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1548號
TPHM,112,上易,1548,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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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健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指定辯護人 李儼峰律師(義務辯護,113年1月12日撤銷指定)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150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1年度偵字
第702、703、705、706、1583、1586、8365、10302、17385、17
386、19930、24634、24635、2470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36、11124、11129、11142、1243
0、139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邱健銘與簡浚浩、李強均為臨時演員,邱健銘因故與簡浚浩 、李強2人互生嫌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 意,先後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二、 三所載方式,在LINE群組上,以「Jimmy秋哥」或「Jimmy禾 火哥」或「秋哥100」或「邱健銘100Jimmy秋哥ㄗㄢˋ」等暱稱 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具有侮辱性質之不雅文字及 不實言論,足以貶損簡浚浩、李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邱健 銘又接續於111年12月16日14時31分許、14時32分許,以「J 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發通告群組」內 ,傳送:「前年426不強…濫訴誣告經紀人歡姐…歡姐在北院 民事庭當他性騷擾犯被告方的(證人),給果沒給付給歡姐 證人出席車馬費NT600…經紀公司扣下426不強的通告費…有夠 可惡又帶不出場面的426」等語,並張貼李強之照片及載有 「李強」姓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通知書照片( 其上編輯「性騷擾」之文字)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 李強名譽之事。
二、案經簡浚浩、李強告訴及臺灣臺北、基隆、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健銘(下稱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 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7、307至310、504至506頁),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 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17、310至320、506至520頁),且其中關於刑事 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 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並辯 稱:1、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內容都不是我貼的, 我在LINE上的暱稱不是用「Jimmy秋哥」,只是4年前曾經用 過,我是在108年7月24日性騷擾案件去當證人,講的是108 年7月24日當時的暱稱確實是「Jimmy秋哥」,後來我用「禾 火秋」,這些都是濫訴誣告,很多證人被威脅所陳述,跟本 案不相干也被當證人,很多截圖都是造假跟變造,我也不清 楚「Jmmy秋哥」是誰。2、我承認在109年年中之前用JIMMY 秋哥的暱稱,簡浚浩曾說李強曾經要求簡浚浩做偽證,證明 我仲介性交易。簡浚浩在原審筆錄說不是在群組對話,都是 在一對一對話在我手機中發現,如果真的是我跟簡浚浩對話



,都是私下的,也不會構成妨害名譽或加重毀謗云云(見本 院卷第534至535頁)。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證人許 鈺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JIMMY 秋哥」在別群組的留言有可 能不是被告留言,亦證稱簡浚浩曾經有跟證人許鈺翎說如何 用偽造、變造LINE貼文、照片、內容等方式去處理與他有夙 怨之人。依據證據顯示李強曾有編輯剪貼LINE對話對人提告 情事,而正常LINE動態貼圖情形,及李強提告貼圖完全不同 的比較照片。簡浚浩部分除了證人許鈺翎證詞外,包括被告 提出證據亦有排版完全不同的截圖顯示,被告所述士林地檢 署手機數位認證均顯示出本案提告證據有遭偽造、變造之後 提告的情形,且依照網路查詢資料可知任何人都可以變更與 他聯絡之人的LINE稱呼,可見本案告訴人所提告的相關證據 均存在遭偽造、變造風險,不可以此認定被告罪嫌云云(見 本院卷第535至536頁)。惟查:
1、被告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及上開時、地,在「94要 通告工作交流群」、「撿垃圾敗類」、「特約臨演通告」 、「發通告群組」、「漢媽2通告群」等LINE群組或在簡浚 浩LINE動態頁面或在其LINE個人動態頁面,以暱稱「Jimmy 秋哥」或「Jimmy禾火哥」或「邱健銘100Jimmy秋哥ㄗㄢˋ」或 「秋哥100」等發表如附表一、二、三行為欄所示之文字,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簡浚浩、李強分別於偵審中指述綦詳(見 第18780號偵卷第88至90頁,第6490號偵卷第39至40頁,第1 143號他卷第19至21頁,第11129號偵卷第7至8頁,原審卷一 第105至109頁),並據證人劉堯泓、鍾振盛、莊明智於偵訊 時或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第18780號偵卷第29至30、91 至92頁,原審卷一第95至98、101至104頁),復有暱稱「Ji