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自 訴 人 陳時奮
自訴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沈富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自字第50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調查、審理結果,原審法院對被告沈富雄所涉公然侮 辱罪嫌判決無罪,經核其證據之取捨與論斷,並無違法或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原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二、自訴人陳時奮提起本件上訴,指稱:
㈠自訴人於原審開庭前一日(民國112年10月19日,開庭日期為 112年10月20日上午11時)方收到被告之刑事答辯狀,根本 來不及對被告答辯充分表示意見,原審即草率以一庭辯論結 束,造成突襲,已嚴重侵害自訴人之訴訟權。
㈡原判決未將個案有關一切情形全部納入考量,即採信被告無 實據之詞,又無視自訴人所舉之不利事項及多數實務見解, 逕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顯有判決違背法令、理由不備等違 法之處;原判決稱「被告、主持人及其他來賓原係重於討論 該段時期『社會、政壇上』頻頻爆發之性擾事件」,然觀原審 勘驗結果,系爭節目從11分開始至15分7秒皆是在討論「民 進黨」的性騷擾案,況被告還談及112年6月2日發言內容引 起之爭議,此係對「民進黨性騷擾」案具高度針對性,而非 只是廣泛討論社會上或政壇上的性騷擾案。而從系爭節目15 分7秒一開始,被告是先謾罵自訴人「知識份子的敗類」, 根本不是在「評論間夾雜知識分子的敗類等較為主觀且社會 通念認屬於粗鄙、不雅之詞彙」,且此種稱人為「敗類」之 用語應成立公然侮辱罪,乃實務之穩定見解,然原審卻無視 於此,逕認被告所為與「無端恣意之抽象謾罵有別」,亦未 交代如何不採之理由,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原審一方面肯
認「知識份子的敗類、沒有廉恥臉皮厚的學者」等語係「社 會通念認屬較粗鄙、不雅之詞彙」,實已認定上開語句客觀 上具侮辱意涵,且原審復認上開語句因此「使得自訴人得悉 後心感不悅」,惟原審同時卻又認上開文句「客觀上未必會 使自訴人名譽、尊嚴受遭到貶損」,此論述顯然違反一般社 會經驗法則,原判決之理由已前後矛盾等語。
三、針對程序部分,本院認定,自訴人捨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的公 訴途徑,改而委任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檢察官對被告犯罪 嫌疑的形式與實質舉證責任,自訴人都應該遵守,被告並無 自證己罪的義務,提出答辯狀只是依憲法、依刑事訴訟法行 使其訴訟(防禦)權,又自訴制度之所以改為強制律師代理 ,係為了補足自訴人法律知識、訴訟經驗恐不足以承擔起相 當於檢察官的控訴者權責,故以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及訴訟經 驗的律師充任代理人,以襄助自訴人主張、舉證,則原審於 112年10月20日上午進行審理程序,且一庭辯論終結,縱使 有自訴人所稱開庭前一日始取得被告答辯狀的情形,自訴人 亦可藉由自訴代理人的專業協助進行訴訟策略的擬定,何況 依據原審當日審判筆錄,自訴人未到,自訴代理人到庭陳述 自訴意旨、對證據提出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意見、表明「沒 有證據請求調查」、表示對原審當庭勘驗結果之意見、對被 告答辯狀表明「之後會具狀表示」後即為辯論,最後主張「 請法院審酌,依法審判」,全案因而辯論終結,經核原審審 判長(獨任法官)的訴訟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 自訴人指稱開庭前一天才拿到答辯狀,並非有何足以影響全 案程序進行合法性與妥當性的事由,是自訴人要對自訴事實 進行舉證,而非被告有答辯的義務,則自訴人現以此執為上 訴理由,此部分上訴主張自非可採。
