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黃宥蓁(原名黃春桃) 何汝川 陳百合 郭淑嫥 鄭美齡 高嘉宏 蘇慧娟 黃千倖 林亞陵(即鍾麗淑之繼承人) 林琪庭(即鍾麗淑之繼承人) 賴清芝 陳美花 陳李盞 蘇春燕 吳俊彥 廖品冠 黃鶴來 沈品蓁 楊誠通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游孟輝律師被 告 吳松麟 沈芳如 吳並修 陳東豐 文智和 林勉志 蔡銘洪 吳姍筠(原名吳姍融) 彭金源 詹益宏 陳勝發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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