mmy秋哥」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劉堯泓於109年9 月17日刊登於臉書社團「靠北影視」與暱稱「Jimmy秋哥」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暱稱「Jimmy秋哥」於簡浚浩LIN 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暱稱「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 體「94要通告工作交流群」群組之貼文、邱健銘於110年3月 27日通訊軟體LINE「特約臨演通告」群組之貼文、暱稱「10 0Jimmy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暱稱「Jim 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撿垃圾敗類」群組之貼文、暱 稱「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邱 健銘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暱稱「邱健銘100Jimmy 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簡浚浩與暱稱「J immy禾火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暱稱「Jimmy 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撿垃圾敗類」群組之貼文、「撿 垃圾敗類討論區」群組成員名單及貼文、暱稱「Jimmy禾



火哥」於LINE通訊軟體個人動態頁面貼文、李強提出之暱稱 「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個人動態頁面貼文、暱稱「J immy禾火哥」於LINE通訊軟體「發通告群組」頁面貼文等在 卷可稽(見第3652號他卷第27至31、33至37、41至44、49至 51、185至193頁,第9836號他卷第11至21、25、29、41至43 頁,第4074號他卷第4、7頁,第3270號他卷第5至6頁,第34 68號他卷第19至24、54至57,第3941號他卷第7至9頁,第15 83號偵卷第47至49頁,第5278號他卷第8至18頁,第1143號 他卷第7至13頁,第1181號他卷第5至21頁,第1286號他卷第 5至21頁,第1771號他卷第7頁),而被告於另案即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854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審理中作證承認其LINE暱稱有用「Jimmy秋哥」乙 節,亦有該案案卷可參,是告訴人簡浚浩、李強上開指述, 均堪採信。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次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 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謾罵;後者係對具體 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而「對於具體之事 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 罵時」,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基此,如就具 體事實有所指摘,而同為與上開誹謗事件具有語意關連之意 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 或影響其名譽,仍應就其言論之整體為評價,判斷是否成立 誹謗罪,而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而刑法第310條之 誹謗罪,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但涉 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 定有明文。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 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誹謗罪合憲性問題所做裁判的意旨, 表意人對於所誹謗之事,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 而得免責,應視表意人在為該言論前,有無就其言論內容盡 合理的查證,以資判斷。至於表意人是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 務而得阻卻違法,依前述憲法法庭判決及司法實務的一貫見 解,應依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所發表言論的 散布力與影響力、表意人及被害人究竟是私人、媒體或公眾 人物、名譽侵害的程度、與公共利益的關係、資料來源的可 信度、查證對象的人事物、陳述事項的時效性及查證時間、 費用成本等因素,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的高低,俾以調和言 論自由的落實與個人名譽的保護。是以,如表意人為達特定 的目的,對於未經證實的傳聞,故意迴避合理的查證義務, 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發表新聞報導或出版書籍等 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自應認為



其有惡意,不得阻卻違法,應成立誹謗罪。
3、查被告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文字,乃具體指摘告訴人 簡浚浩是有醫師認證的精神病患,且長的這種七桃仔樣,外 型氣質只能演黑衣人,並諷刺告訴人簡浚浩為撿垃圾;又具 體指摘告訴人李強是性騷擾犯,且告訴人李強自己承認連國 安局都認為他可能是426共諜被抓去士林國安局嚴刑逼供, 聽說他得了AIDS+梅毒,並諷刺告訴人李強是426(台語死阿 六,為對中國大陸人的蔑稱)等,上開文字內容依社會一般 通念,乃屬貶抑他人人格而嘲諷、蔑指他人人格低劣之言語 ,帶有鄙視、不屑之意味,均在貶抑告訴人簡浚浩、李強道 德形象、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使告訴人簡浚浩、李強難堪 ,而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所指述告訴人簡浚浩係精神 病患,告訴人李強有性騷擾、共諜之行為,而被告亦未提出 任何證據證明告訴人簡浚浩、李強確有上開行為,顯見被告 發表上開文字時,並有未有任何查證之行為甚明。是本件尚 難認定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適 用。
