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自 訴 人 陳時奮
自訴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黃光芹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自字第5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人陳時奮自訴意旨:被告黃光芹於民國112年6月8日上 午7時28分,在其臉書帳號「黃光芹」之網頁上,發表如附 件所示之「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一文, 提及自訴人臉書帳號「翁達瑞」,而後自訴人即於同日上午 9時51分以「翁達瑞」帳號在臉書上發表「駁斥黃光芹的惡 意攻擊」一文,對被告上開文章加以回應,原本認為雙方雖 然意見立場不同,但可以理性辯證,不料被告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同日10時32分,在其臉書撰文稱「不回應不值 得回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 (下稱本案言論),拒絕溝通,且以「不要臉的髒東西」等 語貶抑自訴人之社會評價、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法律論據: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所謂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 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 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無論直接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㈡憲法法庭於113年4月26日先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 判決,處理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即系爭規定), 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之違憲議題,最後 揭示其有條件的合憲性,要求限縮解釋主、客觀構成要件的 涵攝範圍,並認應進行基本權利衝突的權衡,亦即:系爭規 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 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法院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 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 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 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是 法院就個案言論,論以系爭規定之公然侮辱罪者,除須依個 案之表意脈絡判斷,認定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外,更應審慎權衡他人名譽 權所受影響,與該言論可能具有之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 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即與憲法保障 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則前揭憲判字判決意旨與判準,於本 案自應加以具體檢視並適用之。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112年6 月8日7時28分、10時32分之臉書貼文、自訴人112年6月8日9 時51分之臉書貼文等為據。