四、原審判決後,憲法法庭於113年4月26日先後作成113年憲判 字第3號、第4號判決,處理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即系爭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之 違憲議題,最後揭示其有條件的合憲性,要求限縮解釋主、 客觀構成要件的涵攝範圍,並認應進行基本權利衝突的權衡 ,亦即: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 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 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法院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 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 ,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 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 而受保障者。是法院就個案言論,論以系爭規定之公然侮辱 罪者,除須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判斷,認定表意人公然貶損他
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外,更應審 慎權衡他人名譽權所受影響,與該言論可能具有之價值,於 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即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則自訴代理人以過去 的實務見解,指稱人為「敗類」應成立公然侮辱罪,乃「實 務之穩定見解」等語(案例詳本院卷第25頁),所指各案, 其判決作成時點,皆早於上開憲判字判決,顯然無從以前揭 憲判字揭示的合憲意旨及限縮要件解釋進行檢驗,自訴代理 人亦未逐案說明此點,自不能僅因過去有若干案例之行為人 稱人為「敗類」被判公然侮辱罪確定,本案被告使用相同字 眼,就應該也判有罪,自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難認可採,是 本院對該等過去的司法個案與判決結果,均不加以贅述。五、承上,本院於此說明原審於本案之認定,並不違反前揭憲判 意旨,理由如下:
㈠依據自訴人整理的本件自訴事實脈絡(詳本院卷第45頁以下 ),被告先在112年6月2日的「少康戰情室」網路節目中提 及:休息時我問高嘉瑜委員,我說其實浮上檯面的案子少啊 ,在水底下的案子多,我說起碼1比10吧,她說不只喔,1比 100,但是她剛才又講八成的婦女有這種經驗,真的有八成 ?等語;之後6月2日、3日,經多家媒體轉載並以「賴清德 不用選了」等關於民進黨的負面標題作成報導,自訴人遂於 同年月4日在臉書上張貼名為「高嘉瑜要為她講的話負責」 之貼文(見原審卷第21頁),之後,同年月6日,被告再上 「少康戰情室」網路節目,才與主持人之間有附件即原判決 附表所示的對話。是以,從事實發生經過的廣義表意脈絡來 看,被告並未公開指稱時任民進黨立委的高嘉瑜委員私下告 知的性犯罪或#Me Too事件的黑數是指民進黨內此類案件的 犯罪黑數,只是因為與主持人聊到性騷導演與綠營關係匪淺 等事件,接著被告提及高嘉瑜的私下談話,自然容易引起與 民進黨有關的聯想(此後連兩日媒體報導即係如此解讀), 但高嘉瑜不只是綠營民代,也是女性從政人物,其對性犯罪 黑數的普遍存在現象,容有其個人知悉並掌握資訊的合理認 知背景,縱使私下談及於此,經被告在節目中予以揭露,不 管事實如何或被告有無完整轉述,在別無其他證據的前提下 ,都不能逕認被告就是藉由高嘉瑜的私下談話直指民進黨內 性犯罪黑數甚高,何況,執政的民進黨,就是「社會」、「 政壇」重要的一環,當#Me Too風潮席捲臺灣,甚至法院、 檢察署、司法院都不能自外於此,民眾當然更想知道還有哪 個角落藏著這樣應該被追查、被究責的性平或犯罪事件,被 告與主持人初始的網路政論節目談話,不過是聚焦於政壇,
並以可能與綠營有關的人物或事件作舉例,其本質依然是檢 討#Me Too風潮在臺灣所形成的影響,而非直接批判個人或 個別政黨並進行惡意言語攻訐,該等談話自然具有一定公益 的性質,符合有助於民眾思辯公眾事務的標準;實則,自訴 人的臉書貼文也是,自訴人通篇針對被告轉述的高嘉瑜私下 談話,質疑高嘉瑜說的黑數數據哪裡來?為何只針對民進黨 ?並交代高嘉瑜的澄清,但仍稱被告講的時候,高嘉瑜「面 帶微笑坐在旁邊」...「顯然說謊的人是高嘉瑜,不是沈富 雄」...,再提出給民進黨的建議,認為嚴重的話應對高嘉 瑜施以黨紀處分等語,則從前述整體事件脈絡看來,自訴人 亦係對被告初始網路節目的上開談話提出合理評論,在別無 其他證據的前提下,當然亦不能逕解為自訴人針對高嘉瑜為 文有何其他隱藏的惡意政治動機,然自訴人將此貼文設為公 開(開地球),被告得以見聞,高嘉瑜被自訴人為前揭負面 評論的主因,就是被告在「少康戰情室」公開轉述高嘉瑜的 私下談話,是被告翌日再上「少康戰情室」,對主持人將此 事作為訪談主軸時加以回應,從被告為此等言論的時機、場 合及事發經過時序,可以充分證明被告是為回應自訴人的臉 書貼文等節觀之,被告發言皆有其合理脈絡,而非僅是為攻 擊自訴人人格、名譽而上節目加以謾罵批評,是本案已難認 定被告有明確的公然侮辱犯意。
