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蔡光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相對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㈡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存證
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
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
定代理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
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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