息之錄音譯文、告訴人所持用行動電話之簡訊翻拍照片 附卷可參(見偵字卷第12至14頁),足見被告確有撥打告 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而欲與告訴人聯絡,且因告訴 人均未接聽,被告因此在語音信箱留言如附表所示語音訊 息予告訴人甚明,其於本院翻稱其僅於8月21日打3通電話 云云,並不足採。
  3.又觀諸附表所示錄音譯文,被告致電告訴人所留言之語音 訊息內容,皆係以粗鄙且不堪入耳之詞彙辱罵告訴人,並 未見得有何關懷其父乙○○之照養情形、居住狀況之情,此 有附表所示語音訊息之錄音譯文存卷可查(見偵字卷第12 頁),堪認被告於本案所為,已足使告訴人產生不安、不 快之感受,核屬本案保護令所禁止之騷擾行為;復參以告 訴人聲請本案保護令之原因事實,被告亦係持續不斷撥打



電話予告訴人,並於通話中以:「兩個賤人、媽的妓女來 台灣騙錢、王八蛋妓女、你媽賤女人老母雞你跟我們 家這個色老頭他媽要活到什麼時候?真不要臉兩個狗男女 、媽的你害我弟弟、長那麼醜還那麼賤、畜生狗養賤女人 、跑到派出所說我騷擾你呀,你是什麼東西阿?你跟這個 色老頭早該去死了,賴在我家幹什麼超你媽,法院見啦 、髒東西我問你,你外面男人叫什麼名字、爛女人、賤貨 ,你賤夠了沒?法院見阿、婊子不要臉、你給我家恢復原 狀你聽清楚,否則我要殺你全家,聽清楚了沒有、你媽垃 圾、保護令你看不懂是不是?婊子、你跟我等著」等穢語 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不堪其擾,而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 民事通常保護令,此觀卷存之本案保護令自明。準此,被 告既明知其係因持續撥打行動電話予告訴人,且於通話中 以上揭言詞辱罵告訴人,因而經原審法院核發本案保護令 ,命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亦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自應清楚知悉不得對 告訴人再為任何騷擾之聯絡行為,卻仍無視本案保護令之 禁令,執意於事實欄所示時間多次撥打行動電話予告訴人 ,並以語音留言之方式,以如附表所示言詞辱罵告訴人, 足徵其確有違反保護令之主觀犯意,至為灼然。(三)再者,被告確有違反保護令之主觀犯意,業如前述,且徵 諸被告留言如附表所示之語音訊息,其於如附表編號3所 示語音訊息中雖有提及其父乙○○之姓名,然其言詞內容卻 係以「我們乙○○就是個畜生」等穢語辱罵其父,絲毫未有 聯繫、問候其父之意,此有上開錄音譯文在卷可憑(見偵 字卷第12頁),是上開錄音譯文無從佐證其前開辯解,不 能憑此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另被告固聲請調取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112年1 2月至113年1月之通聯紀錄,以證明告訴人交往複雜、工 作情況等。惟告訴人之交往情形、工作狀況均與被告違反 本案保護令之犯行無涉,與本案待證事實難認有重要關係 ,且經本院電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答稱 :(0000000000及0000〈詳卷〉是否為貴公司門號?於111 年7月23日至8月23日之通聯紀錄是否可調取?)上開兩支 均係本公司之門號,惟通聯記錄只能申請最近一年,如果 超過一年的話無法提供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 (見本院卷第53頁),本院自無從再予調查,是本案各項 待證事實均已臻明瞭,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 、3款規定,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猶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本案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業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12月8日生效施行:
  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原規定:「本法所定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三、現為或曾 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 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嗣經修正並增列第5款至第7款為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 內之旁系血親。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七、現為或曾為 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即就直系姻親及旁系姻 親限制為四親等以內,方屬該法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經 查,被告為告訴人配偶之女,業據被告、告訴人陳明在卷 ,不論依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或依 修正後同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均具有家庭成員關係, 對其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雖亦經修正,然此次修正係增列第 6款至第8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態樣,然就被告所涉同條文第 2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則均未修正,是此部分修正與被告本 案所犯違反保護令犯行無涉,對其無有利或不利之情,自 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3.職此,就上揭修正部分,本案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 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二)罪名與罪數:
  1.被告為告訴人配偶之女,是其等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5、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業如前述,則被告 對告訴人為事實欄所示行為,已使告訴人產生不快、不安 之感受,顯係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之騷擾,核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暴力,自已違反本案保護 令之禁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2.被告於前揭時間,以事實欄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係於密 接之時間實行,且侵害相同被害人之同一法益,各次行為 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三、上訴駁回:




  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犯罪證明確而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第2款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 告訴人為直系姻親關係,其明知前因家庭暴力行為,業經原 審法院核發本案保護令,竟無視保護令之規制,仍以事實欄 所示方式,恣意對告訴人接續施以騷擾行為,足見被告法治 觀念薄弱,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之保 護作用,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違反保護令之期間久暫 、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自陳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且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 狀,認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結論尚無不合。茲原判決已詳予審酌 認定被告如事實欄所示違反保護令犯行所依憑之證據、刑法 第57條各款及前開所列情狀,兼以被告犯罪情節、生活狀況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審酌科刑 ,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於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關 於科刑資料之調查,業就犯罪情節事項,於論罪證據調查階 段,依各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調查,另就犯罪行為 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項,針對被告相關供述,提示調查,使 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允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自無 科刑資料調查內容無足供充分審酌而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 形,是原審量刑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 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 ,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 不當而否認犯行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語音訊息內容 1 語音信箱1、2 喂,這個女的假結婚仙人跳,賴在我家不走,什麼意思?你們說說看阿,不給你用就是不給你用,你法國人阿?法官罵妳妳也聽不懂,是臉皮有多厚多不要臉,走投無路是不是,蛤,當我們吃素是不是,阿真不要臉媽的裝乞丐跑到人家家騙錢叫我們出去是怎樣啦?姓王的媽的站出來講啊,妳電話轉來轉去,哩洗蝦密咖小阿哩,講不聽是不是,妳很快就會知道我怎麼樣對付妳了,妳在囂張什麼阿?嘴巴邱,媽的又囂張,妳是在ㄉ一ㄜˊ什麼阿,妳給我聽清楚,在我家偷的錢媽的偷的東西給我返還,不要臉。 2 語音信箱3、4 老妓女,怕了是不是,妳拖這一夥人下水,媽的找死是不是,妳這簡訊不要刪,給全部的人看,看妳嘴巴有多邱,媽的妳王八蛋,她媽根本不認識妳叫妳滾不滾,把妳口袋騙的錢媽的吐出來,偷的東西還給我,死妳全家王八王八蛋,蛤,老妓女幹了一輩子很秋條是不是,媽的賤女人。 3 語音信箱5、6 妳這種不正常的女人,妳老公吃軟飯,所以妳都忌妒別人,妳那個智障兒子,所以妳忌妒我們家媽的有台大兒子,妳是什麼東西啊,妳在得意甚麼阿?恩將仇報賤女人,妳在大陸就不是好東西啊,妳到臺灣來要感恩啊,媽的姓王的那個骯髒貨,蛤,髒龜公,叫妳每天脫光光,是吧,你長那麼醜妳還要脫光,妳有沒有羞恥心,妳會不會寫羞恥兩個字,你在法院講話那麼邱我看妳也不會寫,蛤,妳用我家的電燈,用我家的水,用我家的洗澡水,我叫妳滾媽的怎麼樣呢?妳是怎麼樣啊,法國人,我們乙○○就是個畜生,是怎麼樣呢聽不懂是不是?我們是好人家很仁慈阿,跟妳這種婊子媽的不一樣,妳怎麼這麼不識相,姓王的大概也是媽的出生很卑微,出身不好見不得人家好,對吧。 4 語音信箱7 妳這種人啊就是人渣,沒幹過一件好事,怎麼樣買通警察當妳小弟,小心喔,妳滿口謊話,雞巴毛,還是我到大安國宅找妳,大家快見面了,是不是,蛤,我去大安國宅妳那麼緊張幹什麼阿?姓王的是妳老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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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