4、另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 之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 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 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 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 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始克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 眾之程度而定。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 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 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查「94要通告工作交 流群」、「撿垃圾敗類」、「特約臨演通告」、「發通告 群組」、「漢媽2通告群」等LINE群組之人數均係多人,有 上開群組貼文可證,顯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屬於公然之 狀態,此應為被告所明知,是被告在多數人組成之LINE群組 內發表如附表一、二、三行為欄所示文字,自屬散布行為, 而上開文字足以引發一般人對告訴人簡浚浩、李強之人格及 名譽造成貶損,依被告之社會經驗,當無不知之理,卻仍恣 意為之,足認被告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及散布之意圖,其行 為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明。 




5、至證人盧彥旭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問:就你所知,被 告有無使用暱稱Jimmy秋哥在LINE上面使用過?)我無法提 供答案,因為帳號變來變去。」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00至1 01頁);證人劉佳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思覺失調症 ,我怕疾病會影響到我的證詞,我有精神上疾病,我是否可 以拒絕具結,我怕會影響到證詞的不正確性。」云云(見原 審卷一第175頁),是上開證人於原審證述內容,自難執為 被告有利之認定。 
6、又證人許鈺翎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109年7月23日被告有出 庭幫我作證,案件是李強性騷擾我的事情;他幫我作證時間 ,我提出LINE的截圖文字內容被告是「JIMMY 秋哥」之後的 暱稱改為「AS球瓏秋」;我跟簡浚浩私下有用LINE聯絡過, 簡浚浩曾跟我說手機截圖照片跟名稱、談話內容都可以偽造 等語(見本院498至500頁)。惟參諸其另證稱:「(問: 你跟李強、簡浚浩邱健銘有任何的民刑事訴訟?)有,我 跟李強有案件訴訟,簡浚浩我有報案,但沒有立案,邱健銘 沒有。」、「(問:你跟李強的訴訟是勝訴還是敗訴?)敗 訴,因為證據不足。」、「(問:是不是因為訴訟的關係跟 李強有不愉快?)我是因為被性騷擾才訴訟。」、「(問: 「JIMMY 秋哥」是何人?)他是臨時演員,就是邱健銘。」 、「(問:你剛剛提到簡浚浩說他可以偽造照片、談話內容 、名稱這件事,除了你之外,還有何人聽到?)沒有,只有 我知道。」等語(見本院451至502頁),證人許鈺翎與告訴人 李強、簡浚浩間既曾有案件訴訟關係,衡情其證言自有可能 不利於上開告訴人,則其證言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又其雖 證稱告訴人簡浚浩曾告知其可以偽造手機截圖照片、名稱及 談話內容云云,惟參諸證人許鈺翎亦證稱告訴人簡浚浩告知 其上開情事時並沒有人在場,只有其知道等語。則其證言是 否屬實,亦無從查明。又縱認證人許鈺翎證稱被告於109年 間曾用「AS球瓏秋」暱稱以LINE與其聯絡等語,惟其既亦證 稱「JIMMY 秋哥」係被告於LINE之暱稱,則本件自難僅憑證 人許鈺翎於本院審理中上開證言,遽認定在LINE群組上,以 「Jimmy秋哥」或「Jimmy禾火哥」或「秋哥100」或「邱健 銘100Jimmy秋哥ㄗㄢˋ」等暱稱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具 有侮辱性質之不雅文字及不實言論,並非被告所為,而係告 訴人李強、簡浚浩偽造被告之暱稱所發表之內容。是證人許 鈺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自不足採,亦難採為被告有利 之認定。
7、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述士林地檢署手機數位認證 均顯示出本案提告證據有遭偽造、變造之後提告的情形,且



依照網路查詢資料可知任何人都可以變更與他聯絡之人的LI NE稱呼,可見本案告訴人所提告的相關證據均存在遭偽造、 變造風險,不可以此認定被告罪嫌云云。惟查,暫不論手機 LINE截圖照片、名稱及談話內容是否得加以偽造,惟本案卷 內現存證據,尚無法認定在LINE群組上,以「Jimmy秋哥」 或「Jimmy禾火哥」或「秋哥100」或「邱健銘100Jimmy秋哥 ㄗㄢˋ」等暱稱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具有侮辱性質之不 雅文字及不實言論,均係告訴人李強、簡浚浩偽造被告之暱 稱所發表之內容,已如前述,則本件自難僅憑辯護人指稱本 案告訴人所提告相關證據均存在遭偽造、變造風險云云,遽 認被告並未有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辯護人上開辯護 意旨,亦不足採。
