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7號
ULDV,113,除,47,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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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郭俊麟孫金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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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