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596號
TCDV,106,司聲,1596,2017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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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蔡光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相對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㈡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存證
   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
   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
   定代理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
   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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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