又被告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 ,經傳均未到庭,但於原審有印刷署名「具狀人:黃光芹」 之刑事答辯狀呈遞至原審法院(見原審卷第57頁以下),自 訴代理人雖爭執其上並無被告之手寫簽名或印文,無從確認 為被告本人出具的答辯狀,然本院斟酌該狀遞交的方式,及 原審據以摘要狀中內容記載為被告答辯後,經本院請被告補 正簽章,被告雖未為之,但被告對原審將該狀引為被告答辯 內容,亦無任何要求更正或反對的主張,則本院仍將之引為 本案被告之答辯,何況,該答辯狀本非法律上權利的主張或 不主張,或有何足以導致失權效果的意義,被告縱使完全行 使緘默權(不提交該答辯狀),亦屬被告訴訟權的正當權利 行使保障範圍,關鍵仍是自訴人就自訴事實的舉證是否充分 ,且無罪判決本無須逐一交代所憑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是自 訴代理人對該答辯狀上欠缺被告簽章的質疑,自不影響本院 於本案認定自訴人有無充分舉證的判斷,僅先予說明如上。四、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我發表「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 樣幹嗎?!」一文後,即接獲幾則私訊攻擊,我認為這就是
「不值得回應的反撲」,方才發表本案言論,且係評論綠營 側翼和立委等多人對立委高嘉瑜遭政治霸凌事件,並未針對 自訴人個人。再者,本件起因於我對於從政女性的政治霸凌 案件所為之聲援,於文章發表後,因受到網友之攻擊,我才 發表本案言論作為心情之抒發,非屬無端謾罵或不具任何實 質內容之批評,這是對於目前政黨側翼發動之霸凌攻擊事件 所為之評論,涉及公共事務之範疇,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 目的,此言論自由應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等語。 五、經查,被告於112年6月8日上午7時28分許,在其使用本名之 帳號「黃光芹」之臉書網頁上,公開發表如附件所示之「賴 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之長貼文(開地球) ;之後,自訴人即於同日上午9時51分許,在其使用筆名之 帳號「翁達瑞」之臉書網頁上,公開發表「駁斥黃光芹的惡 意攻擊」長貼文(開地球),文首即提及:「黃光芹發了一 篇臉書貼文」並指明其標題,確認此文即係指被告附件所示 之臉書貼文進行評論;此後,被告即於同日上午10時32分許 ,在帳號「黃光芹」之臉書網頁上,公開發表本案言論即「 不回應不值得回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 髒東西!」之短貼文(開地球);以上客觀事實,自訴人及 被告均不否認,且有各該臉書貼文在卷可查,於本案自無疑 義。雖被告於本案言論中所言「不要臉的髒東西!」,並未 指名道姓,但從前揭三則貼文的緊接時序、卷內雙方追蹤者 的留言、被告提及不值得「回應」等字句,顯然被告最後發 文的指涉對象,就是對其附件言論為文進行評論的自訴人, 則本案自不能因為被告並未指名道姓,便認定其有無對自訴 人公然侮辱,而應從事件本身及被告發言的整體脈絡加以觀 察、認定。
六、之所以被告先有附件的貼文言論,依據本院另案所知(按即 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9號沈富雄被訴公然侮辱案件,兩案 自訴人與自訴代理人皆相同,自訴人於本案自不能指為不知 ),事件乃因另案被告沈富雄先在112年6月2日的「少康戰 情室」網路節目中提及:休息時我問高嘉瑜委員,我說其實 浮上檯面的案子少啊,在水底下的案子多,我說起碼1比10 吧,她說不只喔,1比100,但是她剛才又講八成的婦女有這 種經驗,真的有八成?等語;之後6月2日、3日,經多家媒 體轉載並以「賴清德不用選了」等關於民進黨的負面標題作 成報導,自訴人遂於同年月4日在臉書上張貼名為「高嘉瑜 要為她講的話負責」之貼文,之後,同年月6日,沈富雄再 上「少康戰情室」網路節目,又與主持人趙少康針對前揭沈 富雄6月2日的節目發言、公開轉述時任民進黨立委之高嘉瑜
私下談話內容、媒體報導等進行對話,沈富雄多次澄清、解 釋,而後,又有本案被告前揭6月8日的長貼文,明確提到綠 營側翼名嘴「把高嘉瑜私下或公開都没說過的話,栽到她的 頭上...即使沈富雄多嘴,把與高嘉瑜私下聊天的話,搬到 枱面上去說,但高私底下或公開所說的都是:『台灣女性』八 成有被性騷的經驗,而不敢聲張,即所謂的黑數(文末附上 婦女團體所提出的數據為證)...翁達瑞之流者煽風,其他 綠營名嘴跟著點火...這已經不是在探討問題、解決問題了 ,而是再次對高嘉瑜集體政治霸凌...」