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36號
TPHM,108,附民,23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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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陳彥宏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周瑞慶
張辰鐘
吳松麟

沈芳如
吳並修

陳東豐
文智
林勉志
蔡銘洪
吳姍筠(原名吳姍融)

彭金源
詹益宏
陳勝發





陳若慧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曾改名陳子龍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黃文宏(原名黃姜隆)


張華偉(曾改名張朝勝)


簡仲良


田書旗
林瑞琪
吳佩真
洪妤嵐
𡟯(原名陳文慧)

范裕忠



蔡宛紜

林永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簡仲良田書旗林瑞琪、吳佩
真、洪妤嵐、陳𡟯(原名陳文慧)范裕忠蔡宛紜林永宏
下稱簡仲良等9人,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
4、8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由本院以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4號案
件審理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由上述被告所涉案件判決
及本件刑事案件判決可知簡仲良等9人均為本案共犯,為共同侵
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簡仲良等9人自屬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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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