8、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均不足採。(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體事 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而行為人倘若 除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外,復同時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 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 件,然倘行為人係在指摘具體事實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 出主觀且與該誹謗事件「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該意見 或評論所使用之詞語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仍屬 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是核被告就如 附表一、二、三及上揭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 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並認應與前開散布文字誹謗罪有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一重處斷云云,尚 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被告於如附表一、二、三及前揭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在上開 LINE群組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及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之 文字,其犯罪時、地密接、手法相同,且侵害法益亦均為告 訴人簡浚浩、李強之名譽,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 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妨害名譽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對告訴人簡浚浩、李強所為之加重誹謗行為,犯意各



別,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2636號、第11124號、第 11129號、第11142號、第12430號、第13969號移送併辦部分 ,因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三、上訴駁回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上開犯行,認事證明確,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 不思理性溝通,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上公開 發表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言詞,令告訴人簡 浚浩、李強之名譽受損,實不足取;兼衡其動機、目的、誹 謗之手法、無前科之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71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專科畢 業,未婚,沒有小孩,目前仍從事臨時演員之個人智識、家 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暨迄今未取得告 訴人簡浚浩、李強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拘 役100日暨諭知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認事用法 均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
(二)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固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惟查:㈠ 被告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及上開時、地,在「94要 通告工作交流群」、「撿垃圾敗類」、「特約臨演通告」 、「發通告群組」、「漢媽2通告群」等LINE群組或在簡浚 浩LINE動態頁面或在其LINE個人動態頁面,以暱稱「Jimmy 秋哥」或「Jimmy禾火哥」或「邱健銘100Jimmy秋哥ㄗㄢˋ」或 「秋哥100」等發表如附表一、二、三行為欄所示之文字,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簡浚浩、李強分別於偵審中指述綦詳,並 據證人劉堯泓、鍾振盛、莊明智於偵訊時或原審審理中證述 明確,復有暱稱「Jimmy秋哥」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 文、劉堯泓於109年9月17日刊登於臉書社團「靠北影視」與 暱稱「Jimmy秋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暱稱「Jimmy秋 哥」於簡浚浩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暱稱「Jimmy 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94要通告工作交流群」群組之貼文 、邱健銘於110年3月27日通訊軟體LINE「特約臨演通告」群 組之貼文、暱稱「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 頁面貼文、暱稱「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撿垃圾敗類」群組之貼文、暱稱「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邱健銘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 暱稱「邱健銘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 貼文、簡浚浩與暱稱「Jimmy禾火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擷圖、暱稱「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撿垃圾



