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5076號
TPHM,112,上訴,507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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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0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捷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
訴字第229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061號、107年度偵字第179
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㈡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言明就被告楊捷玲部分僅就量刑部分 提起上訴(見本院卷㈡第37頁),則本件就被告楊捷玲部分 之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就犯罪事實、論罪及沒 收,非本案上訴範圍,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如附件)。二、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
 ⒈以被告就⑴逃漏凱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茂公司)稅捐 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⑵就開立凱茂公司不實統一發票 部分,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且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⒉並審酌被告擔任凱茂公司之經理,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 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行,並幫助睿煋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詹木松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 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



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名成年子女,目前從事貿易工作、 月入5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前揭⒈⑴、⑵2 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及諭 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之量刑尚屬妥 適。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判時均否認犯行 ,更曾稱其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乃是遭到法務部調查局 之調查官恐嚇云云,經法院當庭勘驗被告之調詢筆錄後方表 示不再爭執訊問之任意性,且願意認罪。被告於審判中否認 犯罪長達2年半之久,從無認罪悔過之意,無端虛耗寶貴之 司法及勘驗資源後方表示認罪,益徵被告無非因見已無從抵 賴,方以認罪方式爭取減刑機會,難認有真心悔罪之意思, 其犯罪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對被告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2月、2月,背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且難收懲儆之效, 實難謂罪刑相當云云。惟查:
 ⒈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 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 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 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 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 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 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 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審就被告所犯之罪量刑時,已審酌上開各情,依刑法第5 7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整體觀察綜合考量評價,在法定刑度 內酌量科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量刑權 限,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 當之處,難遽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又被告擔任凱茂公 司之經理,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行,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及影響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楊捷玲自 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業均經原審納為量刑因子,縱 經將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民國109年9月14日之前否認犯行等 列入量刑因子,與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量,仍難遽謂原判決



之量刑有何不當,且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 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縱仍與檢 察官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原審量刑有何違誤。 ⒊綜上,本件檢察官以前開理由提起上訴對原判決而予指摘,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禹境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嘉嫺 


選任辯護人 柴健華律師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葉宗信 


選任辯護人 李瑞玲律師
被   告 楊捷玲 


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061號、107年度偵字第1796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捷玲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凱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因楊捷玲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嘉嫺、葉宗信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楊捷玲係凱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茂公司)經理,詹 木松係海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海旭公司)、期將國際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期將公司)、睿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 睿煋公司)實際負責人,經辦各該公司會計事項,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其等均為經辦該公司會計事項, 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亦均係稅捐稽徵法規 定之納稅義務人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於民國105年8月至10 6年4月間,為虛增凱茂公司營業額,楊捷玲基於實際負責業 務之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詹木松則基於以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所涉本案犯 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以統一發票面額1.5%之價格,開立海 旭公司、期將公司之統一發票,販售予無實際交易情形之凱 茂公司,共計33張,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94萬6 ,900元,充當凱茂公司向海旭公司、期將公司買受商品之進 項憑證,凱茂公司即持該不實發票向國稅局申報扣減當年度 各期之銷項稅額,致國稅局短收營業稅合計89萬7,345元, 楊捷玲以上開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詹木松則以上開不正 當方法,幫助凱茂公司逃漏營業稅,開立發票期間、張數、 銷售額及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楊捷玲另於 105年12月至106年4月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 漏稅捐罪之犯意,開立凱茂公司之統一發票20張予無實際交 易情形之睿煋公司(無實際營業),發票金額合計1,224萬9 ,88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及公平性,凱茂公司犯罪所得共計89萬7,345元。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市調處)移送暨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及被告楊捷玲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9號卷【 下稱本院卷】三第138頁、本院卷九第162至545頁、第557至 564頁),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



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 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捷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九第162頁、第545至554頁),核與證人巫松銘於調 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述(見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1650 號卷【下稱他1650卷】一第339至342頁、第344至346頁;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6919 號卷【下稱偵26919卷】三第73至75頁)、證人陳忠凱於偵 查中證述(見他1650卷二第351至355頁、第378至381頁;士 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3061號卷【下稱偵13061卷】一第5 32至534頁)、證人卜少臣、蔡美英、廖晏翎於國稅局談話 時證述(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1686號卷【下稱偵21 686卷】一第162至164頁、第169至171頁、第186至187頁) 、證人林勝斌於偵查中證述(見偵21686卷二第812至814頁 )、證人賴陳淑真於國稅局談話時證述(見偵26919卷一第1 83至185頁)、證人陳阿海於偵查中證述(見偵26919卷三第 169至173頁)及共同被告詹木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 徵所訪談、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陳述(見偵21686卷一第1 53至155頁、他1650卷一第424至448頁、第471至472頁、卷 二第122頁、第361至362頁)之情節相符,復有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判決(被告:巫松銘)(見本 院卷五第283至289頁)、聯邦銀行106年6月8日聯業管(集 )字第1061032783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所附期將公司基本資 料(見市調處卷【下稱調查卷】6-6第256頁)、期將公司( 下同)106年3月15日、106年4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凱 茂公司)(見他1650卷一第330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6月28日、巫松銘、登入:106/ 03/01-13:49:58)(見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697號 卷【下稱他3697卷】第343頁)、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所得期間:104年9月22日至104年12月3 1日)(見他3697卷第344頁)、103年1月至104年12月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見他3697卷第345頁)、103年1月至104年12月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見他3697卷第34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6月28日財 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25981C號函(見他3697卷第348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7月31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 9620號函(見他3697卷第349頁)、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