等語,可見被告上 開評論所指事件,就是另案沈富雄發言後,自訴人評論,沈 富雄上節目再澄清、評論的事件甚明,是以,從事件發生經 過的廣義表意脈絡來看,被告認為沈富雄轉述高嘉瑜的私下 談話,或高嘉瑜曾經公開、私下講過的話,都是臺灣女性遭 到性騷擾或性犯罪的犯罪黑數很高,被告並於初始貼文之文 末進行舉證,認為高嘉瑜所述為真,則被告顯然認同沈富雄 再澄清時所言高嘉瑜私下談話的真意,並認為高嘉瑜或沈富 雄並未公開指稱性犯罪或#Me Too事件的黑數是指民進黨內 此類案件的犯罪黑數,但見6月2日政論節目後,陸續幾日的 媒體轉載、報導、各方評論,包含自訴人於6月4日在「翁達 瑞」臉書上張貼名為「高嘉瑜要為她講的話負責」之公開貼 文,乃通篇針對沈富雄轉述的高嘉瑜私下談話,質疑高嘉瑜 說的黑數數據哪裡來?為何只針對民進黨?並交代高嘉瑜的 澄清,但仍稱被告講的時候,高嘉瑜「面帶微笑坐在旁邊」 ...「顯然說謊的人是高嘉瑜,不是沈富雄」...,再提出給 民進黨的建議,認為嚴重的話應對高嘉瑜施以黨紀處分等內 容,被告因而貼文認為高嘉瑜身為女性政治人物,受到綠營 側翼名嘴的輪番罷凌,質疑這是民進黨要的進步價值嗎?賴 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標題)?則被告初始為文 主要脈絡及目的,確實是在為高嘉瑜遭沈富雄轉述私下談話 卻被多方攻擊之事,為高嘉瑜打抱不平,冠以遭「集體政治 罷凌」的形容,沈富雄6月2日節目中所言,只是因為與主持 人聊到性騷導演與綠營關係匪淺等事件,接著沈富雄提及高 嘉瑜的私下談話,自然容易引起與民進黨有關的聯想,但高 嘉瑜不只是綠營民代,也是女性從政人物,其對性犯罪黑數 的普遍存在現象,容有其個人的合理認知背景,縱使私下談 及於此,經沈富雄在節目中予以揭露,不管事實如何或沈富 雄有無完整轉述,在別無其他證據的前提下,都不能逕認高 嘉瑜本人或沈富雄藉由高嘉瑜的私下談話直指民進黨內性犯 罪黑數甚高,業據本院於另案認定明確,是本院於本案同樣 認為,執政的民進黨,是臺灣政治環境裡的重要政黨,當#M
e Too風潮席捲臺灣,甚至法院、檢察署、司法院都不能自 外於此,普羅大眾當然會想知道還有哪個角落藏著這樣應該 被追查、被究責的性平或犯罪事件,而從沈富雄6月2日的節 目談話、自訴人6月4日的臉書評論、沈富雄6月6日的上節目 再澄清,及期間諸多媒體的轉載、報導,到被告6月8日附件 所示之初始貼文,暨自訴人回應被告的臉書貼文,其本質都 是在檢討#Me Too風潮在臺灣所形成的影響,相關談話自然 具有相當的公益性質,皆符合有助於民眾思辯公眾事務的標 準,且當自訴人緊接著被告附件貼文後不到三小時便同樣以 臉書公開貼文的方式,回應被告寫下「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 擊」,縱使亦認為被告貼文充滿不實與扭曲、對自訴人惡意 攻擊、無端猜測、亂貼標籤等負面評價,但終究都是針對被 告初始貼文的合理評論,本院同樣認為具有明確公共事務討 論、政論文章評價的性質,皆有助於形成民眾思辯政治評論 文化與風氣的公眾議題,但顯然自訴人的評論方式與評價用 語,皆為被告所不能認同且極度不服氣,因而被告才會於不 到一個小時內,同樣在實名臉書中寫下包含「不要臉的髒東 西!」之本案言論,此由發文時序、內容等關連,皆可明確 得證,換言之,被告前揭短短兩行的本案言論之公開貼文, 看似沒頭沒尾、無端謾罵某人為「不要臉的髒東西!」,但 對於毫不知情的一般閱讀者而言,被告並未指名道姓,降低 了閱讀者對該人馬上形成負面評價的可能性,當若干臉書閱 覽者詢問「什麼事?」被告即稱「看上文!」以顯示其發言 有據,使兩則公開貼文產生關連性,是論斷此言是否構成犯 罪,本不應割裂被告發言,僅看本案言論這兩行,而對於本 即知情的「吃瓜民眾」而言,亦應理解被告第1、2句乃表達 其不想再回應自訴人「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之貼文,第 3句則加以被告自己主觀對自訴人的評價與觀感,縱使依照 一般人的標準而言,確實容易使被用這樣的話形容的人感到 難堪、受辱,但自訴人以旅美教授的身分,投身政治評論的 言論領域,多次發表各種關於政治人物或政治事件的評論, 此為公眾所知之事,而被告同樣是長年公開評論政治,稱之 為政論名嘴並不為過,以本院於113年7月26日檢索網路為準 ,被告臉書有4萬餘人在追蹤,自訴人臉書更有6萬9千餘人 在追蹤,兩人都是有相當影響力的政論界KOL(意見領袖) ,雙方並無「武器不對等」的言論優劣勢可言,則雙方同樣 在各自具名臉書所公開發表的政論貼文,都應受公評,也實 際都受各界公評(包含彼此),被告前揭「不要臉的髒東西 !」的發言,或許堪稱粗鄙,且顯然有被告個人對自訴人的 負面情緒,但從整體事件的發生及雙方各自為文的時序、內
容等脈絡觀之,被告前揭對政治評論者的「再評論」,實難 認為被告主觀上僅係出於辱罵自訴人、攻擊自訴人人格之動 機與目的而為前揭發言,其客觀上又具有討論公眾事務及促 成民眾思辯的功能及價值,則依據前開法律論據,尤其憲判 字判決之意旨,本案顯然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 之犯意,自訴人的舉證及主張,難認有理。