敗類」群組之貼文、「撿垃圾敗類討論區」群組成員名單 及貼文、暱稱「Jimmy禾火哥」於LINE通訊軟體個人動態頁 面貼文、李強提出之暱稱「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個 人動態頁面貼文、暱稱「Jimmy禾火哥」於LINE通訊軟體「 發通告群組」頁面貼文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另案即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854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審理中作證承認其LINE暱稱有用「Jimmy秋哥」 乙節,亦有該案案卷可參,是告訴人簡浚浩、李強上開指述 ,均堪採信。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㈡次查被告發表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文字,乃具體指摘告訴人簡浚浩是有醫師 認證的精神病患,且長的這種七桃仔樣,外型氣質只能演黑 衣人,並諷刺告訴人簡浚浩為撿垃圾;又具體指摘告訴人李 強是性騷擾犯,且告訴人李強自己承認連國安局都認為他可 能是426共諜被抓去士林國安局嚴刑逼供,聽說他得了AIDS+ 梅毒,並諷刺告訴人李強是426(台語死阿六,為對中國大 陸人的蔑稱)等,上開文字內容依社會一般通念,乃屬貶抑 他人人格而嘲諷、蔑指他人人格低劣之言語,帶有鄙視、不 屑之意味,均在貶抑告訴人簡浚浩、李強道德形象、人格評 價及社會地位,使告訴人簡浚浩、李強難堪,而依卷內證據 亦無從認定被告所指述告訴人簡浚浩係精神病患,告訴人李 強有性騷擾、共諜之行為,而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告 訴人簡浚浩、李強確有上開行為,顯見被告發表上開文字時 ,並有未有任何查證之行為甚明。是本件尚難認定被告已盡 合理查證義務,而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適用。㈢另查「94 要通告工作交流群」、「撿垃圾敗類」、「特約臨演通告 」、「發通告群組」、「漢媽2通告群」等LINE群組之人數 均係多人,有上開群組貼文可證,顯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屬於公然之狀態,此應為被告所明知,是被告在多數人組 成之LINE群組內發表如附表一、二、三行為欄所示文字,自 屬散布行為,而上開文字足以引發一般人對告訴人簡浚浩、 李強之人格及名譽造成貶損,依被告之社會經驗,當無不知 之理,卻仍恣意為之,足認被告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及散布 之意圖,其行為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明。㈣至證人許 鈺翎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109年7月23日被告有出庭幫我作 證,案件是李強性騷擾我的事情;他幫我作證時間,我提出 LINE的截圖文字內容被告是「JIMMY 秋哥」之後的暱稱改為 「AS球瓏秋」;我跟簡浚浩私下有用LINE聯絡過,簡浚浩曾 跟我說手機截圖照片跟名稱、談話內容都可以偽造等語(見 本院498至500頁)。惟參諸其另證稱:「(問:你跟李強、 簡浚浩邱健銘有任何的民刑事訴訟?)有,我跟李強有案



件訴訟,簡浚浩我有報案,但沒有立案,邱健銘沒有。」、 「(問:你跟李強的訴訟是勝訴還是敗訴?)敗訴,因為證 據不足。」、「(問:是不是因為訴訟的關係跟李強有不愉 快?)我是因為被性騷擾才訴訟。」、「(問:「JIMMY 秋 哥」是何人?)他是臨時演員,就是邱健銘。」、「(問: 你剛剛提到簡浚浩說他可以偽造照片、談話內容、名稱這件 事,除了你之外,還有何人聽到?)沒有,只有我知道。」 等語(見本院451至502頁),證人許鈺翎與告訴人李強、簡浚 浩間既曾有案件訴訟關係,衡情其證言自有可能不利於上開 告訴人,則其證言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又其雖證稱告訴人 簡浚浩曾告知其可以偽造手機截圖照片、名稱及談話內容云 云,惟參諸證人許鈺翎亦證稱告訴人簡浚浩告知其上開情事 時並沒有人在場,只有其知道等語。則其證言是否屬實,亦 無從查明。又縱認證人許鈺翎證稱被告於109年間曾用「AS 球瓏秋」暱稱以LINE與其聯絡等語,惟其既亦證稱「JIMMY 秋哥」係被告於LINE之暱稱,則本件自難僅憑證人許鈺翎於 本院審理中上開證言,遽認定在LINE群組上,以「Jimmy秋 哥」或「Jimmy禾火哥」或「秋哥100」或「邱健銘100Jimmy 秋哥ㄗㄢˋ」等暱稱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具有侮辱性質 之不雅文字及不實言論,並非被告所為,而係告訴人李強、 簡浚浩偽造被告之暱稱所發表之內容。是證人許鈺翎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內容,自不足採,亦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㈤ 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述士林地檢署手機數位認證 均顯示出本案提告證據有遭偽造、變造之後提告的情形,且 依照網路查詢資料可知任何人都可以變更與他聯絡之人的LI NE稱呼,可見本案告訴人所提告的相關證據均存在遭偽造、 變造風險,不可以此認定被告罪嫌云云。惟查,暫不論手機 LINE截圖照片、名稱及談話內容是否得加以偽造,惟本案卷 內現存證據,尚無法認定在LINE群組上,以「Jimmy秋哥」 或「Jimmy禾火哥」或「秋哥100」或「邱健銘100Jimmy秋哥 ㄗㄢˋ」等暱稱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具有侮辱性質之不 雅文字及不實言論,均係告訴人李強、簡浚浩偽造被告之暱 稱所發表之內容,已如前述,則本件自難僅憑辯護人指稱本 案告訴人所提告相關證據均存在遭偽造、變造風險云云,遽 認被告並未有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辯護人上開辯護 意旨,亦不足採。㈥綜上所述,被告上訴理由所執上開辯解 ,均不足採。本件被告猶執原審辯解提起上訴,否認犯罪, 經核亦係對原審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與原判 決本旨無關之問題,徒憑己意,再為事實上之爭執,本件被 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犯後自偵查至 法院審查庭、準備程序、審判庭,均矢口否認犯行,並一再 飾詞辯稱系爭LINE群組上之文書皆非其所張貼,無端虛耗寶 貴之司法及勘驗資源,且迄今未對告訴人李強、簡浚浩進行 任何實質彌補,足徵被告欠缺對他人身體權之尊重,實無悔 意。