見偵13061卷一第463至464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列印(製表日期:107年3月14日、巫松銘)(見偵21686卷 二第573頁)、公司工作表1(見偵21686卷二第574至575頁 )、天方公司之104年1月至1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期將公司)(見他3697卷第347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7月10日北區國稅板 橋銷字第1060108175A號函、送達證書(見他3697卷第350至 35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8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1070011539號函、107年8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 153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板橋分局106 年9月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12258號函暨所附期將公 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見偵26919卷一第1頁、第 3至2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4月24日北區國稅審三 字第1061006646號函、審查三科104年4月19日受理電話檢舉 漏稅案件處理表、板橋分局106年5月19日受理電話紀錄表、 106年5月12日受理電話紀錄表、106年5月25日北區國稅板橋 銷字第1060104840號書函、107年6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1070009353號函(見偵26919卷一第21至28頁)、期將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 陳阿海、入檔日期:105/06/23)(見偵26919卷一第29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7月10日財北國稅信義營 業字第1070158619號函(見偵26919卷一第30頁)、期將公 司之104年10月2日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 設立事項表、104年10月19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房屋稅繳款書、租賃契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陳阿海、入檔日期:105/08/08- 19:42:24)、公司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 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陳阿海、入檔日期:105/08 /08-15:14:42)、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 期:107年6月28日、陳阿海、入檔日期:105/08/11)、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陳 阿海、入檔日期:105/12/08)、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巫松銘、入檔時間:106/ 01/10-15:47:27)、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 日期:107年6月28日、巫松銘、入檔時間:105/12/08-11: 13:37)、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 年6月28日、巫松銘、入檔時間:106/07/27-10:54:03)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 、巫松銘、入檔時間:107/01/05-18:18:03)、營業稅稅 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7年6月28日、巫松銘、



入檔時間:107/04/20-14:11:39)(見偵26919卷一第31 至159頁)、期將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6 月1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6501A號函暨送達證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7月27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 第1060109360A號函暨送達證書(見偵26919卷一第160至169 頁)、陳阿海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 民政局、內政部)(見偵26919卷一第170頁)、期將公司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7月10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 第1060108175B號函暨送達證書(見偵26919卷一第171至176 頁)、巫松銘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 民政局、內政部)(見偵26919卷一第177頁)、期將公司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6月1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 第1060106501B號函暨送達證書(見偵26919卷一第178至180 頁)、詹順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 民政局、內政部)(見偵26919卷一第181頁)、期將公司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資料查詢作業(見偵26919卷一第1 82頁)、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26919卷一第186至 19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6年6月30日北區國 稅板橋銷字第1060107561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6月16日北 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6501C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7月2 7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9360B號函暨送達證書、106 年8月1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9528號公告(見偵2691 9卷一第191至199頁)、詹木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局、內政部)(製表日期:106年6月 16日)(見偵26919卷一第20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 分局營業登記地址現場勘查記錄表(見偵26919卷一第201至 20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1070010563號函暨回執(見偵26919卷一第205至208頁) 、詹木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民政 局、內政部)(製表日期:106年7月24日)(見偵26919卷 一第207頁)、詹木松之期將公司名片(見偵26919卷一第20 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 070010534號函(見偵26919卷一第210頁)、台灣大哥大公 司2018年7月25日法大字第107084093號書函暨所附基本資料 查詢(見偵26919卷一第212至213頁)、期將公司之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104、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 偵26919卷一第214至216頁)、期將公司104、105、106年申 報書查詢(見偵26919卷一第220至222頁)、期將公司104年 10月、12月、105年2月、4月、6月、8月、12月、106年2月 、4月、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見偵2691



