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34號
TPHM,108,重附民,34,202407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賴清芝
美花
陳李盞
蘇春燕
吳俊彥
廖品冠
黃鶴
沈品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張華偉(曾改名張朝勝)


陳若慧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曾改名陳子龍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黃文宏(原名黃姜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