惟原判決僅對被告量處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非但已 背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且難收懲儆之效,實難謂係罪刑 相當,爰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惟量 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 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本件原判決已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事項,在法定刑度範圍內予以 科刑,難認有何輕重失衡情形,另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 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件原審量刑已審酌被告為成 年人,竟不思理性溝通,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LINE群 組上公開發表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言詞,令 告訴人簡浚浩、李強之名譽受損,實不足取;兼衡其動機、 目的、誹謗之手法、無前科之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71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 承專科畢業,未婚,沒有小孩,目前仍從事臨時演員之個人 智識、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暨迄今 未取得告訴人簡浚浩、李強諒解等一切情狀,而為刑之量定 ,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 則,其量刑自屬妥適,而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之顯然失出 或有失衡平情事。是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為無理由,應 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馬凱蕙提起上訴,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行為 備註 1 109年9月17日 於109年4月間某日,以「Jimmy秋哥」之暱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垃圾簡浚浩)的真相某私人看法」、「阿堯傳話出去,簡浚浩是有醫師認證的精神病患。再讓我看到背骨的精神病患出現在電視連續劇裡面,會向NCC.及文化部廣電局檢舉...」等語之訊息,教唆劉堯泓散布上開言論,劉堯泓因受邱健銘教唆,而於左列時間,將其與邱健銘間前述對話紀錄之擷圖,刊登在臉書社團「靠北影視」之公開網頁內(劉堯泓涉嫌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0年3月2日提告) 2 109年10月27日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94要通告工作交流群」群組內,張貼簡浚浩劇照,並傳送:「這個(簡浚浩)長的這種七桃仔樣,外型氣質其實就是只能演黑衣人=演戲永遠只會一號表情+歪頭亂演...」、「簡垃圾的PO文手法....」、「明明是簡垃圾PO的別想搗蛋...」等語。 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0年3月2日提告) 3 110年2月15日8時34分許至同日11時42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簡浚浩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刊登:「人家羅雷蘇晏霈同場演過~你檢垃圾呢」、「簡垃圾都自己封跟他自己批評臭幹的不要臉那個胖子,光禿頭騙子一樣自封導演.....不要臉」、「民視的蘇小姐. . .碰到瘋子+騙子=的跑龍套的與他同場亂插花演戲. . . 上次騙子+精神病瘋子. . . 現在同樣的瘋子+騙子的撿垃圾」等語。 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0年3月2日提告) 4 110年2月間某日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簡浚浩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留言稱:「演這種...(有礙觀瞻)怪咖癟三角色..」等語之文字。 111年度偵字第702號(110年8月16日提告) 5 110年3月24日2時32分許至2時44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撿垃圾敗類」群組內,接續傳送簡浚浩劇照及另張其上編輯「演癟三」文字之簡浚浩劇照,並傳送:「簡垃圾 只能演這種黑衣人_癟三角色...」、「↑簡垃圾」等語之訊息。 111年度偵字第703號(110年9月10日提告)、111年度偵字第706號(110年8月16日提告)、111年度偵字第10302號 6 110年3月27日22時50分許 在通訊軟體LINE「特約臨演通告」群組內,傳送:「聽Andy盧說這場撿垃圾與同場演警察...結果撿垃圾搶著先上場結果被打槍"被撤換掉"真丟臉...」,及張貼簡浚浩照片並註記「有辱公職人員」,傳送簡浚浩之劇照,並於其上註記稱:「裝備穿的零零落落笑死人」等語。 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0年3月2日提告) 7 110年3月間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簡浚浩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留言稱:「...撿垃圾...」、「跟撿垃圾一樣的講一個消息!跟垃圾一樣有精神病的瘋子羅雷也跳出來告撿垃圾,對付垃圾耶」、「聽說,聽說有個撿垃圾一直威脅Josh限他3分鐘內歉賠罪...不然要告他...結果何止3分鐘...垃圾啊...撿垃圾那種咖怎麼跟Josh比...」