㈡再從附件之附表對話內容本身觀之,從節目11分至15分07秒 許,主持人趙少康對來賓郭正亮、沈富雄提問顏某事件大家 怎麼看?明顯是針對節目6月2日包含被告提及的內容、6月2 、3日多家媒體的轉載與報導方向及輿論發酵結果,當然也 包含自訴人6月4日的臉書貼文(「趙少康:後來就被什麼翁 達瑞(按即自訴人)被民進黨這些人說當老沈講的時候,高 嘉瑜第一個沒有辯駁老沈,第二個就是嘴角還帶著一抹微笑 ,所以不應該,第一個你幹嘛去上這樣的節目,第二個你為 什麼不當場跟老沈翻臉,然後結論以後不要提名高嘉瑜了。 好,老沈到底怎麼回事」),被告隨即回應:我們(應指我 跟高嘉瑜)翻什麼臉?我們辯駁什麼?我是有一點不爽,幸 虧我們交情還不錯,不然我就要翻桌了等語,且再對其6月2 日上節目休息時高嘉瑜實際講的內容加以澄清,提及「... 還有高嘉瑜更講說有一個調查說臺灣的女人終其一生,(趙 少康:八成)有受過騷擾的有八成....」等語,2人針對性 騷擾黑數的真實意義進行討論,被告才緊接著說「這個翁達 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並稱:自訴人腦筋裡只有深綠 的意識形態、不分青紅皂白,節目都沒有在聽,建議很奇怪 ,認為自訴人說民進黨就可以開除高嘉瑜,而且拿掉她競選
港湖區的立委提名的資格,「最後這兩個才是他的狐狸尾巴 」,當主持人回以「當然目的是講這個」,被告才又繼續解 釋其談話內容根本沒有自訴人批評的那些,自訴人捏造故事 「要殲高嘉瑜」,後才繼續指稱「我告訴全國居民同胞們, 高嘉瑜跟我都沒有說謊,唯一說謊的,『就是那個沒有廉恥 ,臉皮厚的學者叫翁達瑞,真名叫陳時奮』」,以上均據原 審勘驗明確,並無疑義。則依被告於6月6日當時在網路節目 上的的發言內容整體脈絡觀之,被告除了回應主持人提問、 對於媒體報導方向提出看法外,主要在說明被告於6月2日公 開轉述高嘉瑜私下談話的內容與真意,澄清並非如自訴人臉 書貼文所指被告或高嘉瑜刻意針對民進黨、講民進黨內性騷 擾黑數很高云云,被告稱自訴人是「知識分子的敗類」、「 沒有廉恥,臉皮厚的學者」,以自訴人為旅美學者、教授之 出身觀之,衡諸通常事理,這樣的批評自然會讓一般一樣是 學者、教授出身或以知識分子自居的人感到無法忍受、受辱 難堪,但被告乃於評論整體事件及自訴人臉書貼文時,極度 不滿自訴人針對高嘉瑜、認為高嘉瑜針對民進黨、說謊、民 進黨應祭出黨紀等貼文內容,一併對自訴人的為文動機加以 揣測,而為上開足以讓自訴人感到受辱的言論,並非無端口 出此言只為辱罵自訴人,且終究高嘉瑜被推上輿論火線,是 因被告在節目上公開提及高嘉瑜的私下談話,致高嘉瑜受自 訴人的為文批評,被告難免會覺得是自己波及好友、害了好 友,因而急於澄清、解釋,從前揭對話可明顯看出被告的發 言動機與當下語境所可能有的情緒,則如非自訴人有前揭臉 書貼文評論,被告何來前揭的「再評論」,雙方均是對初始 #Me Too風潮席捲臺灣所引發的若干輿論意見及具體事件進 行評論與再評論,不脫討論公共事務的本質,自訴人與被告 皆是臺灣政治界的意見領袖,雙方的話語權堪稱旗鼓相當, 並無言論「武器不對等」之優劣勢分別,自訴人的臉書公開 貼文有相當的公眾關注度,被告在政論節目上的公開發言亦 有可觀的公眾影響性,雙方各以前揭方式進行公眾事務的討 論,自訴人不能忍受被稱之為「敗類」,高嘉瑜或被告又何 能忍受自己被指為公開「說謊」?是即便自訴人與被告雙方 各自評論時形容對方的用詞,都為對方所不能接受,但雙方 仍是聚焦於「公」的事務的討論,有助於民眾思考政治評論 合理界線何在?或進一步省思性犯罪黑數的真意與實際狀況 ?是否在各領域(包含政治界)都不能避免?等議題,發言 者或用了一般認為粗鄙的評論方式,不管是「敗類」之類的 公然侮辱或「說謊」之類的誹謗性言論,其發言品質,都應 該可受公評且必須受到公評,但依據前揭憲判字判決所揭示
的基本權衝突權衡模式,仍應認定被告前揭負面言論有其合 理言論脈絡、具有公眾性的發言價值,而應於言論市場中維 護其發言權,不應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相繩。 ㈢從而,自訴人前揭上訴主張,僅僅擷取被告發言中的片段, 或摘述原判決中的部分用語,忽略整個事件及被告完整發言 內容的合理脈絡,據以指責原判決互相矛盾、被告犯意明確 云云,皆難認有理,原審所為之各項證據論斷及關於公然侮 辱罪之法律解釋,並不違反原審判決後之前揭憲判字判決意 旨,是自訴人上訴主張,本院認為,仍無從證明被告有自訴 人所指之犯嫌甚明。
六、綜上,原審法院經充分調查、審理後,認自訴人所提證據, 尚不能證明被告之公然侮辱罪嫌,依法諭知被告無罪,經核 原審對相關證據之取捨及論斷,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 則或相關法律應然適用原則,自訴人上訴所提出之上開各項 主張,仍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是原無罪判決核無違誤,自訴 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50號