9卷一第223至232頁)、期將公司104年9月至106年6月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見偵26919卷一第233至23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開立)(見偵 26919卷二第356至358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 )(偵26919卷二第359至366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扣抵)(見偵26 919卷二第367至368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 (扣抵)(見偵26919卷二第369至375頁)、期將公司104年 至106年下游營業人協查彙整資料(見偵26919卷二第451至4 52頁)、期將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版本 日期:100年6月17日)(見偵26919卷二第762至763頁)、 陳阿海擔任負責人期間之期將公司取具上游(開立與下游) 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銷項明 細(見偵26919卷三第77頁、79至81頁)、巫松銘擔任負責 人期間之期將公司取具上游(開立與下游)進項來源(銷項 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銷項明細(見偵26919 卷三第83頁、第85至88頁)、凱茂公司與海旭公司、期將公 司、睿煋公司105至106年進銷貨金流資料(見本院卷七第13 1至139頁)、海旭公司與凱茂公司105年7月6日買賣合約書 (見本院卷七第141至144頁)、凱茂公司銷貨憑單(客戶: 鑫錸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45至151頁)、海旭公司送貨單 (客戶:凱茂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53至159頁)、凱茂公 司進貨資料品名(購入廠商:海旭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6 1至163頁)、凱茂公司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轉入:海旭公 司)(見本院卷七第165至168頁)、凱茂公司與鑫錸公司買 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七第169至172頁)、凱茂公司彰化銀行 存摺影本(105年8月19日至106年5月11日)(見本院卷七第 231至240頁)、期將公司與凱茂公司105年11月18日買賣合 約書(見本院卷七第179至182頁)、期將公司送貨單(客戶 :凱茂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83至185頁)、凱茂公司彰化 銀行存款憑條(轉入:期將公司)(見本院卷七第186至187 頁)、凱茂公司與睿煋公司買賣合約書(105年12月31日交 貨完成)(見本院卷七第189至192頁)、凱茂公司銷貨憑證 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0日(客戶:睿煋公司)(見 本院卷七第193至195頁)、期將公司與凱茂公司105年12月2 0日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七第197至200頁)、期將公司送 貨單106年1月6日至106年2月6日(客戶:凱茂公司)(見本 院卷七第201至204頁)、凱茂公司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轉入 :期將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05至206頁)、凱茂公司與睿



煋公司買賣合約書(106年2月28日交貨完成)(見本院卷七 第207至210頁)、凱茂公司銷貨憑證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 2月7日(客戶:睿煋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11至214頁)、 期將公司與凱茂公司106年2月24日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七 第215至218頁)、期將公司送貨單106年3月15日至106年4月 27日(客戶:凱茂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19至222頁)、凱 茂公司與睿煋公司買賣合約書(106年4月30日交貨完成)( 見本院卷七第223至226頁)、凱茂公司銷貨憑證2017年3月1 6日至2017年4月28日(客戶:睿煋公司)(見本院卷七第22 7至230頁)、凱茂公司與期將公司、睿煋公司、海旭公司不 實交易發票統計表(見調查卷6-6第373至374頁)、凱茂公 司與睿煋公司買賣合約書(見他1650卷一第327至329頁)、 凱茂公司2017年3月16日、2017年4月11日銷貨憑單(客戶: 睿煋公司)(見他1650卷一第331頁)、凱茂公司進銷項明 細(見他1650卷二第145至148頁)、凱茂公司經濟部公司資 料查詢(見偵13061卷一第465至466頁)、凱茂公司公司變 更登記表(見偵13061卷一第467至470頁)、凱茂公司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1月16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 1070150516號函(見偵13061卷一第507至508頁)、凱茂公 司之105年7月至106月6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 資料表(交易對象:期將公司)(見偵13061卷一第509至51 0頁)、凱茂公司之105年11月至106月6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睿煋公司)(見偵1306 1卷一第511至512頁)、凱茂公司之105年7月至106月6月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海旭公 司)(見偵13061卷一第513頁)、凱茂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列印(107年7月23日)(見偵26919卷二第639頁) 、凱茂公司10511~10604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 細)(見偵26919卷二第640頁)、凱茂公司105年11月至106 年4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偵26919卷 二第64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1月16日財 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150780號函(見偵26919卷二第642 頁)、凱茂公司與期將公司106年2月24日買賣合約書(見偵 26919卷二第650至651頁)、期將公司106年3月15日、106年 4月26、10、19、21、24日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 偵26919卷二第652至657頁)、凱茂公司與期將公司105年12 月20日買賣合約書(見偵26919卷二第659至660頁)、期將 公司106年1月6、9、12、17、20、25日、106年2月6日送貨 單(客戶:凱茂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61至667頁)、 凱茂公司與期將公司105年11月18日買賣合約書(見偵26919