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705號(110年8月14日提告) 8 110年12月28日簡俊浩知悉前某日 以「Jimmy_秋哥❤黃色って夏」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刊登:「簡樂社...被降級...簡樂社鬧場的丟臉事...」等語,並張貼其上編輯圈記簡俊浩之劇照,另刊登顯示名稱為「簡妳娘劉雞掰」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7385號(111年6月27日提告) 9 111年1月3日 以「Jimmy_秋哥❤黃色って夏」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標示簡俊浩LINE暱稱「Davejyun」,並留言稱:「撿垃圾...」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17386號(111年7月2日提告) 10 111年1月16日告訴人知悉前某日 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張貼簡俊浩劉佳龍合照,並留言稱:「...智障陣線幼稚群組啊~ ... 智障,低能... 不會像簡垃圾威脅你...」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19930號(111年7月14日提告) 11 111年2月1日14時許簡俊浩知悉前某日 以「邱健銘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張貼簡俊浩之劇照,並刊登:「這誰啊~聽說不只連牙套都戴歪上場演清裝戲,連假鬍子也歪到有夠假,8成"靠北x視都是他的傑作」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708號(111年8月1日提告)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行為 備註 1 ⑴110年3月26 日1時29分許 ⑵同日2時33分許至12時26分許 ⑴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撿垃圾敗類」群組內傳送:「李強 性騷擾犯」等語。 ⑵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上開群組內,傳送:「李強自己承認連國安局都認為他可能是426共諜被抓去士林國安局嚴刑逼供」、「@喵喵別亂拉426共諜揪共匪出通告啊不然連妳也會被國安局抓去調查是否通敵+通共」、「...他被國安局找去懷疑是"共諜"關我屁事!是他自己要到處不老實的說謊唬爛自己的真實家世出身背景,明明是426中國人,在中國出生,受共產黨思想教育長大的。居然敢虛偽不實填寫出生地(台灣)」,@Josh @劉茫&烏龍茶(打抱不平守護者)我們一堆人被這個背骨仔害的"太絕"才是事實耶~連經紀人Q0 Vita,歡姐,施敏,…連二手臨演仲介紫矮猴都被他假正義牽扯的為自保舉發迷姦強姦女生都在法院,地檢署,警分局有案筆錄在列耶。不是我秋哥在這裡造謠亂鬼扯的」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1583號(110年9月6日提告)、111年度偵字第1586號(110年9月22日提告) 2 110年8月24日13時25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刊登:「打到嚇的拉屎~害吳宗憲捂嘴嫌臭」等語,並張貼李強之照片(於該照片上圈記李強)。 111年度偵字第8365號(111年1月20日提告) 3 110年12月19日12時31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李強照片,並刊登:「喂~你在幹什麼 426」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4 110年12月24日19時46分許前某時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內含李強照片(其上編輯文字「圈內垃圾人物」),並刊登:「...圈內四大垃圾」等文字之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5 110年12月31日16時3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李強照片,並刊登:「426你這垃圾與莊頭通姦犯一個樣的憨懶想法...」、「...426你的娘炮樣眉_毛....」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6 111年4月25日14時52分許前某時 以「秋哥100...」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漢媽2通告群」群組內 ,張貼李強照片,並於其上加註「426不強」之文字;另刊登李強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潤」之對話紀錄擷圖(於該暱稱旁註記李強姓名,張貼簡浚浩劉佳龍之照片),並於下方傳送訊息:(標註「研研經紀人」)「妳要小心注意這個笨鎖集團」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4號(111年8月27日提告)

附表三:
編號 案號 時間 行為 1 112年度偵字第12430號(111年6月27日提告) ⑴110年12月30日12時4分許 ⑵111年1月7日11時3分許 以「J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 VOOM頁面上,刊登: ⑴「有人收通姦犯NT1500狗腿跑腿費,整天只會呆呆的當低端人口的憨懶造謠應聲蟲,426真是沒出息!臭名滿天下」,並張貼李強之照片。 ⑵「@劉佳龍 有個莊頭勃不起的不知在亂爽什麼樣~聽說他得了AIDS+梅毒(他自己以前po過,是從他愛嫖的阮玉娟那裡得來的...還有菜花3朵,每週都要特別從桃園來台北X醫院治療=真噁心~矽厂ㄜ」等語,並張貼李強之照片。 2 112年度偵字第2636號(111年11月25日提告) ⑴111年8月12日16時24分許 ⑵111年8月12日17時7分許 ⑶111年8月12日23時28分許 ⑷111年8月14日22時15分許 ⑸111年8月18日20時4分許 ⑹111年8月28日23時41分許 以「J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李強(潤)真4不二6的ㄅ一ㄠˇ~」等語。 ⑵「...被426不強告...」等語及載有「李強」姓名之案件傳票照片。 ⑶ 「超級巨星(源)...」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含有李強之聚餐照片,並於其上標註「圈內垃圾人物」之文字,於該照片下方傳送訊息稱:「對啊4大垃圾」)及「認證 V」等語。 ⑷「@潤...你這個低端人口的黑名單...」等語。 ⑸「@潤...被你拿露鳥照嚇的...」等語。 ⑹「我李...虫曾經為了官司需要,找好友簡..昊作偽證,與...建...一起去大陸嫖妓...」、「@李強...426」等語。 3 112年度偵字第11124號(112年2月21日提告) ⑴111年8月21日1時46分許 ⑵111年8月21日18時17分許 ⑶111年8月22日5時13分許 ⑷111年8月24日12時4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426不弓虽他被檢察官起訴的“偽造成書“是偽造什麼文書?偽造幾件文書來“濫訴誣告”啊?」等語,並張貼含有李強姓名之111年1月24日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8332號強制執行事件函之照片。 ⑵「李強...憨懶...426」等語,並張貼李強之劇照。 ⑶「426是拿這個對Yvonne那2位女同學性騷擾對吧~俺到時候要找10個人來做證426性騷擾+妨害風化+妨害俺名譽」等語,並張貼之其前與李強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李強頭像)。 ⑷「這個人怎麼這樣呢?要跟你那在美國花錢買認養的假老北講,國安局齣過去到時候2個都以共諜抓起來~剁...426」等語,並張貼含有李強照片及「(潤)李強」文字之對話紀錄擷圖。 4 112年度偵字第11142號(112年2月22日提告) ⑴111年8月22日9時52分許 ⑵111年8月23日23時2分許 ⑶111年8月25日14時29分許 ⑷111年8月27日2時2分許、16時25分許 ⑸111年8月30日18時18分許 ⑹111年8月30日23時25分許 ⑺111年8月31日11時38分許 ⑻111年8月31日16時31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於李強留言下方,標註↑)「426...有夠ㄅ一ㄠˇ的喔」等語。 ⑵(標註李強通訊軟體LINE帳號「@潤喂~請說明一下好嗎?請打手去踢館被騙?...這種事也只有426不強這種共產黨教育下培養來作風的才做的來...*舉發矮子猴違反性侵犯法【 就是'強姦"民女啦!】」等語,並張貼之其前與李強間(顯示李強頭像)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⑶「426不強要你滾回中國去通姦,去嫖啦」等語;(標註李強通訊軟體LINE帳號「@潤..426不強」等語,並張貼將李強LINE帳號顯示為「不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⑷「@北瓜宴空行宏/簡浚浩你去中和找426他老背時問清楚一下他老背是426 親生-父親嗎?(還是從中國偷渡去韓國→USA的低端人口?為何426自稱在台灣出生...且國安局清查426...」」、「誰?誰?@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跟你講莊頭北在中國廣東珠海找蓮花路街沒婊子陪火包,常常假猴幹完一炮或只是帶回去火包房後~連洗澎澎都還沒洗…站壁妓女就她的雞頭電話-來就喊說要走了...」等語,並張貼李強之劇照。 ⑸「@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 426 製作造假-偽造文書己被法宫戳破啦!... 426不弓虽」等語。 ⑹「娘炮就娘炮"還再議同一個截圖還告2個不同人…就等著被誣告吧!」等語,並張貼李強含有「大家可以繼續罵426背骨強娘炮了喔!去一千次一萬次再議檢察官還是不會屌426的啦!...李弱去吃屎吧!」等語。 ⑺「@潤要是恁老北真是共諜...怎還讓賤貨去上法庭,給賤人去亂講胡說八道。以007自居的賤屌,拜託多長點狗腦袋,不要人呆眼瞎腦中風,完全一個遺傳樣!秋憨懶嫖妓嫖傻了嗎你個傻屌!」等語。 ⑻「426...426不弓虽」等語,並張貼李強之照片。 5 112年度偵字第 11129號(112年3月5日提告) ⑴111年9月5日15時59分許 ⑵111年9月5日16時23分許 ⑶111年9月6日11時46分許 ⑷111年9月6日15時8分許 ⑸111年9月6日17時22分許 ⑹112年9月11日11時53分許 ⑺112年9月12日12時38分許 ⑻112年9月19日4時52分許 ⑼112年9月19日7時44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4不二六不弓虽...@josh @高子珉 @劉佳龍 @喵喵@Andy Lu (盧)@周陳漢 @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之文字,並張貼「臨演遭罵像十大槍擊要犯 怒提告」之網頁新聞擷圖,並於其上編輯「這新聞是指李強」等語。 ⑵「@josh @高子珉 @Andy LU(處)@鐘振盛...+426上新聞」等語,並張貼網頁新聞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李強」之文字。 ⑶「@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 請426 ...426 說 ...」等語,並張貼顯示李強頭像之留言擷圖。 ⑷「@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 請426 ...426 說 ...等語,張貼顯示李強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沒屁用」之文字。 ⑸「@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 426 ...就讓個426在那裡裝大款...426 你就是吸毒_跳跳等級的爛咖一個啦@josh @喵喵 @周陳漢@陳奕顯@鐘振盛@劉佳龍@郃歡@烏龍茶@打抱不年守護者)」等語,並張貼顯示李強頭像之留言擷圖。 ⑹「@北瓜宴空行鬼/簡浚浩@高子珉@劉佳龍@鐘振盛 莊頭伯與426 ...426」等語,並張貼李強之照片。 ⑺「426 ...」等語,並張貼顯示李強頭像之留言擷圖。 ⑻「426 ...,426」等語,並張貼顯示李強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潤,永遠都是共產黨思維居然都是要被造謠誹謗的人舉證」之文字。 ⑼「4不2六不弓虽...426 ...」等語,並張貼顯示李強頭像之留言擷圖,張貼顯示李強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沒屁用」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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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