自 訴 人 陳時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樓
居臺北市○○區○○路00號9樓自訴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陳冠豪律師
被 告 沈富雄 男 8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號14樓之3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富雄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自訴人先前曾為文批評被告沈富雄與高嘉 瑜在政論節目中言行所引起之爭議,被告竟於民國112年6月 6日於YOUTUBE網路節目「【沈富雄/郭正亮/黃暐瀚】沈富雄 澄清百倍黑數非民進黨 綠營側翼扭曲高嘉瑜性騷擾談話醜 陋?少康戰情室00000000」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發表 「這個翁達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那個沒有廉恥, 臉皮厚的學者叫翁達瑞,真名叫陳時奮」等不堪言詞加以攻 訐自訴人,將自訴人形容為綠營側翼、不分青紅皂白、愛帶 風向之形象,嚴重斲損自訴人之社會評價、人格及名譽。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 ,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再前述檢察官 舉證責任之內涵,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亦同有適用。三、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112年6月6 日YOUTUBE網路節目「【沈富雄/郭正亮/黃暐瀚】沈富雄澄 清百倍黑數非民進黨 綠營側翼扭曲高嘉瑜性騷擾談話醜陋 ?少康戰情室00000000」之影片及譯文(即如附表所示自「 15:07至16:53」之內容)、自訴人於112年6月4日所撰「 高嘉瑜要為她講的話負責」臉書貼文、報導搜尋結果等為據 。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惟堅詞否認有何公 然侮辱犯意及犯行,辯稱:伊與高嘉瑜之對話原係在探討、 泛指一般社會上關於性騷擾之黑數,並未冠與主詞為民進黨 ,自訴人卻於臉書公開貼文將伊與高嘉瑜之對話扭曲為係針 對民進黨之性騷擾黑數,伊於112年6月6日發表之言論乃係 因節目、主持人討論所為之說明與澄清,蓋因自訴人之貼文 並非以事實為根據、純係捕風捉影,伊期許自訴人作為知識 分子,於公開發表言論前應先合理查證,因此,伊乃針對特
定事件為評論,並非對自訴人抽象謾罵,況就所指性騷擾案 黑數,涉及國家政事、社會公益、政治人物之言行,本是可 受公評之事,而自訴人以美國加拿大教授之知識分子形象在 輿論界發表不實的言論,伊認為這樣的行徑不配作為知識分 子,伊所為的言論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亦 係以善意發表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12年6月6日在網路節目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 ,為其所不否認,且有上開網路節目之影片暨本院當庭勘驗 之勘驗筆錄及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17、19、152至156頁) ,是被告有公然發表「這個翁達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 、「那個沒有廉恥,臉皮厚的學者叫翁達瑞,真名叫陳時奮 」等語,固然可以認定。
(二)然而,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 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 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 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 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而人格名譽 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 突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 規定。