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18號
TPHM,111,附民,1018,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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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
原 告 蕭燕欽
被 告 曾萩桂
吳晅儀
蕭宇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曾萩桂、吳晅儀及蕭宇宏均並非參與詐欺原告之人 ,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且被告吳晅儀及蕭宇宏被訴之 犯罪事實業已確定,亦非本件刑事案件(111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26號)之被告,故原告對於被告曾萩桂、吳晅儀及蕭宇 宏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此部分原 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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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