七、從而,自訴案件之舉證責任在自訴人,自訴人選擇透過自訴 程序提起本件訴訟,自應擔負起如檢察官一般之實質舉證責 任,從本案被告言論之完整脈絡及事件發生的因果與各方回 應看來,皆難認定被告有公然侮辱的犯意,則自訴人既不能 充分舉證,基於首揭法律明文及無罪推定原則,既不能證明 被告犯嫌,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同本院上開認定之結論(參第6頁),因而諭知被告無 罪,雖其理由構成中認為無法認定被告評論係針對自訴人個 人等節,容有瑕疵,且原審判決宣示在前,未及論述前揭憲 判字判決的意旨,但其結論核與本院認定相同,就關於公然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解釋及相關證據取捨,並無違誤;自訴人 提起本件上訴稱:原審將被告之本案言論與附件所示貼文相 混淆,認為兩者均係「對於從政女性所受政治霸凌等公共議 題之意見表達」,然實則僅有附件貼文才是「對於從政女性 所受政治霸凌等公共議題之意見表達」,被告所發表之本案 言論僅有空泛的辱罵,並未具體特定包含時、地及行為方式 之事件細節,顯非係以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來指摘自訴人 ,根本與公共事務無關,原無罪判決顯有違誤等語;然而, 承上各節所述,自訴人忽略整體事件發生的因果、眾人發言 、評論、回應、再評論的時序,及被告自身與自訴人就該事 件來回評論的完整表意脈絡,逕取其中一段指稱被告最後的 臉書公開發言為公然侮辱行為,又僅進行表面文意解讀,或 舉出使用相同用語被判有罪的前案(如本院103年度上易字 第2241號判決),實不符合整體檢視發言者語意脈絡及確認 負面用語所可能具備的公眾性(可受公評性)價值等憲判字 判決所建構的基本權衝突權衡模式與判準,自訴人認為被告 如此評論毫無價值可言,但本院認為,被告如此「評論」自 訴人,放到民眾評價政論名嘴發言的天平上,反而可能過為 負面而受到反噬,遭致民眾給予負評(例如有留言者提到: 「這樣說,不太好吧」),這正是充分保障言論自由下的言 論市場裡,各種正反言論互相激盪的表徵,你評論(價)我 ,我也可以評論(價)你,這個你我,可以是被告、可以是 自訴人、可以是沈富雄、趙少康,當然更可以是一般廣大民 眾,則被告前揭可能損己、又不利人的本案言論,縱使足以
讓自訴人感到難堪、受辱,仍有其一定的公領域價值,權衡 被告與自訴人話語權相當的言論地位基礎,自訴人前揭認為 被告所言不具有公共事務的性質而僅是抽象謾罵的上訴主張 ,同為本院所不採,是原無罪判決核無違誤,自訴人上訴為 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附件:被告於112年6月8日上午7時28分之臉書貼文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 林智堅爆發論文抄襲醜聞案時,綠營側翼名嘴一個比一個慫,最快的方法就是,抓高嘉瑜出來打,好似她比論文抄襲者更可惡,以變相幫民進黨護航。 這一次民進黨爆發性騷醜聞案時,這些側翼名嘴再次傾巢而出,手段更為下作,把高嘉瑜私下或公開都没說過的話,栽到她的頭上,再集體暴打她一番,甚至發動選民拒投,好似性騷擾案從没有在綠營發生過。 即使沈富雄多嘴,把與高嘉瑜私下聊天的話,搬到枱面上去說,但高私底下或公開所說的都是:「台灣女性」八成有被性騷的經驗,而不敢聲張,即所謂的黑數(文末附上婦女團體所提出的數據為證),高的說法不但有憑有據,更從來沒有落井下石民進黨。這些拿高祭旗的名嘴側翼實在可惡,更可悲的是,民進黨從上到下,竟没有一個人敢站出來說話! 翁達瑞之流者煽風,其他綠營名嘴跟著點火,連女性立委都加入。這已經不是在探討問題、解決問題了,而是再次對高嘉瑜集體政治霸凌。這股歪風,豈容任何人坐視?難道這就是民進黨所追求的進步價值嗎? 賴清德應知,民進黨去年九合一大選敗選,這些側翼正是敗因之一。如今看賴處理性騷擾案,處理得好,可以追求進步價值;相對地,如果繼續縱容側翼暗黑勢力當道,難保不會再次遭民意反撲,套一句翁達瑞自己說的話:「心術不正的人,最終會失敗!」 以下是《自由時報》6月5日的報導: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婦團今天舉行聯合記者會,援引勞動部2017年到2021年 「工作場所就業平等調查」指出,遭受性騷的當事人高達8成不敢申訴,而這些人之所以成為沉默黑數的原因在於擔心他人閒言間語(15.5%)、擔心失去工作(13.5%)、擔心遭二度傷害(7%)等 。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000000000000.a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