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1號
ULDV,113,訴,81,2024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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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沈高田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明霞律師
被 告 蔡琪源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 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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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