卷二第669至670頁)、期將公司105年12月7、9、12、14、1 6、19日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71 至676頁)、凱茂公司之彰化銀行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 1日存款憑條(存入:期將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77至6 81頁)、凱茂公司106年2月7日、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 6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8日、106年1月9日、106年1 月10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睿煋公司)(見偵26919卷二第6 82至685頁)、海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項)(見本 院卷五第295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37號 判決(被告:鍾永南)(見本院卷五第291至294頁)、海旭 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6年6月28 日)(見他3697卷第355頁)、海旭公司104年度損益及稅額 計算表(所得期間: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見 他3697卷第356頁)、海旭公司103年1月至105年12月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見他3697卷第357至358頁)、海旭公司103年1月至105年1 2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路)(見他3697卷第359至362頁)、海旭公司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偵13061卷一第460頁)、海旭公司 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330408號函( 見偵13061卷一第461至462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107年7月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9347號函(見偵216 86卷一第1頁)、海旭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2日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934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 稽查報告(見偵21686卷一第3至27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4年12月3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21341A號函(見偵21 686卷一第28至2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5年 8月1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50368649號書函(見偵2168 6卷一第30頁)、海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製表日期:106年8月11日)(見偵21686卷一第31至39頁) 、海旭公司公司登記資料(見偵21686卷一第40至151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鍾永 南)(見偵21686卷一第52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三重稽徵所訪查營業人報告表(鍾永南)(見偵21686卷一 第53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林勝斌)(見偵21686卷一第91頁)、海旭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製表日期:103年12月14日)(見偵216 86卷一第111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 購票證申請書(卜少臣)(見偵21686卷一第132至133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訪查營業人報告表(



卜少臣)(見偵21686卷一第13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 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尹良萍)(見偵21686卷一第148 至149頁)、林勝斌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資料查詢清單 (內政部)(見偵21686卷一第152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105年3月7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50363103號 函(見偵21686卷一第156至157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5年3月7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50363108號函 (見偵21686卷一第166至167頁)、海旭公司與蔡美英租賃 契約書(見偵21686卷一第173至182頁)、海旭公司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105年3月7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50363116 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183至185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偵21686卷一 第189頁)、海旭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BAN給付清單(見偵21686卷一第190頁)、海旭公司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偵21686卷 一第191頁)、海旭公司103年申報書查詢(見偵21686卷一 第192頁)、海旭公司104年申報書查詢(見偵21686卷一第1 93頁)、海旭公司105年申報書查詢(見偵21686卷一第194 頁)、海旭公司之103年11月至105年8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21686 卷一第195至196頁)、海旭公司103年11月至105年8月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 (見偵21686卷一第342至344頁、第357至359頁)、海旭公 司103年11月至105年8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 見偵21686卷一第345至356頁、第360至371頁)、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1月16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 150557號函(見偵21686卷一第372頁)、海旭公司與凱茂公 司105年7月6日買賣合約書(見21686卷一第379至381頁)、 海旭公司105年8月1、3、5、8、9、11、12、15、17、18、2 2、23、24日送貨單(客戶:凱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 382至388頁)、進貨資料品名(購入廠商:海旭公司)(見 偵21686卷一第389至391頁)、凱茂公司之彰化銀行存款憑 條(轉入: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392至396頁)、 海旭公司與百輝公司104年4月20日派工合約書(見偵21686 卷一第397頁)、百輝公司104年8月份現金帳(見偵21686卷 一第398至399頁)、百輝公司永豐銀行存摺影本(0000000 至0000000)(見偵21686卷一第401至404頁)、海旭公司10 4年5月10日、104年5月30日、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25日 統一發票(買受人:百輝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05至40 6頁)、海旭公司華南銀行存摺(104年6月12日至104年10月



15日)(見偵21686卷一第407至408頁)、百輝公司104年7 月28日、104年8月6日、104年9月16日統一發票(買受人: 三重區碧華國小)(見偵21686卷一第409至410頁)、海旭 公司與詠樂公司105年6月24日買賣契約(見偵21686卷一第4 11至413頁)、詠樂公司存摺影本(105年6月8日至105年6月 25日)(見偵21686卷一第414頁)、詠樂公司現金簽收單( 受款人: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15頁)、海旭公司 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12 日、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8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百輝 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16至417頁)、詠樂公司存摺影 本(105年6月27日至105年7月14日)(見偵21686卷一第418 頁)、海旭公司105年8月12日、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8 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30日銷貨單( 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19至424頁)、詠樂 公司存摺影本(105年12月5日至106年1月10日)(見偵2168 6卷一第425頁)、海旭公司105年7月4日統一發票(買受人 :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5頁)、海旭公司105年7 月5日銷貨單(客戶:詠樂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6頁 )、詠樂公司之新光銀行106年2月21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 :海旭公司)(見偵21686卷一第427頁)、海旭公司105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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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豪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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