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 對基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者」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 拘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 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 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 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 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 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 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 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 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 階段)。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 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 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 解釋之可能;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 均納入考量。比如該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 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
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 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 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 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 ;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 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 ,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 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 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 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 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 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 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 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 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 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 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2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特定言語之客觀涵義及表意人之主觀意思,必須綜合 觀察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之 背景事實、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所 訴求該言論發生之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以避免去脈絡 化而截取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之相互關聯性及其時空 背景,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之偏狹。是以 ,妨害名譽案件,當不能以鋸箭方式率爾切割行為人陳述之 前後脈絡,亦不可將言論自陳述者所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 義而執為入罪之論據。對於該當公然侮辱罪之主、客觀構成 要件解釋,仍應從嚴,排除主觀上非僅為侮辱他人、有對他 人違法或違規或一般人皆認為具有瑕疵之實際表現而為合理 評述之意等情形,並應整體觀察發言情境、雙方關係、前後 完整用語及語意脈絡而為論斷,以免日常生活中對他人行為 表達反對、負面之簡單評述或個人心得、情緒反應,動輒被 論以公然侮辱罪,牴觸刑罰應有之謙抑性及憲法對言論自由 保障之應有強度。
(三)參諸附表所示之網路節目對話內容,可見被告、主持人及其 他來賓原係重於討論該段時期社會、政壇上頻頻爆發之性騷 擾事件,嗣因主持人以被告與高嘉瑜前於節目上關於性騷擾 黑數言論,經自訴人、民進黨等人討論,甚至涉及高嘉瑜立 法委員提名事項之發酵,而予被告澄清解釋之機會,被告乃 就其與高嘉瑜間關於性騷擾黑數之討論是泛指一般社會、本 非專指、針對民進黨之事再次說明,更認為自己與高嘉瑜實
無自訴人臉書文章所指之言論及意思,被告除對於自己無辜 受到牽扯、語意遭到自訴人曲解進行敘明,亦對自訴人扭曲 其與高嘉瑜對話之行徑、目的、邏輯進行評論批判。則被告 如附表中所為之言論,不僅係就社會關注之性騷擾議題、立 法委員選舉提名等公共議題事項進行評論,亦係對於時事評 論家所為針砭係出於正確或錯誤資料,恐在社會輿論上造成 正面或負面之帶動所為之批判,在此脈絡之下,復就其自身 發言遭受曲解而無端捲入時事評論所為之回應,是以,被告 於附表中所為兼具政治、公眾及私人事務之言論,確有所憑 。縱然被告於評論間夾雜「知識分子的敗類」、「沒有廉恥 ,臉皮厚的學者」等較為主觀且社會上通念認屬較粗鄙、不 雅之詞彙,固可能使自訴人得悉後心感不悅,然以被告上開 發言之整體脈絡,參以被告、自訴人均係受高等教育之身分 背景,且俱為頗有聲望之時事評論人員,得以表徵反應社會 百態意見等觀,應可認被告該部分評論,主要是在表達其原 對於「知識分子」應具有豐富知識、自由思想及批判精神, 對於社會有正面引領作用之期盼,惟展現外國教授、知識分 子形象之自訴人,卻為虛構扭曲發言,執以攻擊自己、友人 高嘉瑜之行為,被告對此行徑深表不贊同之意見,被告所援 用之詞句、文眼,或屬強烈、尖酸,然此與被告個人修養層 次、語文造詣有關,究與無端恣意之抽象謾罵有別,非以毀 損自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為唯一目的,難認係出於 羞辱、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評價、人格 之意思。況且,閱聽本案影片之人,本可依據上開具體事件 所獲得之前後完整資訊,自行斟酌、判斷被告對於文句意見 之使用是否公允,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未必會使自訴人 之名譽、尊嚴遭到貶損。
(四)是被告部分評論用詞,縱然已傷及自訴人主觀之情感,仍不 能以鋸箭方式截取而無視事件之脈絡,即逕認為與公然侮辱 之要件相符。自訴人具狀稱:尚有若干證據欲提出,以證明 被告確有公然侮辱犯行及所辯不實,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29 1條規定再開辯論云云。然本案於審理時已行勘驗、提示等 調查程序,更酌留相當時間予自訴代理人及被告充分辯論、 表達意見,本院認無再開辯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言論,尚非毫無意義之謾罵,是否專 以貶損自訴人社會評價、人格、名譽為目的,誠屬有疑。本 件依自訴人所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顯均尚未達 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不得遽認被告確有自訴意旨所指 之公然侮辱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前揭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 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附表:
