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賴清芝 陳美花 陳李盞 蘇春燕 吳俊彥 廖品冠 黃鶴來 沈品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被 告 張華偉(曾改名張朝勝) 陳若慧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曾改名陳子龍)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黃文宏(原名黃姜隆)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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