11:00-15:07 趙少康:郭委員怎麼看? 郭正亮:這個我覺得,總統府他第一時間,對於顏志發的情況 他是說他沒有調查權。 沈富雄:好像,這個太扯了 郭正亮:然後後來他又收回去,又改口說要尊重當事人的權 益,我就不知道他指的當事人是誰,他指的當事人是顏志發還是還是受害者。 (不詳:是被害者還是加害人) 郭正亮:對不對,因為賴清德都已經講了一個原則了,就是民 進黨一定要站在受害人這一邊,而且這個性平事大,不可以大局為重,這是賴清德的原文,說不要用大局為重來壓案子,那我們當然知道顏志發對於小英是,坦白講,對他那個貢獻很大。 (不詳:他是小英之友會的總會長) 郭正亮:而且百工百業就是他總負責? 沈富雄:怎麼那麼厲害 郭正亮:不是,那個時候就是要去組織一些中小企業 沈富雄:他的事業很成功 郭正亮:他本身就是中小企業 沈富雄:我知道,他本身很有錢 郭正亮:不是,中小企業不算很有錢 沈富雄:那他很慷慨 郭正亮:這個我不知道,具體我不知道,不過我知道 (不詳:總有一個道理啦、不詳:人脈很廣啦) 郭正亮:百工百業那時候每一場他大概都會到,當然那個洪耀 福、黃承國都是重要的組織人物,可是就是小英之友會的總會長就是顏志發,他是到了小英連任之後,他才變成總統府資政,所以顯然是連任的那個選舉他幫忙滿大的,可是可是這個就,我覺得現在是考驗賴清德啦,我說實在。 趙少康:所以說他們說這個燒出了賴清德跟蔡英文的矛盾,因 為這個總統府資政好吧老沈另外好等等,跟你有關的,另外高嘉瑜二度澄清,而且逐字,因為當時上個禮拜五在我們節目,後來就被什麼翁達瑞被民進黨這些人說當老沈講的時候,高嘉瑜第一個沒有辯駁老沈,第二個就是嘴角還帶著一抹微笑,所以不應該,第一個你幹嘛去上這樣的節目,第二個你為什麼不當場跟老沈翻臉,然後結論以後不要提名高嘉瑜了。好,老沈到底怎麼回事 沈富雄:不是,我們翻什麼臉,我們辯駁什麼,高嘉瑜 趙少康:高嘉瑜,他說他臉上有一點微笑,不可以 沈富雄:我昨天在家裡看你的節目 趙少康:是 沈富雄:我有一點不爽,你知道,幸虧我們交情還不錯,要不 然我就要在家裡翻桌了,因為你們去討論說為什麼高嘉瑜不反駁我,我沒有什麼好反駁的,我們兩個人意見一樣啊,簡直胡說八道,對不對,而且來賓裡頭還跟你一起唱和,說不辯駁的原因是因為是跟老沈辯駁,後果更麻煩,我跟你講,怎麼把我這個無辜不在場的人也拉進去,說我這個人是不能辯駁的,莫名其妙。 趙少康:不是 沈富雄:我跟你講 趙少康:人家是因為你跟他的對話,所以現在要把高嘉瑜說不 可以再提名了 沈富雄:不是,小事情,這個你昨天幫他澄清只澄清了一半, 這個案情不夠清楚 趙少康:到底怎樣你講你是當事人 沈富雄:不是,我長話短說啦,因為禮拜五,高嘉瑜坐這裡我 坐這裡,其實我們私底下廣告進來的時候,我們也談了一些,廣告完了節目回來,我們又轉述我們談話的內容,就三個數目字是重要的,我說浮上檯面的、已經有申報的去除以總數,包括水面下的比例 趙少康:十倍 沈富雄:大概一比十,高嘉瑜說可能是一比一百,還有高嘉瑜 更講說有一個調查說臺灣的女人終其一生, 趙少康:八成 沈富雄:有受過騷擾的有八成,我說有那麼多嗎,你就很聰 明,你說不見得一個人只騷擾一個,可能一個人騷擾好幾個 趙少康:當然 沈富雄:我回去想,你講的也沒有道理,一個人就算騷擾十個 好了,夠不夠多,夠吧,那八成除以十也有八%,全國有在工作的男人的八%,好幾萬,你知道嗎,所以這個喔,所以我們沒有結論,我們就講過就算了。 (15:07) 沈富雄:『這個翁達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這個腦筋裡 頭只有深綠的意識形態,完全不分青紅皂白,他就是恨高嘉瑜,他就是討厭高嘉瑜,他就是不喜歡高嘉瑜,他就...我也不曉得他有沒有聽,他說他有聽,聽我們的YOUTUBE,他說高嘉瑜刻意誇大,污衊民進黨,說民進黨的這個性騷擾的犯罪人數特別多,所以跟我一起唱和,所以他做了一個很奇怪的邏輯,他說沈富雄先生跟高嘉瑜這兩個人起碼有一個人說謊,也許兩個都說謊,他有一個很特、很奇怪的建議,他建議高嘉瑜先告我,如果,如果我贏了,我就回頭再告高嘉瑜,告來告去,兩趟以後,就可以證明說謊的是高嘉瑜,高嘉瑜這個污衊民進黨的罪名就成立了,所以他就建議,因為這個樣子,民主進步黨就可以開除高嘉瑜,而且拿掉他競選港湖區的立委提名的資格,最後這兩個才是他的狐狸尾巴 趙少康:當然目的是講這個 沈富雄:我們講話的內容,根本就沒有像他講的那些,他就隨 便抓一抓,編造故事,然後捏造一個,然後就是為了不讓高嘉瑜,就是堅偉瑜,這個現在要殲高嘉瑜,我跟你講,我告訴全國居民同胞們,高嘉瑜跟我都沒有說謊,唯一說謊的,『就是那個沒有廉恥,臉皮厚的學者叫翁達瑞,真名叫陳時奮』。 (16:53) 趙少康:不是你還沒有你沒有講,他為何中間少了一段,就是 說他是說,高嘉瑜跟你們都講說民進黨裡面 沈富雄:沒有 趙少康:沒有啊他講的不是民進黨,是講說社會一般全體,一 般的情況 沈富雄:我們哪那麼厲害 趙少康:他現在 沈富雄:我們哪曉得民進黨有多壞 趙少康:你看高嘉瑜跟沈富雄一搭一唱就是說民進黨裡面黑數 是什麼十啦或一百倍,所以你看看很壞,這不是侮辱民進黨,所以該幹掉,就是這樣,其實沒有這樣講,亂講一通,休息一下再回來(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